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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的过程中,进行合理策划,选择其中税负最轻的方案。也就是说,纳税人通过合理筹划,尽可能实现“节税”的税收收益。因此,对纳税人的税务进行筹划符合国家税务相关法律法规,是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对学校纳税筹划部门及其工作存在误解对于高职院校的教师来说,由于专业及其他因素的限制,他们对于学校开展的纳税筹划工作存在着误解。在很多教师看来,工资奖金是由财务部门发放的,那么纳税筹划工作应当由财务部门承担。实际上,根据相关制度,纳税筹划工作应当由单位内部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订收入分配标准的部门来承担的。在高职院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奖金的发放是由学校人事部门决定的,学校财务部门只是按照人事管理部门的要求拨付的。也就是说,财务部门只是执行部门,无法决定收入分配及其标准,因此,不能单独完成纳税筹划工作。
(三)收入支付方式可能造成教师个人税负的增加高职院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涉及面广,涵盖面广,支付方式多样。就其内容来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支付方式也有很多种,包括按月支付的工资以及年终一次性支付的奖金等。而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要以月实得报酬为应税收入。因此,如果按照自然支付模式就可能造成适用税率不一致,导致个人税负显著增加,税后收入明显减少的问题。
二、高职院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对教师的收入结构进行调整,将工资和薪金进行福利化,以达到节税目的根据国家税法的相关制度,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教师的补贴、津贴、福利费以及安家费等要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和差旅费津贴等。因此,要对高职院校教师的收入结构进行调整和规划,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一方面,适当降低教师名义工资收入,合理增加各种补贴,包括公费旅游、发放住房补贴、报销一定数量的通讯费用等。另一方面,积极改善教师的办公条件和生活条件,配齐办公设施,包括电脑设备以及生活用品等。同时,要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学校要为他们提供开展市场调研、科技成果开发等所需的相关费用。
(二)科学制定教师课时收入发放方案,努力减轻教师的税负一般来说,高职院校教师的课时收入的发放有多种方式,有的是在学期末发放,也有的每月按实际计算发放。而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教师课时收入采用按月方式发放的,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所得税,而一次性发放的应作为奖金计算。可见,采取的发放方式不同,教师所要交税额有很大差别。采取期末一次发放的方式,教师税负较高,按月实际收入发放,那么对于月收入较高的老师来说,税率也会很高。因此,应当采取预支或递延的方式按月均衡的预发教师的工资薪金,努力减少教师的税收负担。
(三)对教师的劳务报酬进行转化,不断降低教师征税额度高职院校教师在向社会服务单位提供教学等服务的过程中,会发生很多费用支出,这样就可以降低名义报酬,为教师节约较多税款。一方面,可以将教师的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等分类计税,并进行转化,以降低税负。因为在应税所得小于2万元的情况下,工资、薪金比劳务报酬的税率低。将劳务报酬转化为教师工资薪金,可以有效降低教师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对于教师获取劳务报酬的次数进行调整,增加支付次数。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集中发放教师的劳务报酬,会显著增加教师的税负。而高职院校教师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或者指导的过程中获取的收入或酬金,一般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因此,通过增加支付次数的方式,可以达到减少教师税负的目的。
三、结语
合理避税对于高职院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的财务管理水平,促进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而且对于降低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提高广大教师的纳税意识都有积极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方法还有很多,高职院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财务人员,一定要非常熟悉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将高职院校教师个人利益和学校的整体利益相结合,设计合法合理的薪酬发放方案,灵活运用纳税筹划方案。高职院校要从维护教师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努力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降低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
作者:王霞单位:四川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