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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个税”机制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个税”机制的建设与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固有机制不能完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从而成为“个税”机制存在的掣肘。
(1)课税单位以个人为主,忽视多元主体的产生及实际情况。这是立法实践产生的历史性结果。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得税。”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究其根源乃是分类税制所致。因而难以把其他单位纳入纳税主体范围。理论界普遍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以个人为征缴单位所调节的仅仅局限于单个人的收入水平,但却忽略其背后的支出情况,难以体现税负公平的价值理念。这与立税为民和平衡利益差距的本质存在错位,有人为制造不平等的制度诱因。与国内相反,欧美等国则大多实行综合税制,课税单位的差异性明显,并非一刀切。
(2)“个税”法制宣传缺位导致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法律的本质是国家强制力的表现,因而是一种外在性的约束机制。而人的行为通常而言都应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换言之即强制成为习惯,习惯成为自然。这是社会文明的表现。就我国现状来看,由于立法相对滞后,加之缺乏深厚的法制文化根基和氛围,公民的纳税责任意识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整体水平普遍偏低。一般而言,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对纳税的态度比较随意,甚至有意寻找制度漏洞逃税避税,推卸法律义务。相反,在法制健全的西欧国家,纳税被看做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与此相关的则是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
(3)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时至今日仍然未能有效解决。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迅猛,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尤其是不同社会阶层的形成,同样的收入所立足的背景往往大相径庭,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所有纳税人均应当从个人所得中扣除一定比率的费用有违科学性。这完全忽视地区经济差异、纳税主体生活水平差异的征税制度,既不可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经济支付能力,也不能有效弥合不同收入群体间的收入差距,税负不公不可避免。同时,考虑到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的也会相应增加,而问题的关键却是现行税制中扣除标准一直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与中国不同,诸多发达国家或地区均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紧扣年度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纳税扣除额,从而规避通货膨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4)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对称、监管技术落后。今天的中国,GDP产值位居世界第二,与这一指标同步攀升的还有中国高收入群体,准确地说是富豪群体日愈增加,2012年福布斯全球富豪榜排名中,中国内地共有95位身价超过10亿美元;同期的“2012胡润财富报告”显示,中国内地千万富豪人数达102万人。这是一个消费力惊人的群体,平均年消费额至少在200万元以上,而中国内地富豪海外抢购奢侈品新闻频频见诸报端正是这一群体崛起的一个片面反映。由此带来的问题则是从税收角度,该群体的应纳税额至少在8500亿元以上。但现实的情况却是,由于税务部门与房产、公安等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往往导致监管不利,缺乏时效性。最为现实同时也最为紧迫的是,信息化时代的来临,税务部门尚未与银行等金融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技术瓶颈致使该群体部分人员游离于机制之外。
2我国“个税”机制完善的途径
从以上论述可知,从建立“个税”征收机制至今已走过25个年头,在推动经济社会建设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许多亟需加以解决的问题。从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出发,继续完善“个税”机制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征税单位由个人向家庭的变更。目前,世界范围内个人所得税所的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分类税制,一种是综合税制,一种是分类与综合并用。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适用的税制模式也不尽相同,但从大的发展趋势来看,先分类后综合为主流趋势。“家庭制”正是这种趋势的价值诉求在制度层面的体现。这种制度设计既能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又能促进税收效率,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
(2)扩大征税范围及比率的同时应照顾弱势群体。我国税法第二条规定了十三款应纳税种类,涉及到了工资、劳动报酬、财产收入等类别,涵盖面有限;而其中的财产收入交税比率仅为百分之二十,难以抑制诸如房地产交易获取暴利的投机行为。因此,适当扩大征税范围,并且清理不合时宜的税种,对弱势群体的个人所得予以减免,同时增加对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的征税比率,最大限度地坚守制度公平。
(3)建立个税上缴诚信档案,加大奖惩力度。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国家支持和鼓励经济要素参与经济活动并依法保护财产性收入,但公民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经济活动的原则,恪守诚信。税务机关建立个税诚信档案,对积极主动上报个税的公民或法人给予信用奖励和一定的物质激励。
(4)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力求各单位扣缴税款公开透明。“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这种制度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可以避开个税上缴单位,而直接扣除相关税额。但在目前执行代扣代缴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的范围不尽相同,和大部分扣缴义务人没有向纳税人出具交税凭证的突出问题。对此,一方面应加大税法宣传,另一方面必须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确保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5)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特殊群体的个税监管。信息化的最大优势在于直接、及时和低成本,给个税机制带来的技术外溢效应十分明显。因此建立覆盖面广的信息平台和数据库,既方便个税上缴单位查询上缴政策以及具体情况,又有利于提高追缴机关的工作效率;同时,由于信息共享平台数据的及时性,动态化远程监管更到位,特别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管可以更全面。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师法制经济,依法纳税是公民和法人的义务,通过对执行过程中暴露的机制缺陷进行有效的改进和完善,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李盈单位:韩山师范学院陶瓷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