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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股权投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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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股权投资论文

1我国政府资金科技企业股权投资模式分析

1.1政府资金科技企业股权投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市场化建设,政府资金支持科技企业的方式也在逐步完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3年前,即财政拨款阶段。为了推动我国科学技术发展,1985年党中央正式提出科技体制改革,在《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到全国主要科技力量应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了支持企业从事科研,政府给予无偿资金支持。第二阶段,1993年至2006年,即科技贷款阶段。科技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为了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有效结合[4],1993年国务院正式提出金融体制改革,在《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到金融体制改革要为科技体制改革服务。政府以贴息贷款方式支持企业从事研发。科技企业在我国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第三阶段,2006年到现在,即股权投资阶段。在此之前,政府以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尝试过以股权方式扶持产业发展。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开始实施,同年8月通过了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为发展股权投资奠定了法律基础。2006年“新三板”试点、2009年创业板开市为股权投资发展拓宽了退出渠道。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实,对创业投资企业在其设立、投资运作、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并鼓励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2008年颁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引导基金的地位及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政府资金股权投资发展。目前,政府资金科技企业股权投资主要包括直接股权股资和间接股权投资。

1.2政府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运作模式分析所谓政府资金直接股权投资是指政府资金通过委托名义出资人按照政府的投资意愿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科技企业(如图2),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资金和北京市海淀区战略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等。政府资金直接股权投资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政府资金通常委托国有投资管理公司或事业单位作为政府名义出资人直接投资于所需扶持领域的企业;第二,政府资金通常委托国有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具体投资业务;第三,政府资金投资对象为战略新兴产业早期企业或早中期企业;第四,政府资金投资对象一般对投资地域有限制,以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国政府资金直接股权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政府资金为单一资金来源,资金规模有限,投资企业数量有限;第二,政府资金直接投资决策程序复杂,无法及时满足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第三,没有采取母基金运作模式,无法达到财政资金放大和引导作用;第四,受托管理机构为国有投资管理公司,行政色彩较浓,难以实现专业化和市场化管理;第五,政府资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容易与民间资本形成竞争,导致国进民退,因而目前我国政府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规模不大,主要发展间接股权投资模式。

1.3政府资金间接股权投资模式分析所谓政府资金间接股权投资是指政府资金不直接投入项目企业,而是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PE/VC),再由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政府资金意愿进行投资,间接投资所需扶持企业(如图3),如早期政府推动的产业投资基金以及目前各级政府正在推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及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等。早在20世纪90年代当时我国国内还没有“私人股权投资”及有限合伙制等概念,为吸引社会资本包括海外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借鉴国外私人股权投资理念,通过国务院(后改为国家发改委)审批,设立了信托性质的产业投资基金,如中国-瑞士合作基金、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等[5]。目前,全国各地设立了各类产业基金,如文化产业基金、物流产业基金、新能源低碳产业基金等,基金组织形式多采取有限合伙制,从资金募集到基金运营管理更加专业化和市场化,已不再是最初意义上由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据清科数据,截至2012年末,中国各地已发起成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560只。早期的产业投资基金是中国的特殊产物,是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需要[6]。其主要特点一是需要政府申批,行政色彩非常浓厚;二是基金组织形式一般为信托制,因为当时我国还没有有限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三是投资对象一般为基础设施类大型国有项目,基金运营管理专业化较弱;四是基金规模较大,但通过市场募集的民间资本非常少。虽然产业投资基金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政府资金与民间资本竞争,但难以发挥政府资金引导、放大作用,特别是运营专业化和市场化较弱,政府资金使用效率较低。早期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说是引导基金发展的雏形。随着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发展,政府对股权投资的认识也逐步加深。从2006年起各级政府开始探讨借鉴国外经验发展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7],特别是2008年后发展非常迅速。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截止2012年4月底,全国共设立引导基金86家,总规模达531.71亿元[8]。目前国内还涌现了其它形式的政府资金间接投资形式,如2009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及财政部《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通知,决定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兴产业。截止2012年8月,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已批准102支创投基金,覆盖了全国中东西部以及东北地区28个省市,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新能源、高端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领域。目前引导基金和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政府资间接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式。引导基金(如图3)运作遵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因而目前业内一般把引导基金定位为母基金。引导基金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为政府资金从事股权投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表现出来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行政干预频繁,决策效率低。首先,引导基金需要通过行政手段决定受托管理机构,其次,引导基金与民间资本每组建一只子基金都要经过层层行政决策程序。二是专业化不足,主要表现在一般由国有投资公司受托管理引导基金,而国有投资公司自身的主营业务不是母基金管理,只是多了一项副业,在基金选择和为基金提供增值服务方面的专业性明显不足。三是市场化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因为受托管理机构为国有投资公司在激励机制方面难以实现市场化,影响了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吸引高端专业人才加盟;四是政府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引导基金只能在与民间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时一次性引导和放大民间资本,如果按照母基金运作模式可以两次引导和放大民间资本。总而言之,引导基金在整个基金运作模式上还没有严格按照母基金的运作模式进行运营管理。

