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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个人所得税公平问题探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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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个人所得税公平问题探究

印度尼西亚:每个纳税人每年的免税额为172.8万印尼盾;此外,还考虑其配偶和被抚养人的免税额,人均为86.4万印尼盾,但印尼税法明确规定享受该待遇的被抚养人不得超过3个。同时,在其法定费用扣除项目中,还考虑个人的职业培训费用和缴纳给政府批准的退休和养老基金款项等;其中个人的职业培训费用一般是按全年工资薪金收入的5%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64.8万印尼盾。.纳税申报差异中国: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纳税。具体为,以收入所得者作为其纳税义务人,而支付单位或者个人则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制度。但特殊情况下,需要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例如,当年所得为12万元以上的个人、有来源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工薪所得的个人等。印度尼西亚:大部分个人所得税以预提税形式缴纳,由雇主按月代扣员工预提税;而配偶双方在工资薪金所得之外取得的所得,则要求合并纳税并提交联合纳税申报表;年金、保险、奖励等由支付者代扣。5.税收优惠差异中国:对于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在免征额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对于知识性勤劳所得的稿酬所得,按适用税率减征30%。印度尼西亚:在免税额和法定扣除项目的基础上,没有设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反但凡是印度尼西亚居民个人,即需要办理个税登记;即使不办理税务登记,凡一年内在印尼居留时间超过183天者即成为印度尼西亚居民纳税人,必须在印度尼西亚纳税。

一、从中印个税差异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问题

从以上几点差异可以看出,印度尼西亚作为一个中等偏下收入、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在具体设置和实施中所体现出的公平是我国个税尚需努力的方面,就此笔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公平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第一,就税制而言,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我国当前的国情下根本无法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同时,11大类的所得,其税收负担完全不一致,容易诱使纳税人将自身收入进行分解,通过多次扣除费用而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第二,课税对象的逐个列举法看似简单、全面、明确,实则依然存在诸多收入没有征税的情况,特别是对于收入来源灵活的群体,极易造成税款流失。第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对税收征管水平的要求相对较高,然而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而言,依然是参差不齐,如此既损害征税效率,也违背税收公平的原则。第四,在费用扣除标准方面,诸多费用扣除标准过于单一,既没有综合考虑不同家庭的实际经济负担,也没有统筹考虑不同城市的实际消费水平;同时在税收优惠中,给予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极易影响民众的纳税情绪,有悖公平。第五,源泉扣缴的纳税申报方式,其征税主体多为收入固定、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而真正收入来源灵活,如明星、专家学者、多头兼职人员、有灰色收入的权力阶层,以及垄断企业以红利、股权收益等获得的收入,个税征管到位性相对而言就极差,偷逃漏税现象十分严重。究其原因,就是缺少相对完善的税收征管系统,无法详细统计个人在收支方面的明确数据,征收效率低下,影响公平纳税。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问题的建议

由上述分析可知,相对于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印尼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更为灵活、人性化,更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杠杆作用。但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本身对纳税人的自觉性,以及征收手段的先进性要求颇高,故就这一点而言,我国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尚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改革和完善。

1.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作为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课税模式,其最显著的特点是既能对纳税人的不同种类所得进行合理的区别与对待,又能全面兼顾纳税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其优势主要表现为税基较宽,能够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但如前所述,其对纳税人的自觉性和征管水平要求较高,既要求纳税人具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又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具备现代化的征管水平,同时还要求整个社会具有相对高度健全且完善的信用体系。在我国推行分类综合税制,除了能够继续发挥分类税制的优势之外,还能弥补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诸多不足;既有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公平,又可以将不同来源的所得按照分类综合税制的模式进行科学分类。

2.合理调整税率结构我国现行的税率结构中,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中,最高税率是45%,最低税率是3%,名义税率相对较高。就此,我国超额累进税率优化设计的重点应该是合理调整累进级数、级距和边际税率。就累进级数来说,级数越少则对征管水平的要求越低,如此则有损税收公平;反过来,级数越多,对征管水平的要求越高,但如此可以体现税收公平,由此可知累进级数的调整应当适中。在确定累进级距方面,既要在综合考虑所得的实际分布情况,又要满足公平税负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所得额小时则级距分布相应小;所得额大时则级距分布相应大些。同时,在税率结构的调整中,还应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即可吸引更多的国际资金和人才,又可提高纳税人的工作、投资和纳税积极性。

3.规范税前费用扣除制度虽然最新颁布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方面作了适当调整,但还应更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等因素,应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增加扣除项目。具体做法是:在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方面,重视家庭因素,在纳税申报上可采用个人独立和夫妻联合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生计扣除,即对抚养独生子女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扣除额度,对被抚养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纳税人也给予一定的专项教育费用扣除等;同时,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定上适当体现地区弹性,允许不同地区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基准条件下做出一定幅度内的调整;取消对特殊群体在费用扣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到一视同仁。

4.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系统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个人所得税公平功能的发挥程度取决于执行力度,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手段。在我国,构建税收征管系统是当务之急。在此,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基准,建立一个完整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同时采取有利措施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与该识别号挂钩,并与社保号码保持一致,以便税局收集纳税人的收入信息。此外,立法机关也应发挥其作用,加强构建第三方税源信息报告制度的步伐,以此实现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的目标。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既有税制模式、税率结构方面的因素,又受费用扣除标准和纳税征管方式的影响。因此,针对个人所得税公平问题的改革必须综合规划、分步实施,将牵涉其中的诸多方面工作统筹考虑,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

作者:孙淑玲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