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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下的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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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下的个人所得税论文

一、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验证时,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采用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按税法规定,应该把转增实收资本的这部分未分配利润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自然人出资者各自承担并通过公司扣缴。但实际操作时,企业往往会有意无意地疏忽扣缴,正确的做法应为:转增资本的20%的个人所得税由各个股东缴纳,企业收到现金或银行存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实际缴纳税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在转增资本是若搭配相应的现金股利,现金股利金额与代扣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相等,则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实际缴纳时做相反分录,当然现金股利大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贷方可增加“现金”科目。

二、股东长期借用企业资金,逃避个人所得税

为了避免缴纳红利20%的个人所得税,有些企业就不分红,而是直接将资金作为借款的形式,长期给股东使用,会计处理时,只是将这部分资金挂在“其他应收”中核算,为应付税务的检查,有些企业就在年底的时候收回资金,等下一会计年度开始,又将资金借出,循环往复,这些资金的实际使用人始终没有承担纳税义务。

三、以费用报销代替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

为了节约用人成本,企业在给员工制定薪资标准的时候,会人为地将一部分薪资作为费用,比如,用人单位会告诉你,工资给你定3500元每月,但3000元以工资的形式发放,还有500元需要员工自己提供相关发票,以费用报销的形式给付员工,这样的操作,不仅使个人少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企业还可以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最终减少的是国家的税收,有些员工虽然不愿意这样做,但员工是依赖企业而生存的,相对企业员工是弱者,加上员工也有实际的好处,所以,这样的会计处理相对比较隐蔽。

四、建筑劳务企业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在建筑业常有建筑工人讨薪的情况,从爬上塔吊以死相胁讨要工薪到攻击项目部、殴打包工头等人身伤害的极端事件时有,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其行为强烈的“暴力”色彩,和这种行为对社会安定的负面影响。现在随着建筑民工价值观和维权意识的日益提升,建筑民工的劳务报酬也在逐年提高,建筑民工的月薪超过个税起征点的人员比例逐年提高,由于纳税意识淡薄几乎没有人会提出建筑工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我个人对浙江省建筑行业的了解,目前,建筑公司的劳务一般采用外包方式,建筑公司将劳务费支付给劳务企业,取得劳务发票作为本公司的劳务成本,劳务公司将劳务费发放给民工,但几乎没有劳务公司会为民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方面:目前所谓的建筑劳务企业实质上只是一个开票公司,只是开劳务发票给建筑企业,按照开具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相应的费用,实际组织生产的是建筑企业,所以要让劳务公司来代扣个人所得税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另一方,建筑民工的纳税意识比较薄弱,他们缺乏缴纳个税的意识,核定的劳务费就必须全额拿到现金,不然就变成拖欠民工工资了。虽然,税务部门也对劳务公司的个税代收代缴进行过专项检查,要求劳务企业也需要全员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劳务企业上报的往往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差距,最常见的就是增加人员减少个人所得从而逃避个人所得税。

综述上述少交或不交个人所得税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公民整体的纳税意识普遍薄弱。现代赋税环境和公民税法知识的缺乏,加之有些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和税务人员执法的不公正,直接影响了纳税人对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认识和纳税热情。提高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是摆在政府和民众面前的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多渠道、全方位地进行税法知识宣传,加强对国家干部的廉政教育,才能切实改变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淡漠的现状。此外,需要加强注册会计处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个人所得税的审计,通常审计师事务所对个人所得税审计缺乏重视,没有把个人所得税当作企业的一个重要税种进行审计。同时还要提高会计核算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

作者:罗寒芝单位: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