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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加坡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相比较,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其各项收入分项扣除后的余额汇总后,还需进行综合扣除,对残疾或老年纳税人的扣除比一般的纳税人要高。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率变化是档次增加,纳税人税负普遍减轻。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制所得税制,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较重。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给我们的启示是中国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有较大的降低空间。
[关键词]
新加坡;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
从税制模式上说,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制所得税制。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来说,中国行使范围小于新加坡。中国采取分项扣除费用的方法,生计费用的扣除统一为每月3500元;新加坡分项扣除后的余额汇总后,还需进行综合扣除,对残疾或老年纳税人的扣除比一般的纳税人要高。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最新变化是档次减少,纳税人税负有增有减;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率变化是档次增加,纳税人税负普遍减轻。从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可以给我们以下启示:中国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有较大的降低空间;税制是否简明,不在于累进税率档次的多少;建议近期可对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征收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的扣除标准调整为每月6000元;建议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要扩大级距,特别是第一、二、三级的级距,取消45%这档税率,定最高边际税率为35%,使纳税人工薪所得的实际税负不超过30%。
一、两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比较
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计算出纳税的总的纯所得后,扣除一定的生计费用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税制显得比较简洁。在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收入项目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扣除方法和不同的税率,征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并辅以自行申报纳税。税制显得比较复杂。
二、两国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标准的比较
新加坡和中国都同时行使居民和地域两种税收管辖权。两国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标准的不同点主要是时间标准不同:新加坡的时间标准是183天,可以是跨年度;中国的时间标准是365天,而且是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跨年度达到或超过365天,都不是税收居民。如:一个第三国的公民,在新加坡跨年度停留达到183天,就被判定为新加坡的居民纳税人;一个第三国的公民,从某年的2月1日到第二年的11月30日都在中国居住,居住时间达到了768天,仍不能被判定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由此可知,新加坡的税收居民身份的时间判定标准比中国的时间标准短,且限定条件少。这样,能使更多的自然人能成为新加坡的税收居民,所以,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新加坡要比中国大得多。
三、两国征税对象的比较
新加坡和中国都在各自的税法中列举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同点是新加坡列举了征税的5大类所得项目后,第6类是“性质无法归属于上述几类的任何所得”。而中国列举了征税的10类所得项目后,第11类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也即新加坡将个人的所有所得项目都作为了个人所得部的征税对象,而中国只将10类常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其他所得项目需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才能征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比新加坡窄了许多。
四、费用扣除范围及标准的比较
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出纳税人的总纯所得后,可扣除的主要是纳税人本人的生计费用和被抚养人的费用及其他一些扣除。其特别之处是纳税人本人的生计费用区别纳税人年龄的不同及是否残疾,而不同,按年龄分三个档次,年龄越大扣除越多,2013财年及以后:一般情况下,55岁以下的纳税人可扣除1000新元,55~59岁的纳税人可扣除6000新元,60岁以上的纳税人可扣除8000新元。如果纳税人有残疾,在前述扣除的基础上,再增加扣除额,55岁以下的纳税人增加3000新元的扣除,55岁及以上的纳税人增加4000新元的扣除。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方法,显得有些复杂。但如果对其进行归纳一下,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计算纯所得所需要的扣除,第二类是生计费用的扣除,第三类是其他扣除。据实扣除费用的项目,实际相当于计算该项目的纯所得;定额扣除费用实际相当于纳税人的生计扣除,如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3500元,对外籍人员增加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对生产经营所得的业主费用,每月减除费用3500元;定率扣除费用兼有生计扣除和费用扣除两种性质。与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政策相比较,计算纯所得所需要的扣除中,据实扣除的部分没有什么不同,但我国为了简化征管,部分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费用扣除。生计费用扣除新加坡的规定比我国规定的更详细、更多地考虑了纳税人家庭的不同情况。中国采取分项扣除费用的方法,生计费用的扣除统一为每月3500元;新加坡分项扣除后的余额汇总后,还需进行综合扣除,对残疾或老年纳税人的扣除比一般纳税人提高了许多。其他项目的扣除,表面上看中国只有公益捐赠扣除,但实际上纳税人的“五险一金”等也被扣除了,只不过税法规定的是免税项目。两国对于捐赠扣除的规定差别较大。新加坡规定,公益捐赠可以2.5倍扣除,而中国规定,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可以扣除。即在中国的公益捐赠只能在某一单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扣除,两者对公益捐赠的鼓励力度有着天攘之别,很明显新加坡的规定对公益捐赠有更强的鼓励作用。
五、税率的比较
