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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居民收入构成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居民的收入也在不断增长。200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仅为6295.91元,到2010年已达21033.42元,增幅近3倍。居民的收入构成也逐渐丰富,经营性收入、股票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房屋出租收入等也成为了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中,工资性收入的比例由2000年的71.2%下降到2010年的65.2%,而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比例不断上涨,分别从2000年的3.9%、2.0%、22.9%上升到2010年的8.1%、2.5%、24.2%,收入构成越来越多元化。
二、不同类型收入的个税税负分析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共划分11项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同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累进性主要来自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畸高收入的加成征收,分别采用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项目的所得采用20%比例税率,没有累进性设计。各类收入名义税率的差异很容易造成横向不公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理论税负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项目所得规定了不同的名义税率,使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考虑到费用扣除标准、税收减免等差异,例如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上述的名义税率并不一定能反映不同收入每一单位承担的税负,这里调整了费用扣除和税率优惠的差异,对不同类型收入的理论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进行了计算,综合衡量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的情况。考虑到2011年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进行了修订前后的比较。
(三)各类收入实际税负的一个估算
上面是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测算理论税率,但是在实际征管中,由于征管效率、减免税等原因,各类收入承担的实际税负未必与理论分析的一致。鉴于数据的可得性,这里只粗略估计定义较宽的各类收入的实际税负。笔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城镇居民收入来源的分类方法,将个人收入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进行估算。由于难以获得城镇居民个税收入的数据,这里估计的是全部居民各类收入的税负,因此估计的结果比城镇居民各类收入的个税税负低一些。
这里结合前述我国居民收入构成现状和各类收入的个税税负来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果。从横向公平来看,在考虑隐性收入的情况下,无论是名义税率、理论税率和调整过的实际税负,财产性收入的税负都较低,而工资薪金和经营性收入税负较高,尤其是工资薪金,仅在较低收入处税负较低。而新修订的个税法极大地降低了工薪者和个体经营者的税负,在平衡不同所得的税负上有了改善。而正是由于各收入阶层的收入构成存在差异,不同类型收入的税负差异对纵向公平有着重要影响。
其一,城镇中等收入群体的工资性收入比重一直很高,但是在中等收入水平内,工资薪金所得的理论平均税负和边际税负都高于其他类型收入,增加了中等收入人群的税负。在新修订的个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在2~4万元中等水平上的税负变化并不大。
其二,财产性收入比重与收入水平正相关,构成了高收入人群的重要收入来源。但在中高收入水平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财产性收入的理论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一直保持为0.2和0.16,缺乏累进性,也远低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没有加重最高收入户的税负。在实际税负上,财产性收入的实际税负还逐年下降,但财产性收入相关的个税收入比重,例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并没有很大的变化。这反映出在居民不断增加的财产性收入中,有部分并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居民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时免税,获得的上市公司股息也可减免一半的税收等。然而这些资本性市场的收入数额往往较大,大多为高收入者获得,成为不同人群收入差异拉大的重要来源。因此,在财产性收入是高收入阶层的重要收入组成部分的情况下,目前财产性收入税负较轻,难以起到“调高”的作用,新修订的个税法也没有相应的调整。
其三,新修订的个税法扩大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减轻了中低收入处的税负,从而降低了经营净收入比重较高的最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户的个税税负。
四、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效果的建议
从上面的理论和实证分析中,我们看到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对调节收入分配虽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各类收入的税负及其累进性设计的差异,使得现行个税难以根据我国居民的收入现状特点进行相应的调整,“调高”作用不显著。而一个完善的方向应该是结合居民收入的特点进行设计,从不同收入的税率、税收优惠设置、征收模式等方面进行改进,以平衡各类收入的税负,完善累进性设计,从而真正有效地发挥好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一)合理调整各项所得的税负
