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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尽快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与对策。文章指出,要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所得税征管体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从而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改革;公平;合理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尽快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与对策。应该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所得税征管体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从而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更加合理、公平。笔者拟在本文中对此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引起相关部门与有识之士的重视,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研究并制定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对策。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具有世界性的非常重要的税种,在许多国家被普遍地采用。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收中所占的比例一般都在15%以上,在缩小贫富差距、调节经济发展、调控收入分配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步伐越来越快,我国居民的收入来源也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现象,各种内容的收入纷繁复杂,各种矛盾不断涌现,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已无法完成应有的职责与目标,必须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做好顶层设计。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问题之一:劳动所得重征税、资本所得轻征税。按照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对于工资、薪金即“非独立劳动所得”是以5%~45%的超额累进税进行征税,而对于劳动报酬即独立劳动所得则按2%的比例进行征税,如果是一次收入特别高则进行加成征收。其二,对于生产、承包或者是承租经营所得,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征收。其三,对于股息、利息财产转让所得以及红利、财产租赁等资本所得按2%进行征税。这样的税率设计直接表现为劳动所得重征税、资本所得轻征税,对于绝大多数靠劳动所得养家活口的工薪阶层来说,的确难以体现公平、公正的税收原则。问题之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导致顾此失彼、税负不公。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实行统一的按月、按次计征税负。这样的结果直接导致绝大部分仅仅依靠工资、薪金单一收入渠道的工薪阶层承担照章纳税的重任,而一些收入渠道多样化、复杂化的人群则可以避开征税环节,少缴或者不缴;同时,由于规定必须按月计征,相对于一些收入比较集中的人群就征税偏重,而收入相对平均的人群则计征偏轻。问题之三:无法核实应税所得,导致大量税收流失。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的收入错综复杂,尤其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收入渠道多元化、没有一个统一的能够充分反映纳税人全部收入的银行账号,收入现金额度大,再加上一些不法收入往往是避开银行进行的,难以被税收监管部门所发现。因此,税务机关无法正确核实每一位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应税收入,其结果会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使按月领取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税收贡献率在65%以上。却使一些现金收入大大超过工薪阶层的高收入人群避开了缴税环节,无法体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个人所得税出现了逆向调节现象。问题之四:税收机制有待完善,缺乏必要的代扣代缴环节。近年来,由于百姓理财意识高涨,各种非金融机构信吸纳的集资款、股金抑或是一些单位发放的年终奖、集资利息等远远超过了纳税限额。但是由于税收机制存在着许多漏洞,特别是缺乏必要的代扣代缴环节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一些部门和单位无视税法所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因此造成许多应交应纳税大量流失,从而造成新的不平等。
二、应该如何采取有效的对策
关于前文所探讨的问题,近年来已经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并且正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但是,究竟是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抑或是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说法很多,观点也很多。一些专家认为,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很高,而在我国仅仅占6%左右,因此,不能再提高起征点了;另外有一些专家则认为应该降低起征点,因为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起征点偏高。在究竟是调高抑或是降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上,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而应该深入调研,接好“地气”,真正了解问题的症结所在。其一,在一些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的确很高,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些发达国家的流转税在整个税收体系的比重中却非常之低。比如,美国和日本这两个发达国家流转环节中的税收仅占整体税收的18.6%和16.8%,而我国来自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等流转环节的税收竟达到了70%。这一数字充分说明,如果我们坚持不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继续保持高额的流转税,其结果必然导致公民的税负进一步加重。其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虽然偏高,但是,他们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与我们有很大的不同,比如日本是根据每个家庭成员的多少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美国则是按照每一个家庭成员全年收入相加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并且按照所赡养的孩子人数,确定退税抵扣,孩子越多,退税就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上,并没有体现每一个不同家庭的子女抚养、赡养老人、大病减免以及教育、残疾人等问题。