(一)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①2012财年,新加坡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了调整,最高税率仍仅为20%,应纳税所得额的免征额仍为2万新元,但税率档次增加、税收负担普遍降低。新加坡在2013财年②,一个居民纳税人可以获最高额度为1500新元的退税,退税率根据纳税人的年龄确定,在2012年12月31日年龄不足60岁的,退税率为30%,年龄达到60岁或60岁以上的,退税率为50%。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部分所得适用比例税率,部分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名义上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有加成征收,加成后,其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2)。工薪所得适用的税率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3);各种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4)。
(三)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变化的合理性分析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不同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税率显得特别复杂。相比较而言,新加坡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虽然超额累进税率的档次稍多,但税率仍然显得简单明了。1.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减少,纳税人税负有增有减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新变化,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各种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有变化。各种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税率档次没有变化,只是各级距扩大了,纳税人的总体税收负担是减轻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税率档次减少了两档,纳税人不同的所得适用的税率有增有减,纳税人的税负也是有增有减的,变化比较复杂。从表5可以看出,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其税率降了2个或7个百分点,税负是减轻的;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元至4500元的部分,其税负也是减轻的,税率降了5个百分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超过9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超过35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超过55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和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都增加了5个百分点。中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税率档次的减少,不是简单的级距合并,而是互相穿插的级距变化,税收负担的增减,不能简单明确地看出来的,需要通过计算才能够清楚。表6是不同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的税负变化。由表6可以看出,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在9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某一值会相等。通过计算可以得出: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在12600元时,按照新、旧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是相等的。也即: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2600元时,税负比原来是降低了,但降低的幅度,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是不一致的。而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2600元时,税负比原来是增加的,随着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则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得更多,最高增加额是1870元。2.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增加,纳税人税负普遍减轻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新税率表与旧税率表相比较,税率档次增加了两档,见表4。从表4可以明显看出,纳税人的应税所得12万新元及以下时,按新税率计算纳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应纳税额)绝对是减少的。虽然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超过12万新元不超过16万新元的部分、超过20万新元不超过32万新元的部分从税率表上看税率增加了1个百分点,但由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中前12万新元中有10万新元的所得的税率减少了1.5、2和2.5个百分点,所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按新税率计算纳税,绝对是减少的。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在扣除纳税人本人的生计扣除、抚养人的费用等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还有20000新元适用0税率,而且其最高边际税率才为20%,所以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一定低于20%。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调整,使得所有纳税人的税负都普遍下降了。而中国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最新调整,降低中低收入者工资薪金的税负水平是好的,但增加了较高工资薪金者的税负水平,打击了这部分人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吸引和留住各种高级人才。
六、外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比较
新加坡仅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新加坡国内的收入征税。新加坡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1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或按居民纳税人适用的税率计算税额,按两者中较高的数额征税。对非居民纳税人所有的其他所得都按20%的税率(相当于居民纳税人的最高边际税率)征税。③这样,对于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来说,作为非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当其雇佣所得按15%征收所得税时)比作为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要重,或者相当(当其雇佣所得按居民纳税人适用的税率计算税额征收所得税时)。而在中国,中国公民(居民)纳税人和外籍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都适用同样的计算方法和税率,因为对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增加了附加减除费用④,另外,对外籍人员还额外规定了许多免征所得税的项目,所以对于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来说,在中国作为外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必定轻于中国公民(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七、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从总体上看,新加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最新变化主要有两点:一是55岁以上的纳税人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翻倍了;二是税率档次增加,纳税人的税负降低明显;三是由于纳税人的税负降得幅度比较大,纳税人可以获得的退税的比率提高,但最高退税额降低了。我在新加坡访学时,在和新加坡公民的交流中能很明显地感觉出他们的自豪感———他们的政府很清廉,他们负担的税很低。他们认为中国的工薪阶层负担的税太重了。从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变化中,可以给我们以下启示。
