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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带来的问题在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时我们根本没考虑个人所在的家庭的经济条件是怎样的,也根本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我国个人的工资所得在进行基本生活费用扣除时,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来考虑纳税人是否结婚、所需要赡养人口的个数、赡养老人的个数、需要教育的子女的个数、是否残疾等因素,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实行全国“一刀切”带来的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分配制度的改革,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越来越大,但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还是实行全国同步走,对于经济发展不同地区的工薪阶层实行一样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就会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因此,我们不得不相信“一刀切”的征收管理方式是不合理的,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制定为一个指定的数值,那么不管数字本身被调得多高,也总是会存在不公平问题。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不同地区可以制定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广东省沿海地区以及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平均工资较高,而且不同地域工资差距较大,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我国不应该实施统一的免征额标准,也就是说免征额不应“一刀切”。我国有很多的资源,但同时也存在着人口众多的问题,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尤其是东部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同这就意味着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居民消费水平也存在差别。因此,在全国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不合理的,它不能正确反映不同区域纳税人所需的实际生活支出费用,也会存在税负不公平现象,违背了税法中的公平原则。此外,在实践中实施一样的免征额会遇到不同的阻碍,比如各地区变相调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免征额这一过程是很缓慢的,我们可以先在部分地区,如果实行的效果很好,再将它推向全国。
(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制定需要考虑物价指数不同城市的物价指数有很大的差异。从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不应是一个静态的数值,它应该随着通货膨胀,物价水平和居民收入等因素的变动而变动,应根据动态的物价指数,找到最合适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和相应的税率,也就是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动态化,才能保证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公平。自2006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费用扣除标准分别做了3次调整,由最初的标准800元调整为1600元,再到后来的2000元,进而到现在的3500元。虽然这些调整或多或少在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上有一定的作用,但尚不够规范,因为这些调整尚属于一种定期的专门调整方法,不但增加了税法修改频率,也不利于满足人们对可预料的税法稳定的需求,与此同时带来的是巨大的立法修改成本。因此,理想的方法是在修改税法时借鉴德国、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找到适合本国国情的税法,即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动态化,进而消除由于物价上涨所引起的税率的上升。
(三)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制定需要考虑居民收入和家庭负担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的不同,所以在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制定方式上应更加的系统化和人性化。一方面,根据纳税人实际消费支出确定具体的费用扣除标准。比如,按照基本生活支出的多少、教育支出的多少、赡养老人支出的多少等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这样才能较好地照顾纳税人的家庭状况,使不同纳税人的税负更加合理与公平。另一方面,可以采取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只是根据个人收入来确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为了最大的杜绝城市居民为了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计提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而瞒报家庭收入,我们可以整合各地区信息资源,从而建立居民家庭收入对比专线,按照全国困难户,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户、高收入户、最高收入户标准将收入不同的家庭划分为8个部分,制定不同的家庭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了科学准确地反映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计提个税免征额的居民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整合税务、劳动保障、住建、公安、金融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将对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计提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信息进行比对,以确定其属于划分的哪个部分,确定后给其相应的家庭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三、结语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同、物价水平不同、纳税人的家庭负担不同,所以“一刀切”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制定方法已经不适用于现在的中国国情。因此,我国应建立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物价水平指数、收入水平等多种因素实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指数化,在此基础上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负担不同;我们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划分不同档次的家庭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作者:韩露单位: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