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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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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摘要】

我国已进入“十三五”规划的第一年,个税改革方案也已提交国务院。可以肯定,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相比,我国在不久的将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发生巨大变化。为何要对个人所得税制进项改革?本文将主要从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和导致的一些问题进项分析,从而让读者体会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问题;改革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体现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种分配关系,其主要功能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0年开始征的,纳税人主要是在华的外国人,因为当时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免征额是800元,而那时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国人极少。该税种自开征30几年来,期间也经历了数次改革,主要体现在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方面。时至今日,社会各领域人士要求对个人所得税进项改革的呼声愈来愈强烈,甚至构成了今天税收生活当中的主要内容,其主要原因在于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本身存在很多问题,并导致一系列负面作用,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了。本文将主要从这些问题展开分析。

一、应税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合时宜

首先,工资、薪金类应税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低过低。现行工资、薪金类应税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这是于2011年开始实施的。在过去的5年,我国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都较大,现行的计税办法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影响到了其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的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中有65%来自工薪阶层,加之很多基本生活用品(如食品、水电气、住房等)价格攀升,这影响到了该阶层生活质量的提高。其次,工资、薪金外的其他类应税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不合时宜。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总计11大类,除了工资、薪金调增过费用扣除标准外,余下10大类应税所得从未在此方面有过变动,这是既不合理也不公平的。

二、征税一刀切,未考虑纳税人及其家庭的综合实情

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下,只要纳税人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应税所得,统统要求以个人为单位、按各类所得的计税方法来计缴税款,而并不考虑纳税人的家庭开销、给养负担,这往往会导致不公平。例如,“五险一金”扣除后的月工薪收入都为10000元的A、B两位先生,每月交个人所得税均为:(10000-3500)*20%-555=745(元)但若A为单身,而B是妻子失业、孩子上大学的三口之家,那即使税前收入一样多也会导致B家的生活压力要大于A家。表面看来,A、B所得一样多理应缴税一样多,实质却是不公平的。

三、分类计征,导致所得一样而税负不等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含了11类来源不同的所得项目,且每一项目采取不同的税款计算办法,而这也会导致一些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例如,同为单身的C、D两人,C为甲公司的在职员工,而D为甲公司的兼职人员。两人某月从甲公司取得所得均为5000元,则:C的5000元将按工资、薪金所得计较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45元;C的平均税负为:(45÷5000)*100%=0.9%;D的5000元将按劳务报酬所得计较个人所得税为:5000*(1-20%)*20%=800元;C的平均税负为:(800÷5000)*3%=16%对比以上结果可知,当不同纳税人取得相同税额的不同性质应税所得时,税收负担出现了显著差异,对纳税人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四、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不强

个人所得税除了能增加财政收入外,更重要的是要发挥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避免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这方面并未发挥应有作用。首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不大,且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很小,对收入直接调节的力度不大。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直接关系个人和家庭的收入、消费,对工薪阶层而言更是如此。表1:2011———201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从表1可见,近5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规模不大,且占当年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高,连7%都不到。而在个人所得税制发展比较完善、职能发挥比较全面的美国,该比重通常都在50%左右,且其中绝大部分都是由高收入者缴纳的,再通过税收的转移支付功能惠及中低收入者。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情况严重。在2015年两会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提到大概只有2800万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实际纳税人的规模应该在3亿左右。并且65%左右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工薪阶层缴纳的,加之高收入阶层获得收入的渠道更多元化、更隐性化,逃避税款的技能更高超,可以推测,未缴个人所得税的2亿多人中高收入阶层占据较大比重,我国每年流失的个人所得税规模庞大。该现象的存在导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更集中于从工薪阶层获取财政收入,而在缩小不同阶层收入差距方面却收效甚微。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否则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作为“罗兵汉”税的个人所得税不仅不能发挥“劫富济贫”的功能,反而会让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受损。

作者:肖远菊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