(一)中国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有较大的下调空间新加坡的一个公民如果只有工薪收入,没有其他需要其抚养的人,如果年收入21000新元,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当于取得人民币年收入95942.7元,⑤即平均每月7995.23元工资收入,不用缴税。超出21000新元后的10000新元只需按2%的税率缴税,缴200新元的税,即年收入31000新元,缴税200新元,其相当于取得人民币年收入141629.7元,即平均每月11802.48元工资收入,全年只需缴913.74元的税。如果新加坡公民有其他需要抚养的人,将有更多的税前扣除额,其应缴纳的税会更少。中国对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征税的,且由于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核等因素,各月的工资发放不均衡,纳税人在收入低的月份固然少缴些税,但某个月收入多了,税负一下就涨了上去,从一年来看,同样的收入,收入不均衡的纳税人的税负要比收入均衡的纳税人税负重得多。如果中国公民每月取得11802.48元工资收入,即全年共取得收入141629.7元。则该中国公民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1802.48-3500=8302.48(元),每月应纳税额=8302.48×20%-555=1105.50(元),全年应纳税额=1105.50×12=13266(元)。同样的收入中国公民纳税是新加坡公民纳税的14.52倍。如果中国公民不是每月都取得11802.48元工资收入,而是有些月份高、有些月份低,虽然同样全年共取得收入141629.7元,但纳税肯定更多。以上比较虽然有些粗糙,但还是能说明中国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有较大下调的空间。
(二)税制是否简明,不在于累进税率档次的多少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增加,纳税人肯定没有意见,因为所有的纳税人的税负都得以减轻了。纳税人计算税额也没有增加难度。我国个人所得税2011年进行的政策调整,虽然对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来说,税负有所降低,但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降幅也不算大。而对收入较高的工薪阶层来说,税收负担有所增加。如果再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税收负担增加更多,对这部分工薪阶层的工作积极性是一种打击。
(三)对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征收所得税笔者一直认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应采用交叉型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⑥。但如果国家还不能很快实行这一税制模式,退而求其次,我认为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方法可以先行一步进行改革。目前对工资薪金征税的特殊政策繁多,主要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⑦、“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存在着缺陷,造成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负担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笔者对此曾进行过探讨。⑧笔者认为“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这一政策,比较科学,这一计征方法可以推广到所有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包括公务员的工资薪金。同时取消“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等政策,以使税制更简明、税负更公平。
(四)对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征收所得税的政策设计建议考虑到上次调整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已经过去四年了,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又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建议新一轮的调整,工资薪金费用的扣除标准调整为6000元。考虑到原“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允许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来确定税率,为了不使该政策调整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建议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要扩大级距,特别是第一、二、三级的级距,取消45%这档税率,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为35%。纳税人工资薪金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没有超过4867200元(也即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405600元),两个人所得税率表是完全等价的。但由于工资薪金发放在一年中可能存在不均衡,到年终有可能需要退税,但退税额一般不会很大,虽然增加了税务机关一些工作量,但在目前计算技术十分发达的情况下,这些工作量是可以承受的,而且相对于纳税人税负公平的重要性,这点儿工作可以说微不足道的。纳税人工资薪金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超过4867200元(也即每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05600元),后表表示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实际税负为30%,工资薪金再怎么增加税负都不会再提高了,对工薪阶层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是一种极大的保护,也对吸引全球各行各业的高级人才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简化了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非居民的待遇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取消附加减除费用及其他免税项目的规定,使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居民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通过以上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政策的改革,可以简化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政策,极大地公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我们的税制对全球各类人才的吸引力。
作者:王红晓 单位:广西财经学院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