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不能仅仅盯在起征点上,而是需要做好顶层设计,让征收税率更加科学、透明,以每一位公民能够看得见的方式来征税,一方面大幅度降低流转税率,实行法定免税、申请降税与退税制度;另一方面,提高公民的纳税人意识,加大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力度,减少一切不必要的开支,让纳税人的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1.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国家、社会的经济发展与每一个公民积极纳税密不可分。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让每一位公民都能够认识到“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积极主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部门与税务人员要不辞辛苦,深入第一线,认真掌握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建立健全征管制度,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便利条件,全心全意地为纳税人服务。同时,要做到奖惩结合,对能够按时、准确申报收入情况、积极纳税的公民,要给予表扬,并提供世界通用的“蓝色”通道,在一定的条件下给予优惠;对于一贯隐瞒收入,抵制申报,甚至拒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要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2.要进一步建立与完善科学的源泉控制规程。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采取相关单位代扣代缴的方法,与发达国家所采取的纳税人编码制度相比还有比较大的差距。因此,要向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学习,逐步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准确了解与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以及来龙去脉,避免一切偷税漏税问题的发生。从源头上做好控制,减少纳税中的不公平现象,同时要实时进行监督,保证应缴税款按时上缴国库。
3.要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打铁先得自身硬”,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税收结果。因此,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进修方式,对税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现代化的税务管理知识与发达国家的纳税理念,大力提高税收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使他们能够适应新形势下开展税务管理工作的全新要求。同时,要对税务管理人员的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努力提高他们的执法地位,推动税务管理迈上一个新台阶。
4.要进一步建立自然人的税收管理体系,杜绝一切偷逃税现象。在大数据时代,要通过高科技手段,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将纳税人的信息、第三方信息、纳税识别号统一形成一个监控平台。重点对高收入人群进行监控,充分利用现代化大数据技术手段,为这一群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他们建立纳税档案和台账,实现银行———企业———税务之间全国统一的数据平台,重点管理,重点监控,最大限度地遏制高收入群体偷逃税现象。
5.要进一步形成治税合力,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管体系。现代化信息社会,必须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首先,要促进个人所得税征收信息的全面、科学、透明,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杜绝一切漏洞。其次,要深入研究和积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顶层设计上,体现更多的公平、公正、公开。第三,要强化征收管理手段。税务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一方面和工商、银行、证券、司法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获得纳税人的各种信息,全面掌握相关人员的收入、资产信息,避免潜在的偷逃税问题;另一方面,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对一些特殊群体、特殊困难家庭,采取特殊政策,“对症下药、量体裁衣”,在具体实践中运用科学的方法公平、公正、公开地解决各种矛盾与问题,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所带来的红利。
三、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是呼之欲出,大势所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而所谓直接税,就是根据私人所得和财产的多少决定负担水平,简单来说就是富人必须多缴税。2015年年底出台的《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已经明确规定:“要建立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以个人所得税为例,首先,税务机关必须要掌握每一个自然人的总收入,不能有偏差。其次,要正确认识,掌握其每年的全部收入。分类所得税比如工资,主要是代扣代缴;如果实行综合分类相结合,就需要纳税人自己每年把各种收入加总报税,这叫代扣代缴与个人申报相结合。这样征管方式就发生变化了,税务机关就需要有一个技术支撑。这个技术支撑就是要知道每个人的收入有多少,一个自然人,他可能在北京有收入,在深圳也有收入,甚至在国外也有收入,所以这个以现代化高科技手段做技术支撑的大数据平台就非常必要。“图垂成之功者,如挽上滩之舟,莫少停一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是呼之欲出,大势所趋,我们对此必须要有一个足够的认识。已经被多次论证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征管办法即将推出,虽然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建立有相当大的难度,但是笔者相信,随着税收征管法的进一步改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技术条件将得到保障,我们也将迎来一个相对完善、合理的、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全新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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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隋宗.第三讲工商税.财政,1983.5
作者:张子学 单位:兰州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