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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与管理机构混同上市模式英国上市公司3i集团即为基金与管理机构混同上市模式,3i公司成立于1945年,1994年在伦敦证交所上市。3i采用了自我管理模式,3i公司雇员即为其基金管理人。在3i模式下,企业体系内股权投资业务全部集中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持有一部分上市公司股份,但被稀释成占比很低;而且前几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较为分散,公司已然成为典型的公众公司。根据2010~2012年度英国3i集团年报披露,该公司上市后的主要股东已经演化为黑岩(Blackrock)投资管理公司、法国安盛集团、高盛集团等公司,绝大多数公司持有英国3i集团的股份不足10%;同时在3i集团模式下,管理层或普通合伙人占公司总股本不足1%。
1.2标准普尔上市私人股权指数随着全球上市股权基金、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一般上市公司以及上市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日益增多,专注于非公开股权交易的股权投资与公开资本市场的联络变得日益紧密起来。2007年3月13日,全球第一个上市PE指数----标准普尔上市股权投资类企业指数正式推出。该指教是全球首个旨在为股权投资领域领先的上市公司提供可交易指数的平台。截至2012年5月,标准普尔上市私人股权指数由30家领先的上市股权投资企业(含基金和管理机构)组成,这些公司在北美、欧洲和亚太地区的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且满足特定的规模、流动性和与私募股权相关的标准。符合该指数的组织结构可能是公开上市的股权投资基金、商业发展公司(BDC)、投资信托基金、特殊并购目的公司、并购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基金(简称FOF)。该指数企业均来自于标准普尔数据库中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上市公司,但不包括以房地产、财产信托以及能源勘探、运输,采矿为公司主营业务的企业。该指数的推出有助于衡量股权投资的风险波动和业绩表现。标普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07年下半年金融危机至今,标准普尔上市股权5年期回报指数为-2.83%,而同期标普1200指数实现了3.41%的增长。这反映出股权投资行业在金融危机中比实体部门周期性波动更大。
2.1基金上市模式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史与证券投资基金密不可分。随着上海和深圳交易所的相继成立,“投资基金”在中国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舞台。1992年11月,“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在北京成立,其投资方向多以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为主。因此,虽然传统观点认为淄博基金是中国第一家较为规范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但严格意义讲它应被界定为股权投资基金。1993年8月,淄博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截至1995年,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的投资基金及受益权证已经达到25家。这段时期的基金后来被中国资本市场统称为“老基金”,它们蕴育了中国上市股权投资基金的雏形。
2.2管理机构上市模式股权基金管理机构谋求上市是近几年发生的新现象,它突破了传统的基金上市范畴,标志着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中国大陆目前尚无基金管理机构上市,但中国香港地区已有类似案例。2007年11月22日,香港惠理集团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成为香港首家上市的纯基金管理公司。在上市之前,惠理将其在若干支基金中的少数股东权益进行了整合,成为惠理全资控股的若干子公司,在其基础之上新设控股公司,作为上市主体。这一操作手法和黑石重组过程如出一辙,可以被认为是黑石上市的亚洲版。惠理集团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基金管理费及业绩表现费。虽然股权投资业务占比很小,但这只是业务经营层面的阶段性侧重点不同。惠理模式可以认定为典型的基金管理机构上市模式。
2.3子公司模式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和创业板的推出,股权投资行业开始了新一轮的繁荣。我国上市公司中纷纷成立专门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子公司,例如号称中国“创投第一股”的如鲁信创投,其股权投资业务主要通过全资子公司山东高新投资公司进行操作。随着上市公司原有磨具、磨料业务逐渐式微,股权投资业务成为鲁信创投的主要收入来源。但从严格意义上讲,鲁信创投这种模式并不属于“上市股权投资机构”范畴,至多只能算上市公司从公开市场募得资本后投入股权投资业务。
3中国股权投资机构上市障碍
3.1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尽管在实践中大部分基金管理人都认为有限合伙制是PE最佳的组织形式,但根据我国《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品种目前仅限于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品种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并未涵盖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人数上限为五十人。因此,在没有“法律另有规定”的前提下,合伙企业组织人数上限显然不能满足投资者人数高度分散化的上市公司的要求。因此,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在当前法律环境下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3.2公司制普通合伙人不可直接作为上市主体公司制的普通合伙人直接作为上市主体在中国存在法律障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如果让其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尤其是其公众股东的利益。但这样的规定过于绝对,没有考虑到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即普通合伙人作为上市主体这一新情况。当然,上述问题并非完全无解。如果考虑将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职责与承担债务职责分开,则可有效规避股权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上市之法律问题。即由该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一支或多支)股权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再由该基金管理公司新设一主体,作为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由新设主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现行《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其中,“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泛指,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显然属于此列。将其语境特定化,可理解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出资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新《合伙企业法》紧接着规定,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至此这一操作方案终于变得顺理成章。
