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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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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概念及发展历史

现在中国的经济发展飞速,个体工商户为解决中国就业和财政收入出了不少力,同时个人所得税也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出了不少的力,可是我国的基尼系数却几乎接近警示线,中国的贫富差距不断的加大。虽然说中国贫富差距加大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但是也说明了税收调节收入的职能没有发挥好。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课税要素设计不合理

在我国税率结构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个体工商户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使用的是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原先是一共九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在2011年的时候已经改为七级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设置的税率累进级次相比较则还是稍显过多。我们本来设计税收的超额累进级次的时候就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公平税负,调节国民收入水平差距的目的是相违背的。我认为应该适当减少税率累进级次的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让税负重的纳税人可以相对减轻税负,适当加大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同时在课税要素中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个头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过低。个人所得税指的是减除成本后的余额,也叫做利润。我国在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收入据实减除费用。但是费用减除标准全国统一缺乏弹性,一旦发生通货膨胀就会对税收造成影响。同时与纳税人实际的开支相比较我国实行的法定减除费用偏低,而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同样是劳动收入减除标准却相差比较大。

2.税收征管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世界上对税收的征管模式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分类所得税模式,一类是混合所得税模式,另一类则是综合所得税模式。分类所得税模式是英国首创的,它的优点在于能够很好的控制税源,节约税收成本;缺点则是所得的来源日益复杂会加大税收成本,不能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综合所得税模式的优点则是符合了量能课税的原则,体现了税收公平;缺点则是计税依据的确定较为复杂和困难,征税成本较高,不便实行源泉扣缴,税收逃避现象较为严重。混合所得税的税收计征模式优点则是既坚持了量能课税的原则,对各种所得实行综合计税又坚持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同时防止税收逃避,降低税收成本。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计征的模式,虽然简化了征税额的计算、节约纳税成本、符合税制简便原则,也便于实现特定的税收政策与目标,但是却难以体现公平的计税原则,而且不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我国征税主要功能之一便是调节收入水平,实现收入分配公平,但是这种税收征管模式却导致我国水壶不公平。我国有必要逐步实现混合的计税模式。

3.税收征管中个体工商户和税务机关都存在问题

我国的个体工商户遍布全国各地,相对比较零散。同时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薄弱,有的个体工商户在注册登记后没有进行税务登记,这导致了税务机关在征税的过程中很难核定真实的纳税户数;也有部分个体工商户出于没有能力建立账簿或者是说为了偷税漏税而不愿意建议账簿,也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供纳税机关进行纳税金额的准确确定。在具体的生活中我们也常常看到一些个体工商户不愿意开具发票为的就是进行偷税。一般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征税的机关几乎都是基层的税务人员,由于本来个体工商户户数多又分散,加之基层税务人员少与税务部门设施落后,同时个体工商户又不进行税务登记与不建立健全的账簿导致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低下。

4.税收救济难以施行

面对个体工商户的种种行为,税务机关所查处出来的仅仅是其中的少数部分,有的税务机关因为所有管辖的户数太多而不进行实际的调查,导致国家的损失。也有部分人因为税务机关的不合理征税而导致自己被不合理的征税而权益受到损害,很多纳税人或者因为不知道能够进行行政诉讼或者说行政复议而不进行诉讼,也有的是因为惧怕税务部门找麻烦而不去采取税收救济的程序。

三、国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方面规定的研究

在欧美一些国家对于流转税额低于某一数额的纳税人纯粹实行免税,同时对从其他途径购进的也不给予退税,他们国家的免税线是比较高的。德国在制定免税先的同时,为了鼓励纳税人自觉纳税和降低成本管理成本,还对这种小规模经营户特别简便的征税方法。在泰国的话也是设置免税线和低税率的方式,在泰国的增值税的税率设置很低,现行的税率档次分为三档比中国的档次级别少。在日本和台湾地区也是设置的低税率,但是在台湾还有特殊的征税方式,比方说我国的台湾地区的营业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是指上与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性质一样。台湾对小规模营业者的特殊税额实质上就是简易征税率。总之,在别的国家或者说地区对小规模的纳税人正好符合了量能课税的原则。这不仅仅是简单的实现了税收公平,而是对于小规模的经营者给予更多的扶植和优惠。

四、对完善我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完善

1.税收要素方面

面对中国现在施行的七级累进级次税率,在目前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个体零售业的利润普遍较低,很多销售业绩不好的个体工商户根本承受不了相对较高的税收。因此,适当的降低税率累进级次,对小规模的纳税人施行4级超额累进级次的征税率会比较合适,这样就不会使部分个体工商户以以次充好的方式获得利润了。我国现在的税前扣除标准相对较低,对于国家一直提倡的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调节收入差距,缩小中国的贫富差距都是相违背的。我们同时发现企业所得税中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而在个体工商户中却按2000元的税前扣除标准去计算没有实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间的公平纳税。建议国家适当再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税前扣除标准。

2.税收征管制度方面

面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分类税收征管模式,这种模式能很好控制税源,但是现在国家的税收种类越来越多,这样会使的征税成本增大。本文建议将税收征管模式变为混合税收征管模式,但是先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发达地方先做试点,然后分批次的对其它城市进行变革,最后实现全国都是混合税收征管模式。

3.税收征管中个体工商户和税务机关方面

面对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薄弱的问题,税务机关应该和有关媒体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宣传。让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登记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更好的管理税源,同时让个体工商户自行建立账簿以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纳税计算有据可寻,并做好税务登记和账簿的监管工作以防止类似的事情发生。税务机关应该首先加强领导,重视纳税人税收户籍的管理工作。其次应该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工作,搞好国税地税两套部门的协调,搞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之间的协调。再次严格执法查处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者一律处罚绝不姑息,并对未建立账簿者进行罚款警告。最后完善监管制约机制。

4.在税收救济方面

在税务机关开设群众举报的举措。只要是税务机关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乱征税,多征税的情况造成纳税义务人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都积极鼓励群众举报,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同时对于违法乱纪的税务人员进行查处。

作者:樊林艳单位: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