2我国政府资金股权投资创新模式设计

2.1政府资金股权投资创新模式设计原则政府资金通过进行股权投资扶持重要领域发展,特别是科技发展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政府资金引导、放大、专业化和市场化效用。其运作应遵循如下原则:其一,引导、放大民间资本。政府资金股权投资应起到先导和示范作用,通过设置资金放大倍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高科技产业和领域,引导创新资源(包括资本、人才、技术、协会、中介机构等)聚集,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支持自主创新的发展。其二,投资对国家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领域。政府资金股权投资要定位于科技创新、转型发展,实现资本集聚,即:投资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和以及带有显著外部效应、能够创造社会公平的准公共物品和服务。由于科技和科技行业正是具有显著外部效应、对国计民生影响巨大的领域,因此政府资金要重点投资产业基础好、技术能力强、带动效应高的战略新兴产业和重要产业化项目。其三,专业化和市场化。政府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专业机构的才能。市场化运作能够提高基金运作效率,政府作为出资人应明确自身监管职能,给基金更多决策自由,选择合理方式遴选专业基金管理人,最大限度实现基金选择和基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化运作。

2.2设立母基金引导基金所谓母基金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母基金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股权投资的政府资金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股权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促进创新业企业股权融资,发展我国战略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我国经济转型。母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通过扶持社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自身不直接从事项目企业股权投资。母基金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母基金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母基金引导基金应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母基金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母基金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母基金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母基金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业务负责部门汇报基金运作情况,包括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母基金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2.3母基金引导基金运作模式设计母基金引导基金本质上属于引导基金,进行科技企业间接股权投资,但在运作模式上与其它以往的引导基金不同,主要表现在母基金引导基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即子基金时,不是自己直接作为投资人而是与其它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母基金后再以母基金的身份投资子基金(如图4),而以往的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时是直接以投资人的身份投资子基金(如图3)。母基金引导基金理事会主要有三大职责,一是确定投资原则,主要包括未来子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地域以及投资额度等;二是选择与确定母基金管理人,包括制定母基金管理人资格条件以及对申请者进行尽职调查等;三是母基金设立后的监督与评价。理事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母基金一旦设立后,其投资业务和日常管理完全由母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机制进行专业化管理,包括子基金选择、投资业务、增值服务、投资决策以及激励机制等。

3结论与建议

随着股权投资以及母基金的发展,我国政府资金科技企业股权投资模式也将不断丰富与完善,其中以间接股权投资模式为主,例如各类形式的政府引导基金。但就目前引导基金运作模式难以兼顾政府资金引导、放大功能以及专业化和市场化管理。借鉴母基金和现有引导基金运作模式设立母基金引导基金,将是未来政府资金以母基金方式对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主要模式。母基金引导基金运作模式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降低行政决策频率、提高决策效率。设立母基金引导基金,只有引导基金理事会对选择母基金管理人这一道行政决策程序,以后设立若干子基金完全由母基金自己的决策机制进行决策,大大减少了行政决策程序和频率。另外,市场上母基金管理人数量相对子基金管理人数较少,选择起来难度相对较小。第二,提高政府资金的放大功能。设立母基金引导基金,除最初发起设立母基金时就可以对社会资本进行第一次放大外,在母基金发起设立子基金时还可以对社会资本进行第二次放大。第三,促进政府资金运作的市场化和专业化。设立母基金引导基金,整个政府资金的运作管理都是由专业化的管理团队按照市场化机制进行运营管理,如在母基金阶段,基金的管理由专业化的母基金管理团队负责,投资子基金后由专业化的子基金管理团队负责。政府相关部门只是监督与评价。第四,提高政府资金的安全性。股权基金投资企业时存在一定投资风险,但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投资策略,优秀的股权基金往往能给投资者带来理想的投资回报。母基金专门投资优秀的子基金,因此,母基金引导基金能提高政府资金安全性。第五,减少社会资本对政府资金的排斥性。由于政府资金以母基金引导基金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整个业务过程中行政干预非常少,而且能为社会资本提供更多的政府资源,所以更能被社会资本以及基金管理人认可,成为一个更加市场化的、合格的基金投资人。但母基金特别是人民币母基金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其运作模式有待进一步被业内人士接收和认可。为了发展更好地发展母基金引导基金,提出下面建议:一是培育和发展一些机构投资人,如大学发展基金或校友基金以及大中型企业与母基金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母基金。另外,开放和鼓励一些金融机构,包括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保险资金以及证券公司等参与母基金设立。二是母基金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吸纳更多专业人士,包括财务、法律、金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等业内知名专家,并建立科学的、专业化的工作机制和决策机制。三是完善现有引导基金的相关制度,为母基金引导基金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政策环境。四是建立以社会目标为主、经济目标为辅的母基金引导基金评价体系,安全有效地使用政府资金。五是国家出台专门支持发展母基金的优惠政策,鼓励政府资金对社会资本以及基金管理人实行一定的让利政策,特别是在母基金层面,以促进母基金的发展,培育更多合格的机构投资人,解决股权基金融资难的问题。

作者:谭祖卫刘春晓孟兆辉单位: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北咨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