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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实际业务中,工资薪金所得是职工收入的主体。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本文对国有粮食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操作及有关涉税问题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
国有粮食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一、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规定
为本单位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纳税义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不例外。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及收入情况建立档案,按月进行全员全额申报,根据收入计算应代扣代缴个税的金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从表面看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无关,个税的扣缴不纳入单位的盈亏,不影响单位的经济效益,但也应将其纳入单位的税收范围。例如,税费支出报表中就有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的统计。这是因为:对于工资,从职工的角度来看,他们关心的是税后工资,即每个月从单位领取的可支配收入。只有可支配收入增加,才能够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职工的幸福感。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3500元,就目前来看该标准总体偏低,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在个人所得税申报和代扣代缴过程中需要熟悉税法要求,保证个税的正确申报。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程序规定,个人所得税依据职工上月工资薪金总额申报,企业财务人员需要依据工资薪金数据和性质选择既符合税法规定,又能为职工节约税款支出的计算方式。
二、国有粮食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操作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按照收入划分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又分为含税级距和不含税级距。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含税级距计算职工应交个税。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从单位取得的收入会有一定的变动。
(一)只有基本工资,且基本工资﹥3500元例:某纳税人2015年3月工资为4500元,个人缴纳养老保险300元、医疗保险50元、失业保险22元,住房公积金540元,按照“正常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经计算得知税前扣除项目合计为300+50+22+540=912(元),减除3500元后,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912-3500=88(元),按照3%的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应纳税额为88×3%=2.64(元)。
(二)有基本工资,且基本工资﹥3500元,并有年终一次性奖金例:某纳税人2015年4月工资为4500元,个人缴纳养老保险300元、医疗保险50元、失业保险22元,住房公积金540元,企业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4500元。纳税申报计算如下:1.按照“正常工资薪金”项目申报收入4500元,扣除300+50+22+540=912(元),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912-3500=88(元),按照3%的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应纳税额为88×3%=2.64(元)。2.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项目申报收入4500元,所得期间为12个月,4500/12=375(元),用“年终一次性奖金”375元与“正常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88元分析计算,确定375元选择适用税率3%,本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00×3%=135(元)。该职工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64+135=137.64(元)。
(三)有基本工资,且基本工资﹤3500元;并有年终一次性奖金例:一纳税人为实习期员工,2015年4月工资1600元,个人缴纳养老保险128元、医疗保险30元、失业保险10元,住房公积金192元。2015年4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1600元。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纳税申报计算过程如下:(1)按照“正常工资薪金”项目申报收入1600元,扣除128+30+10+192=360(元),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360-3500=-154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项目申报收入1600元,所得期间为12个月,1600/12=133(元),根据133元选择适用税率3%,本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600×3%=48(元)。该职工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元。以上处理笔者认为欠合理。可将该纳税人的工资按照“正常工资薪金”一次申报,则该职工本月收入为3200元,扣除项目合计360元,扣除后达不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有基本工资,且基本工资﹥3500元;并补发以前补贴和工资例:纳税人2015年6月工资为8000元,另补发自2014年10月以来补贴每月1800元,共补8个月工资14400元,6月实际发放工资22400元,个人缴纳保险的数据也有所调整,分别为:养老保险500元、医疗保险60元、失业保险28元,住房公积金540元;并补扣养老保险、年金4700元。对于该次工资薪金收入的申报,税务部门主张应对本月实际发放工资22400元进行无区别申报,税前扣除额为500+60+28+540+4700=5828元,减除3500元后,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2400-5828-3500=13072(元)。确定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1005元。计算应纳税额为13072×25%-1005=2263(元)。对于2015年6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笔者存在不同意见,依据是: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多个项目可以选择,例如:正常工资薪金项目、补发工资项目、年终一次性奖金项目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财务人员有责任将各项收入准确划分,既要保证国家税款的准确及时入库,又要保证纳税人税款计算的准确性,保障纳税人权益。根据收入项目划分,计算如下: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按照“正常工资薪金”申报8000元,税前扣除项目500+60+28+540=1128(元),减除费用3500元,应纳税额为8000-1128-3500=3372(元),参照税率表,选择10%的适用税率,105的速算扣除数,计算得出应纳税额为3372×10%-105=232.2(元)。对补发的工资按照“补发工资”项目申报,14400元工资扣除补扣养老保险、年金4700元,按照25%适用税率,1005的速算扣除数,计算得出应纳税额为(14400-4700)×25%-1005=1420(元)。两项合计应纳税额为232.2+1420=1652.20(元)。比较第一种方法计算的税额减少了2263-1652.2=610.80(元)。笔者认为这是准确的所得税计算办法。通过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税务机关认可了此种计算方法。
三、国有粮食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缴的问题
通过长期的申报工作,笔者认识到:在很多论文中提到的“税收筹划”是企业根据税收政策对本单位职工工资薪金的发放进行事前干预。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工资薪金的发放严格依据人力资源部门的工资变动通知计算,具体发放时间、计算办法及发放金额均有明确规定。会计人员无权变通。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会计人员,只能熟练掌握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税款缴纳流程,做到准确申报,确保数据信息经得起职工和税务主管部门双方的考量。笔者注意到许多探讨个人所得税征收临界点的文章,提到工资薪金收入多1元,多交税款成百上千的说法,为了验证这一说法的真实性,通过举例分析如下:例:某纳税人某月总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4999元,扣除3500元的扣减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499元,为1档上限,适用税率为3%。计算应纳所得税为:1499×0.03=44.97(元)。该收入层次的纳税人税负比率为44.97/4999×100%=0.9%。另一纳税人本月总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5000元,扣除3500元的扣减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元,为2档下限,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计算应纳所得税为:1500×10%-105=45(元)。例:某纳税人某月总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8000元,扣除3500元的扣减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元,为2档上限,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计算应纳所得税为:4500×10%-105=345(元)。该收入层次的纳税人税负比率为345/8000×100%=4%。另一纳税人本月总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8001元,扣除3500元的扣减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501元,为3档下限,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计算应纳所得税为:4501×20%-555=345.2(元)。从相邻两档应税收入的衔接来看,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确定比较合理。不存在多发一元工资,个人所得税多交过多的不合理问题。从以上计算来看,应税收入越高,税负率越高,符合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立法原则,对高收入者多征税,中等收入者少征税,低收入者不征税。
笔者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长期关注,深深感受到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偏低,征税面偏大。虽然在之前的2011年9月已将个税免征额由1600元提高到3500元,但截至目前该起征点已应用了4年时间,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该免征额明显偏低。而且我国地域辽阔,各省各地的物价水平差异很大,3500元的收入在东部的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大中城市已成为较低收入水平,建议相关部门能否通过调查研究,提高个税免征额。
作者:韩冬梅 单位:山东省邹平县粮食局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