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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与职工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的多少,决定着职工的净收入的多少。我们所工作的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经常有职工抱怨个人所得税扣得多。薪酬体系是由公司治理层决定的,普通员工对自身的个税高低无法进行干预。现在,大多公司薪酬结构包括月度工资、年终奖,但很少有公司在制定薪酬结构时考虑个人所得税,造成员工税负的增加。其实,仔细研究,个人所得税纳税是可以筹划的,笔者就个人所得税在纳税筹划方面谈一些粗浅的见解,希望与大家探讨。本文只讨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和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效益好的单位发的津补贴福利费名目繁多,津补贴福利费是否交税也较难把握,笔者经过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梳理发现几乎所有的个人收入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我们可以从薪酬结构入手来降低税负,这就要进行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依法合理纳税,并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风险,在不增加企业成本的基础上减少个人的纳税负担。
一、研读国家法律法规
单位的薪酬管理员在制定薪酬管理体系时,很少考虑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或者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知之甚少,只注重员工税前的收入,忽略了员工到手的收入。而到手的收入才是员工可支配的。因此,薪酬管理员要研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合理的适合本公司的薪酬体系,减轻员工的纳税负担,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
二、优化薪酬管理体系
1.增加住房公积金在薪酬体系中的比重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所在单位每月按一定缴存比例缴存在个人公积金账户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租房、治疗重大疾病等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单位也要为职工缴纳一定的金额,具有很好的福利性。住房公积金可从个人应税所得中扣除,减少了个人的纳税负担。有的单位为了节约人工成本,不给员工缴公积金,这是不对的。按现行政策,城镇职工所在的单位,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都要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否则,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实,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基础上,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减少税负,增加职工的总收入。举例说明如下:例1:某公司是一家清洁能源企业,预计2015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决定中层管理人员的年薪达到90000元,该公司制定如下方案可供选择(假设不考虑其他保险和资金时间价值):方案一:月均工资7500元;方案二:月均工资6000元,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1500元,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1000元。分析:方案一:个人所得税全年负担=[(7500-3500)×10%-105]×12=3540元,月净收入为7205元;方案二:个人所得税全年负担=(6000-3500-1000)×3%×12=540元,月净收入5955元(含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方案二和方案一相比,月净收入减少1250元,但加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年净收入增加3000元,全年税负降低3000元,而单位负担的人工成本不变,在不影响日常生活的前提下,方案二比方案一对职工有利。
2.合理制定月工资和年终奖的结构现代企业的薪酬体系多实行绩效工资制,工资总额由月工资、半年奖和年终奖等构成,年终奖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和发放时间不同,税负差异很大。现举例说明如下:例2:某清洁能源公司2015年为中层管理人员核定年薪是15万元,设计如下方案:方案一:月均12500元;方案二:月均7500元,年终奖60000元;方案三:月均8000元,年终奖54000元;方案四:月均10000元,年终奖30000元。分析:方案一:全年个人所得税=([12500-3500)×20%-555]×12=14940元;全年净收入=150000-14940=135060元。方案二: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7500-3500)×10%-105]×12=3540元,年终奖部分个人所得税=60000×20%-555=11445元,个税合计14985元,全年净收入=150000-14985=135015元。方案三: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12=4140元,年终奖部分个人所得税=54000×10%-105=5295元,个税合计9435元,全年净收入=150000-9435=140565元。方案四: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10000-3500)×20%-555]×12=8940元,年终奖部分个人所得税=30000×10%-105=2895元,个税合计11835元,全年净收入=150000-11835=138165元。备选方案中,方案三最优。可见,相同的收入,薪酬结构不一样,个税的负担也不一样。方案三中,月工资和年终奖在减除费用扣除数后正好位于级数的临界值,这个时候的方案是最优方案。例3:假设某员工12月工资4200元,年终奖有三种方案。方案一:18000元;方案二:18001元;方案三:19283.33元分析:由于12月工资4200元高于费用扣除数,所以12月工资对计算年终奖个税没有影响。方案一:年终奖个人所得税=18000×3%-0=540元,年终奖税后收入=18000-540=17460元。方案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元,年终奖税后收入=18001-1695=16306元。方案三:年终奖个人所得税=19283.33×10%-105=1823.33元,年终奖税后收入=19283.33-1823.33=17460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年终奖只增加1元,但是个税却增加了1155元,个人到手的收入减少了1155元。可见,收入较小的变化可能带来税负较大的变化。方案三比方案一年终奖增加了1283.33元,但是个税同样增加了1283.33元,税后收入没有变化,看上去年终奖增加了,而对个人的到手收入没有增加,倒是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我们发现年终奖在从18000元至19283.33元之间,个税负担在递增,而税后收入在递减直到和起始点时的相同。可见,年终奖在这个区间出现了无效区间,所以,在设计薪酬方案时年终奖取相同区间的最低点最有利。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在设计薪酬体系时既要考虑自身的条件,又要考虑行业的水平;要同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相适应,在此基础上,设计出对企业和职工均有利的薪酬体系,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张二平 单位: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