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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策略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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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策略探讨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变革面临的问题与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一直采用的是分类税制模式。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分类标准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规划的。按照性质不同,将个人所得税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据此划定税率与费用扣除标准,目的是为更好地计算各种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而服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是扣除成本费用,二是扣除个人免税额,三是扣除家庭必须支出费用。下面通过分析我国现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存在的优势与劣势,从而扬长避短,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更加完备与健全:

(一)横向不公平

以个人为单位征收的分类所得税制度存在着征管方便,提高征收效率,可降低征纳成本、可按照不同性质的不同所得进行源泉扣缴等优点。但是,现存征收模式存在很大的缺陷,不能很好地反映出一个家庭的经济实力或者是否有充足的纳税能力,这就容易造成个税征收的不平衡性。以工资薪金为例:将家庭分为A、B、C三组,假设每个家庭收入都为7000元,家庭A的收入来源为工资:丈夫为7000元,妻子为0元,纳税额度则为245元,税后可支配金额为6755元,其税收负担利率为3.50%;家庭B的收入来源为工资:丈夫为3500元,妻子为3500元。纳税额度则为0元,税后可支配金额为7000元,其税收负担利率为0.00%;家庭C的收入来源为工资:丈夫为4000元,妻子为3000元,纳税额度则为30元,税后可支配金额为6970元,其税收负担利率为0.43%。由以上分析可知,各个家庭的的纳税额度不一致,即使家庭薪金总收入是相同的。这是由于我国现存的税制收入结构不同所导致各个家庭所负担的薪资税率不同。这种个税征管模式不能从根本上对我国各个家庭状况作出综合评价。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不能彻底的对每个家庭的纳税人薪资状况进行考量,即使面临相同的税收负担率,也会导致每个家庭的整体支出水平的差异。因每一个纳税人的消费支出,薪资收入,生计成本等不一致,更加容易导致每个家庭以及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二)税负不平等现象愈加严重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制度,需要对当事人按合同规定的项目进行相应费用每月扣除3500元。合同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承租经营、承包经营所得的工资和经营利润、薪金费用等。超额累进税率在我们国家,除了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收入及工资管理,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其它都是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的固定税率,它损害了社会公平。在劳务报酬所得纳税人中,以中低收入者为主,对于中高收入者的收入调控能力匮乏很明显。据刘佐(2009)收集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169国家和地区当中有139个开征税率不超过40%,比例82.2%。相对来说,我国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很高,但高收入者的收入情况较为复杂,税务机关较难掌控,从而更容易导致中、低收入者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力量。

(三)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令扣缴义务人限期缴纳其已经扣缴但仍未缴纳的税款,对于逾期未支付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处罚款高于百分之五十并低于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应扣缴未扣缴的税款,且税款的纳税义务人仍是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已扣未交”和“未扣未交”作为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前者法律责任大于后者,我国法律虽然对于两种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采取了不同的处罚措施,但是法律所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是相对模糊的,而且落实也不够到位。由此可见,应对个人所得税相应法律条文进行细化使其更具有实用性意义。

二、国外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先进经验

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许多典型弊端,下面选取美、日这两个典型的国家,分析个人所得税在其国家征管方面的先进模式,以促进我国家庭课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美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先进经验

美国在1862年南北战争期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至1918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占税收收入最高可达60%并且其税率达到了77%。美国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计税模式是综合所得税制,这种模式的理念是“挣钱就要纳税”,具体计算方式是毛收入扣除掉免税额和抵扣额和“排除纳税”的收入。综合所得税制较分类系统在所得税制度的优势比较明显,表现为可以保证低收入水平者的最低生活保障,不影响税收的公平分配。

1.征收对象体现的公平性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具有纵向的公平性,对象不是绝大多数的工人阶层而是比例较小的那部分富人。其将征收对象化分为四类:“单独申报纳税人(已婚)、未婚纳税人、联合申报纳税人(已婚)、户主纳税人”。美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申报方式,每一种申报方式对应一个级距,然后按照选择的申报方式,适用不一样的税率表。累进税率能够充分体现量能纳税及其税收的公平合理性。美国税率设计成“10%、15%、25%、28%、33%、35%”的六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照收入与税率成正比的原则作出相应的变更。累进税率的能够充分体现量能纳税及其税收的公平合理性。

2.普遍性与差异性体现的公平性美国横向公平的税收征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具有普遍性。二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差异性。主要措施为:首先,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考量了纳税主体之间的差异性,保证税率的整体累进性,对富人课征高税,照顾了中低收入群体;其次,对于家庭负担的差异,设计了已婚夫妇联合申报机制,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合理性,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另外,美国采取的是一种“分散”税收系统,每个州根据实际的情况和需要可以指定不一样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3.完备的征管制度美国纳税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全年的各项收入并且个人收入者的雇主要履行税款预扣和代缴的义务,这就是双向申报制度。预扣制度作为美国个税征管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有效地履行,也是纳税人的义务;自行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预交和年终汇总申报。为了防止和约束了偷逃税行为,方便迅速的掌握纳税人的资料,实现对纳税人信息的管理和监控,税务部门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数据进行集中处理。美国纳税人偷逃税的边际成本非常高,因为对于那些故意偷税漏税的行为,会有严厉的惩罚和诚信档案记录。

