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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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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度现状

我国个税法几经修改,对个税各个构成要素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的个税制度不断走向完善。我国的个税制度具体可概括如下:第一,个税的纳税主体。我国个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第二,个税的应税所得。我国个税的应税所得有11项,现行个税法第二条用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了个税的应税所得,即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个税的税率。我国个税采用分项税率制,各项所得有不同的税率。第四,个税的费用扣除。我国的费用扣除制度采取的是定额扣除兼比例扣除相结合的制度。第五,个税的征管制度。我国的税款征收制度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正常的税款征收制度,一种是非正常的税收强制制度。

二、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原则

荷兰税法学家耐浩斯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和执法难度是税法中最高的,因此他将个人所得税法称为“税法之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必须坚持法制原则、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和结合国情、循序渐进三项原则。

(一)法制原则

比利时税法学家库德勒认为,现代税收与封建专制税收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现代国家的税收遵循法制原则。法制原则使税收不再是王权对公民财产态意妄为的侵犯,而是受到法律约束、体现主权在民的国家行为。由此可见,虽然我国有《个人所得税法》,但个人所得税的法制水平仍然很低。因此,在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制原则的实质要求,努力提高((个人所得税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发展真正作到有法可依。

(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层面。横向公平是指对于情况相同的纳税人应当给予同样的税收待遇。纵向公平是指对情况不同的纳税人应根据其区别程度给予相应的差别税收待遇。个人所得税的效率原则也包括两个方面,即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经济效率是指应尽量减少个人所得税所带来的超额负担,即减少因个人所得税扭曲纳税人原本有效率的选择而给社会福利造成的损失。行政效率原则对立法和执法都提出了要求,即立法机关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必须尽量简便易行,同时执法机关在征管过程中应尽量节约费用、降低成本。中国社科院专家的研究显示,贫富差距已成为民众最为关注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因此在未来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和完善中,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应该成为重要的指导原则。

(三)结合国情、循序渐进

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公认的综合要求高、立法执法难度大的税收制度。与法治传统深厚,国民素质较高,配套制度相对健全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难度更大。我国人口众多,国民素质偏低,法治观念和法治传统薄弱,因此个人所得税发展的软环境欠佳,此外许多制度还很不健全,这更加大了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难度。现实的国情和个人所得税自身固有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建设将是一个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结合国情,有步骤、有重点地稳步推进,不能追求一步到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

(一)转换税制模式

税制模式的选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几乎决定着该税法的价值倾向性及实现公平的程度。

1、综合各项所得,统一计税在税制模式上选择了综合税制,我们就可以对纳税人的年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课税,以纳税人的真实经济能力课税,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2、解放思想,拓宽税基利用个税法中的“其他所得”这一兜底条款,适当拓宽税基,将更多的收入形式纳入个税课税对象中来。分类所得税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不能适应日益多元化的收入形式,而有限的综合税制的实行并不能自然解决这一问题。

3、先预征税款,年末汇算清缴对于这些所得,可以先按现有的征收模式,分项征收税款。最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局按全部所得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改革费用扣除制度以税制改革为前提,即改分类所得税制为混合制或综合所得税制。而完善的费用扣除制度也是综合税制充分实现调节收入差距、发挥税收公平功能的必要条件之一。

1、增加两项附加扣除实行综合税制使我国实行针对老弱病残的附加扣除,推进社会公平成为可能。否则,分类所得税制下针对任何一项所得规定附加扣除都是不公平的。因此,考虑到我国的传统和经济发展程度,笔者认为可以再加两项附加扣除。(1)赡养扣除。我国是传统的尊老爱幼的国家,赡养老人作为传统美德被发扬光大。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纳税人的赡养义务越来越重,针对这种情况规定赡养扣除,合情合理。即从法律上做出制度安排,鼓励子女赡养老人。(2)配偶扣除。这是指夫妻中,一方是无任何生活来源而专事自家家务时,对于另一方的所得进行的扣除。就具体扣除额不宜过低,可以是基本生活费扣除额的2/3或更多。

2、统一内外费用扣除现在,我国对个税实行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对外籍人员采取一些优惠制度。这些规定不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应统一费用扣除制度,取消内外差别,促进公平竞争环境。

(三)调整税率及级数

近20年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消费水平大幅提高,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压力加重。笔者认为对于减轻低收入者的税负压力,可以通过降低税率,扩大级距,减少级数等措施,这种措施不仅能够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利于纳税意识的加强,而且更有利于调节悬殊的收入差距。

1、降低边际税率从各国现行个税税率级数对比表即表三并根据我国国情来看,笔者认为5%--40%的税率是比较恰当的。从税收公平的角度来看,可以保持较高的税率,有效实现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团结的功能。

2、扩大级距,减少级数为加强个税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我们可以扩大级距,减少级数,定为5个。即改现有的工薪所得税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综合所得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即5、10、20、30、40的5个税率。“根据公平的要求,我国个税改革应简化现行的所得级距与税率档次,抬高低档税率的所得级距,减少、合并高档税率的所得级距,适当减少低收入阶层税负水平,增加中高收入阶层的税负水平。”

(四)改变个人所得税归属

目前,我国个税只有利息税作为中央专项收入用于解决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和增加扶贫基金,其他属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按6:4的比例分享。改革我国的个税归属,将其完全纳入中央专项收入,有利于个税社会公平目标的充分实现。

1、加大对低收入者的税收支持各国实践表明,促进社会公平的税收工具有两方面:一是对高收入的税收调节,一是对低收入的税收支持。而我国历史证明,社会的稳定与否,关键不在于个人收入差距有多大,而在于最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存需要能否满足。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基于个税收入转移支付的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城市保障扩大到全国保障,接近税收公平的目标——社会公平。

2、清理各级减免税规定从税收公平的角度来看,政府税收应一视同仁,除依法对部分弱势群体予以特殊照顾之外,对其他所有收入都应无差别地征税。但我国却规定有不同级别的各种减免税规定。为贯彻公平原则,应逐步收回地方政府的减免税制定权力,由中央统一把关。首先,本着公平原则,应保留的优惠应集中在对低收入者的统一补贴以及对受损害者的补偿性收入上,即对个人在遭受侵害以后所得到的一些补偿或赔偿性所得在税法中应明确给予免税待遇。其次,现行税法中的鼓励性、引导性的侧重效率的减免应该取消。最后,在修订个税法时,对于现行由授权立法所形成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甚至是各省市地方政府所规定的各种政策性减免,经清理确有保留必要的宜由个税法直接规定。

四、结语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税收公平原则又具有了新的内容。在国际经济要素流动不断加快的情势下,我们不仅要在一国范围之内实现税收公平,更要放眼世界,在世界范围之内促进本国税制的公平性。(本文来自于《统计与管理》杂志。《统计与管理》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谢敏单位: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运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