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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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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论文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效果的实证分析

1.计量模型的建立。基尼系数指在本国所有居住人口的收入中,不平均分配收入所占居民总收入的比例。若基尼系数由于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变小,表明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效,从根本上反映了社会收入公平逐步实现。如果税前基尼系数越大,假设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那么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也应该越大。基于上述,作如下假设: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小与实行税收前基尼系数的大小呈正比例关系;②为保证税后基尼系数仍然缩小,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制度来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小与在实行税收后基尼系数的大小呈反比例关系。如果实证分析的结果与这两种假设相符,那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缩减居民收入差距。模型1将税前基尼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作为方程的解释变量,个人所得税收入作为方程的被解释变量。如果结果支持了税前基尼系数与个人所得税收入之间呈现正比例关系这一结论,那么我们将可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模型2将个人所得税收入、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支出等因素作为方程的解释变量,同时将税后基尼系数作为被解释变量。如果回归结论表明我国税后基尼系数与个人所得税收入之间呈现负相关的关系,且相对系数的绝对值越大,那么运用个人所得税来调节的收入分配差距将缩小,实际反应的是我国个人税收制度的相对完整性和公平性。模型中GDP为国内生产总值,T为个人所得税收入,T2为以流转税为主的其他税收,CZ为财政支出,税前基尼系数用GC1表示,税后基尼系数用GC2表示。

2.基尼系数的计算。基尼系数的计算,等分法是较好的选择,等分法的原理是:将图形细致的分为若干部分,大致的看成规则图形,然后利用规则图形法则去求得面积。在《中国统计年鉴》中,2003—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可以采用等分法分析。先将我国居民按收入划分为五个部分,五个部分人数相等,之后用等分法计算出每个部分的所占面积,计算面积后,结合G=A(/A+B)公式,可得基尼系数值。基尼系数的变形公式。将居民总数按收入水平从低到高等分为n组,这里n为5,将第1组到第i组人口累计收入占全部人口总收入的比重表示为wi,则基尼系数为G。表2-1,2-2分别显示了我国城镇居民2003—2012年十年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根据公式求出2010年的税前基尼系数:G1=1-1/5[2(0.1021+0.1862+0.3002+0.4538)+1]=0.383同理,求出2010年税后基尼系数:G2=1-1/5[2(0.1010+0.1852+0.2994+0.4532)+1]=0.384以此类推计算出2003—2012年每年的基尼系数如表2-3所示。

3.回归结果的分析。接着将计算出的基尼系数与以下数据取对数后用Minitab16进行回归分析。模型1的调整后的R2为99.2%,模型2的调整后的R2为79.9%,表明两个方程拟合效果比较理想。模型1国内生产总值通过了显著性0.01的检验,税前基尼系数通过了显著性0.1的检验。模型2除其他税收外,国内生产总值,个人所得税收入和财政支出均通过显著性0.05的检验。模型1国内生产总值系数1.15,税前基尼系数0.93,表明个人所得税收入受国内生产总值和税前基尼系数两个因素的影响,且当这两种因素值越大,则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多,两者之间呈正相关关系。上述所得结论符合假设1,我们可以认为要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而采用个人所得税方法去控制正确有效。但回归结果不难看出,税前基尼系数远小于国内生产总值的系数,这表明了国内生产总值较基尼系数有着更大的影响。模型2表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数据为正,数据显示了个人所得税收入与税后基尼系数之间的关系呈正相关。这一结论与假设2相悖,表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国内生产总值及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数据为负,反映了两个解释变量与税后基尼系数呈负相关。模型2结论表明,税后基尼系数变小一部分是由于两个解释变量的作用和影响,从而有效的控制了公平的分配人民收入。国内生产总值和其他税收系数的绝对值分别为1.07和0.19,说明国内生产总值以及其他税分别对税后基尼系数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前者更为明显。模型2回归结果税后基尼系数随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而扩大现象说明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存在弊端。财政支出导致税后基尼系数变大主要由于我国目前财政支出结构不够合理,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和促进社会再分配方面的支出相对较少,对于低收入者的普惠政策不到位,不能促进社会的公平发展。以流转税为主的其他税种却能使税后基尼系数变小,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现有的税收系统中,只占有一小部分的份额,而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在税收体制中占了绝大部分的比例,所以个人所得税在改善收入分配和促进社会和谐、公平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很小。

二、对策建议

1.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针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国家通常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度。分类所得税制度一方面充分的展示了我国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大大减少了烦琐的征收程序,使得税收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但分类所得税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不能系统的、整体性的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从而给收入渠道广、收入金额较高的人群有了逃税、漏税的可趁之机;而收入渠道集中、工资薪酬较低的人群却要在相对较少的收入中,缴纳更多的税款,这完全违背了“多得多缴,少得少缴”的原则。实施综合税制模式,根据家庭为单位,按年度计算综合所得税,按月度进行代扣代缴,并在年终结算。通常不对纳税人进行统一的费用扣除,而是根据其收入水平按固定税率进行源泉扣缴;每年年底还要根据每个家庭人口数、就业人口数、需赡养人口数等实际状况来提供相应的扣除标准。这种方式一方面通过从源头扣缴的方式,杜绝偷税漏税的现象产生;另一方面综合所得累进征收,充分考虑了居民的收入水平和负担状况,凸显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和全面性和公平性,起到调高惠低的作用。

2.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费用的扣除标准至关重要,因为它是影响税制累进程度的决定性参数。为贯彻公平税负,一方面要针对不同家庭和收入状况的差别,在进行定额费用扣除之前,首先要仔细调查家庭人口数,如果家庭成员较多,表明纳税人将抚养、赡养的责任重,针对该人群,政府为了保证其家庭生活质量和稳定,将降低费扣除标准。另外,将“指数化”运用于费用扣除制度中,制定费用扣除费一定要全方位考虑。细致调查该地区的经济水平、人口数量、人均收入、市场物价和相关产业等因素,调查的同时必须和当地人文教育制度、医疗水平、住房制度的改革相结合,制定出符合当地民生的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额不是固定不变的,应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趋势上下浮动,以通货膨胀率为标准去调整各种费用扣除额,使得该扣除额在纳税人的实际经济负担范围内,从而达到社会的公平和谐。

3.实行双向强制申报制度。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强制申报制度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是最有利于我国税收管理的理想征收方式,该方式的优势就在于节约人力资源,降低征税成本,也是我国公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象征,在纳税人亲自参加纳税过程的同时,也让他们了解到了更多纳税方面的法律知识,方便了今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作者:李自红单位: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