4.税基结构的公平合理性为了调整过高的收入AGI,而不是毛收入,美国联邦设计了非常宽的个人所得税税基。减免、免税、和抵扣是主要的三种调整方式,内容主要为调整个人宽免额、项目扣除额、以和非税项目收入。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理念是税收公平,维护纳税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所需。最早在1985年,美国会对个人应税所得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作出相应的调整,其主要依据是当年的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

(二)日本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合理性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采用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主要包括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两种方式。其征收程序是先征收纳税人收入当中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再综合计算纳税人的整年收入所得。计算结果如果实现课税征收的标准,则需要减掉已经缴纳过的分类所得税,再按照累进税率标准综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日本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存在合理性,值得我国参考与借鉴的先进经验为:

1.以综合所得税制为主,分类所得税制为辅日本的个税的征收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自行申报,一种是源泉扣缴。最主要的方式是综合征收,对于因此涉及的款项,通过纳税人自行向纳税机关进行申报。在纳税过程中,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主要有提前缴纳税款或者是通过他人代扣代缴,在此采纳的税率标准主要是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工资、利息等款项,日本采取的征管办法为分类征收方式,并按照各自规定的税率从源泉进行相应地扣缴。日本采取源泉扣缴的税收征收模式,此种模式存在较多的优势,不仅能够很好地控制税源,还能保障纳税人纳税的公平,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防止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2.日本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较为完备日本为了更好地促进税收征收的公平与高效,在税收征收前要进行各项必要费用的扣除。而且对于日本个税起征点的划定也较为人性化,将纳税人的家庭成员数量以及纳税人的家庭负担都予以最大限度的平衡。税前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成本费用扣除,第二种主要是对必要生计的扣除。税前费用扣除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是比例扣除,第一种是定额扣除,并将第一二种相结合,第三种是成本费用扣除。对于税前费用扣除的对象也主要涉及以下两种,一种是针对人的费用扣除,目的是更好地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收入以及日常生活水平;第二种主要是针对事的费用扣除,目的在于更好地应对某些突发事件。

3.日本个人所得税税收主要征管方式之一:税收抵免日本税收模式也采取了税收抵免的措施,主要是指在税收征收的过程中,将纳税人的税款按一定比率进行相应的扣除。日本的《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都对个税征收的免税款项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在此当中涉及较多的主要是是文化功劳者的特殊津贴、国家发放给儿童的津贴等。日本的税收抵免措施给纳税人带来了较多的优惠,这更加有利于促进税收的公平,从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不足,我们应该结合当前国情,学习和借鉴美日等国在个人所得税设计和征收管理上的完备制度和先进理念,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建立分类综合计税模式

在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当中,必须要对税收征管的方式进行相应的改变。现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如果直接采取美国综合所得税计税模式,不符合我国税收征管部门征管能力不够强大以及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差的基本国情。相对来说,采纳日本分类综合计税模式不仅符合我国税收征管现状,而且更能很好地促进纳税程序与实质上的公平。所以说,符合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就是遵循以家庭为单位课税征收制度,并将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税模式。

(二)正确划分申报纳税主体单位

个税的改革创新要正确合理的划分申报纳税主体。我国的纳税居民较多,纳税家庭也比较复杂,所以我们可以从每个家庭代际数的数量角度来划分纳税主体,“一代家庭、两代家庭、三代家庭等”;或者我们可以把家庭成员的数量作为划分纳税主体单位的标准,比如“一口人的家庭、两口人的家庭、三口人的家庭”等。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考虑到我国的未来人口发展趋势,我们可以把“两代三口的家庭”作为纳税主体的标准家庭。我们可以设定不同的税前扣除项目和差异化的的税率标准。不同家庭纳税人的税收承受能力各不相同,与家庭收入支出情况、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相关联,所以我们要正确的划分纳税主体申报单位,这主要是考量了纳税人的税收承受能力。

(三)简化累进税率层次,合理的调节税率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税率关系着国计民生,它是衡量纳税主体的收税承担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比率有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3)按比例税率征税。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据此可以看出我国的个税税率级次繁多而且复杂,级距安排不尽合理,最高边际税率过高,这造成了税率的所调控的对象主要是中低收入人群,而最高税率45%又不是绝大部分纳税人所能达到的标准,有失公平。所以,我们应合理的拓宽中低收入税率级次;将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45%,调整为40%;减少工薪所得税率的级次;简化累进税率层次,合理的调节税率。

(四)合理改革税前扣除制度

从一些西方国家的税收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的税前费用扣除项目可以对以下几个方面改革:一方面是合理正确的划分税前扣除项目;另一方面是对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指数化调整。以家庭为征税单位的制度下,税前扣除项目应综合考虑家庭的情况,比如家庭成员数量、有无疾病人员、年收入支出等等。在减免税前扣除项目时要仔细的核实各个纳税单位的税前扣除项目申报,据此,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采用何种纳税单位申报。合理的划分税前扣除项目和税收指数化,不仅有利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而且有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让税收制度更好的服务国民,用之于民。五、结语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旧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对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模式的建立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也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我们可以将其推而广之,并通过改革试点进行相应地初步探行。总之,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探索的道路上,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国外先进的理念,来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不断完善。(本文来自于《法制与社会》杂志。《法制与社会》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赵发花单位:山东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