3.3国有基金管理机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股权投资并不能完全依赖市场之手。民间资本对投资风险的主动规避致使绝大部分资金涌向了收益平稳回报迅速的上市前(Pre-IPO)企业,造成股权投资局部过热和一些行业乱象,而最需要扶持资金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却乏人问津。国家对股权投资能够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传统产业升级、对早期项目发挥引领作用、能规模化、实质性扶持早期企业的期待,仍然主要依靠国有资本和国有PE机构。在这一背景下,发挥好国有资本的独特作用,对各类资本流向早期项目将起到非常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根据新《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企业也无法通过上述新设普通合伙人的形式谋求上市,除非该国有企业仅以参股方式设立普通合伙人。但作为参股股东,如何证明国有企业既对这些新设普通合伙人享有“实际控制”,同时这些普通合伙人又不被认定为国有企业,这是一个悖论。
3.4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因此任何一国证券法律制度都不敢等闲视之。国内关于信息披露的著述可谓汗牛充栋,但在股权投资机构谋求上市时,应当如何制定这一行业的信息披露标准,并未形成共识。以鲁信创投为例,不论是定期报告还是临时报告,该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均高于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要求是:应当对上市公司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分析如来源于单个子公司的净利润或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还应介绍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和净利润等数据。鲁信创投则将上述指标严格到5%,同时,对持股比例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20%以上且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占上市公司净资产1%以上的被投资企业,对该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进行详细披露。关于临时报告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重要性为原则,以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几个关键要素为指标,确定了信息披露标准;而鲁信创投则规定:公司的所有股权投资或退出行为不论大小,一律及时进行详细信息披露。实践效果看,这样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并没有促进投资者利益保护,而是造成了鲁信创投每次投资行为的大致时间、估值水平和主要条款均暴露在竞争对手和被投资企业面前,无法争取到更优惠的投资价格和条件,也无法获取更多的利润空间。这样的披露标准,不仅背离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初衷,也不利于PE企业的长期发展。
3.5会计计价方法将抑制上市PE公司投资早期企业股权投资的会计计价方法有两种,即成本法和权益法。根据相关会计计量规则,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因此,以权益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数值,对上市PE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较大。当被投资企业均为盈利状态时,上市PE公司可将被投资企业一部分盈利计入自己的利润表,可以使当期财务报表显得较为靓丽;同理,当被投资企业亏损时,上市PE公司也不得不在其利润表中分担相应亏损额,拖累自身业绩表现。假设上市PE在公开市场募得充裕资金,则其组建的股权基金势必规模较大。较大体量的基金进行投资组合配置时,通常要考虑基金管理幅度和投资阶段分部等诸多因素,即便是完全针对中早期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也要考虑到基金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精力上限,不宜将单笔投资额度设置过低。考虑到中早期企业培养周期长,不确定风险大等因素,一般投资时给予的估值偏低,这将很容易造成基金对中早期企业的投资占比超过20%。中早期企业在投资时一般尚未盈利,实现盈利的周期一般需要3~5年甚至更长时间。上市PE将按照权益法,分担被投资中小企业当年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由此造成作为上市PE财务数据比较难看。虽然精明的投资者不会仅仅因为上市公司一段时期财务数据不理想就否定其盈利能力,但考虑到股权投资的长期性和延续性,上市PE公司将始终持有尚未盈利的中小企业股权,因此财报数据将长期被拖累。因此,现行股权投资会计计价方法很有可能造成上市PE不愿意将资产过多配置于最迫切需要资金支持的中小型企业,而更青睐于那些已经实现盈利或低风险、低成长的平稳型企业。
4结论
尽管中国股权投资市场近年来呈现一片蓬勃之势,但股权投资占GDP比重尚不足0.5%。而在美国,股权投资已经占GDP的3.5%。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振兴主要依靠的是基础设施和传统产业,尽管投资量巨大,但并未能有效推动国家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股权投资作为连结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的纽带,包含了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兼并收购等多种新的资本运作模式,正可用以大力促进中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同时,中国现有的企业融资结构存在着严重缺陷,债务性资金占据了主导部分,股权性资金严重不足。间接融资比重过高,直接融资少之又少,是当前中国金融业急需突破的瓶颈之一。解决融资模式失衡的重要途径,就是大力发展股权投资这种直接融资方式,充分发挥其遴选优质中小企业的行业特质,把宝贵的资金用于扶持符合国家长期发展的战略型新兴产业和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培育更多产业新增长点。因此,鼓励和推动一批具备条件的优质股权投资企业走向公开市场,扩大资本规模和品牌影响力,对于拉动和促进我国新一轮经济发展大有裨益。本文认为,在对股权投资企业上市问题有了全面深刻认识之后,修改现行相关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修改《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注重发挥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初期的引领作用,允许国有企业在经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前提下,担任普通合伙人。允许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同意的前提下,担任普通合伙人。尽快出台新法,突破合伙企业50人上限的问题。同时在操作方面,适时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允许“合伙份额”成为可交易证券类型。在会计准则和税收层面,针对股权投资的行业特点,制定股权投资行业特殊会计计价方法和鼓励政策,注重引导股权投资资本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为我国新一轮经济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产业基础。
作者:黄韬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