在现行分类征收模式下,调整不同所得的税率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果的有效方法。在工资性收入仍然是我国居民重要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不宜再提高工资性收入的税负,但可进一步减少工资薪金所得在中低收入水平处的税率级距和相应边际税率的提高幅度,提高高收入水平处的税率幅度,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和提高高收入的税负。在劳务报酬所得上,可适当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2万元以下的税率。以5000元收入为例,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其边际税率仅3%,平均税率为0.9%;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其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达到16%,税额相差755元。这对于性质相似的劳动收入来说,仅因是否雇佣关系而面临不同的税负,有悖于横向公平,尤其是对于没有雇佣关系的中低劳动收入者来说,税负过重。许多国家都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合并,使用相同的征税率。因此应适当调低中低收入水平的劳务报酬所得税率,粗略估计工资薪金所得在0~12500元内的平均税率为10%,可将劳务报酬所得在12500元以下的名义税率降低为10%。在财产性收入上,股息红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主要流向高收入群体,而一定的低收入水平开始,它们的税负却低于劳动性收入的税负。在许多国家,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收入等资本利得收益都单独进行税率设计。例如韩国对利息股息所得超过4000韩元的部分,按预提税率或纳入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征税,取其大者;还规定根据不同的持有年限和数量,对不动产及相关权益转让分别征收普通税率、40%、50%和60%的高税率;对公司股票转让征收10%~30%的税率。我国目前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税额减少50%,即税率仅为10%,对股票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房屋租赁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使得这些收入的税负远低于其名义税率和其他所得的税负,反而减轻了富人的税负。因此首先应取消股息红利、股票转让、房屋租赁所得的税收减免优惠,恢复到20%的税率,然后逐步改为根据不同的持有时间、数量或收入水平,设置累进税率,累进程度可参考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设计,使税负大致相同。
(二)实行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模式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之初,分类征收的模式适应了当时居民个人收入水平较低、收入来源单一的情况,但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和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分类征收模式难以对纳税人的整体收入进行调节。例如无法调节纳税人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转换以减少纳税,以及单笔收入较少但全年汇总起来不少等情况。而目前大部分国家是采用类似综合征收的模式,对个人各项收入汇总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能够从整体上调节收入分配。但是考虑到我国当前处于转型时期,市场还未完善,各种要素报酬的差异较大,综合征收忽略了不同类型收入的特点,难以实施针对性的调节,因此宜逐步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转变。国际上一般有两类做法:一种是将应税所得分为综合所得和其他所得,综合所得采取累进税率,其他所得分项实行单独税率。例如韩国将应税所得划分为综合所得、退职金所得、木材所得和资本利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薪所得、养老金所得、经营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等,实行累进征收;退职金所得、木材所得和资本所得则分项实行单独税率。这样既能有针对性地调节资本性收入等,也能统筹考虑不同收入群体一般性收入的税负。第二类做法是划分不同的所得类型,分别规定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以德国为例,例如不同的扣除标准最后加总按综合累进征税。对我国来说,在分类征收的基础上,可先参考第一种做法,将一些普通所得归为一类,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单独列开,实行不同的税率,这样能更有针对性地调节收入分配。
(三)提高个税征管效率
征管效率是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基础。提高个税征管效率的关键在于该征必征。一是要紧抓隐性收入。有学者测算,2008年我国城镇隐性收入达到9.3万亿元,其中大部分属于灰色收入,容易有逃税倾向,例如土地收益、垄断收益等。从李青研究的结果中推测,这部分收入大多为财产性收入,主要集中于高收入人群,如果不考虑这部分收入,难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二是要注意各种类型收入的转换。随着人们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各类所得的税率差异会诱使人们在不同收入之间的转换,逃避或减轻税负,尤其是高收入人群,他们有更大的能力和更多的渠道去转移收入,因此应重点关注他们的收入情况,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群的自行申报纳税工作,建立有效的统计和监管信息系统。这需要加强税务部门、统计部门、企业、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构建良好的个税运行环境。(本文来自于《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杂志。《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杨玉萍单位:中山大学岭南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