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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存在政策障碍、法制障碍、资本市场障碍、中介机构障碍、人才障碍以及监管障碍。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同样要尊重市场规律。政府在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主要起引导、支持和监督的作用,其他的应由市场去做。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宏观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引导与规范。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交易规则,创造一个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金融市场环境,引导私募股权投资投向政府重点发展的行业,支持重点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要适当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大有益处。针对我国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建立与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
(一)放宽现有主流机构的准入限制
在政策层面,政府有关部门应主动扫清制约主流机构进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障碍,放宽主流机构的准入限制,使主流机构能够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握好主流机构的准入节奏,先放宽保险、证券、社保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限制,然后放宽银行进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限制。对于银行进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其门槛必须高于保险、证券、社保资金等机构,除了指定银行投资资产有配比比例要求外,还应要求银行有严格的资产损失拨备率,并控制银行投资的行业与领域。
(二)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的进入
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民间资本,例如,温州“炒房团”、“炒矿团”等,对于这些资本,政府可以通过鼓励与支持措施,引导其进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这样既能拓宽民间资本的保值与增值渠道,同时也能拓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来源渠道。
(三)完善财税优惠制度
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优惠政策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已被证明为效率最高的扶持政策之一。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各参与主体税收优惠和补贴,有助于直接调节私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收益,有利于充分调动私募股权投资各参与主体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从而促进我国整个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当前,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财税扶持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减少征税环节,避免重复征税。我们建议对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主体只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主体的自然人投资者分配的股利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负在公司制和合伙制主体之间大体保持平衡。
2.建立研发补助基金。政府可考虑建立中小企业研发补助基金,对研发经费较高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研发补助,对连年亏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3.私募股权投资再投资退税。如果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其从私募股权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私募股权投资,为促进新的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发生,加速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的周转与循环,用于私募股权投资的这部分收益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4.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损失给予“退回补偿”。政府税务部门可考虑用以前一定年度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利润弥补当年亏损而退回以前年度已缴纳的所得税。在现行亏损弥补的基础上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税前弥补亏损的期限由5年延长到7~10年。同时,可规定私募股权投资的项目在退出时所产生的损失,由私募股权投资者在其他课税中予以抵扣。
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法律法规
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与法规就无法保证私募股权投资的正常运作,难以引导广大私募股权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也难以产生远见卓识的私募股权投资家和勇于创新的企业家。因此,完善相关法律与法规来保护私募股权投资参与主体的利益,减少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保障。私募股权投资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与法规体系,如图1所示。创建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体系的当务之急是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修改完善现行法律,增加有关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条款
为了培育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逐步建立私募股权投资规范运行机制,推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围绕私募股权投资发展需要,立法部门需要在《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保险法》、《基金管理法》、《知识产权法》、《税法》、《政府采购法》等基础上增加有关私募股权投资的条款,出台实施细则,为私募股权投资的规范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制定私募股权投资核心法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建议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当然也可称作《创业投资基金法》或《风险投资基金法》)。在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一旦条件成熟,可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本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是指导我国未来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基本大法,在私募股权投资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将对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起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部法律主要是调整私募股权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中小企业等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投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主体、客体、运行机制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总之,法律法规的完善,可以为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奠定坚实的保障基础,使得私募股权投资行为有法可依。
三、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发展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发展的重点之一。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可为私募股权投资建立畅通的进退渠道。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在巩固主板市场、发展中小板市场、建立壮大创业板市场的背景下,还要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包括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只是交易所场内几个板块,真正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包括场内交易市场的多层次,现货与期货期权的多层次,场内与场外的多层次,并且这种多层次之间要形成一定的联系和制约机制。场内交易市场是证券市场的核心,但分布广泛、容量极大的场外交易市场才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下面我们着重来讨论我国创业板、场外交易市场以及区域性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一)创业板市场的发展
资本市场,尤其是创业板市场,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最佳的渠道,这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得以健康发展的立足之本。近几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选择在A股市场发行上市。随着创业板市场的推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退出渠道将更为通畅,这也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政府在创业板市场中的作用主要是:第一,强化上市保荐人的责任。保荐人制度是控制创业板市场的一道防范风险的“防火墙”。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监管部门应对保荐人的资格认定严格把关,要选择专业水平高、人员素质好、业绩记录良好的中介机构担任保荐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者应给予严厉处罚,以保障创业板市场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第二,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创业板市场必须实行以信息披露为重点的监管制度,对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的披露要真实、及时、完整,在信息披露中应有特别的风险提示。第三,加强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视频、证券商营业部信息公告专栏、卡通手册及传单和座谈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让投资者了解创业板市场的基础知识,及时、真实、准确告示市场状况,充分揭示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则应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如专业背景、收入状况、资金来源及风险承受能力等,树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二)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
我们建议在北京先行试点建立一个全国统一场外交易市场,并落户于金融街。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如果设在首都,可以有效地降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而且北京以往有承办法人股市场的经验,还开过北京商品交易所,这个市场设在北京,有利于全国资本市场的布局。我国现在仅有两家交易所,都设在南方,北方缺乏像样的实体资本市场,我们认为金融街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最好的选择。其一,设在金融街有利于监管机构与市场的统一,防止监管与市场的脱节,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一行三会”(指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都在金融街上,而重要的资本市场和要素市场全在外地,容易造成管理脱节。所以把监管机构跟市场建在同一个区域,有利于监管者随时随地了解市场,随时随地监管,才能管得住、管得好。其二,金融街各大金融机构云集,不缺市场的交易主体,而且金融街的市场交易主体比较规范,具有较强的实力。其三,金融街金融人才汇集,金融街强大的凝聚力可以为市场发展源源不断地提供所需的各方面的人才。其四,金融街与金融有关的软硬件设施完备,可以为市场提供有力的支撑。特别是前几年金融街推出了拓展计划,变金融街为金融区,这样就为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过去我国有一种说法,认为股票市场不能设在首都,怕引起政治混乱,这种说法是不客观的,如伦敦、东京等的交易市场都在首都,为活跃经济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可见,如果首都有交易平台,金融中心才算完整。在金融中心的背后,不仅仅是交易市场,更重要的还有决策和监管中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北京设立交易市场是有利于监管的。因此,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北京作为全国的首都,都要争取场外交易市场这个能影响本地,辐射全国,提升本地乃至周边地区经济地位的资本市场在此落户。
(三)完善区域性的产权交易市场
目前,我国区域性的产权交易市场主要定位于为一定区域内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流通与转让服务。目前,我国一些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并购、回购、二次售出大多是在区域性的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的,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必须建立相应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来实现投资不成功时的清算退出。因此,区域性的产权交易市场除了作为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退市企业的场所外,还应当承担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以及清算股份提供服务。政府应加强对区域性的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与引导,以更好地发挥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功能,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构建通畅的渠道。
(四)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转板机制
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如何协调,不同层次的市场如何转板,是广大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尽管随着我国股市的扩容,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将极为可观,但在众多公司中,能够到内场交易市场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股份公司仍是很小的比例,因而大容量的场外交易市场被认为是众多非上市公司满足融资需求的重要场所。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不能简单理解为多开几个市场就是多层次,而是要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有的企业资金匮乏,先在场外交易市场得到资金支持,符合条件再送到创业板或是主板上市,这样也保证了主板上市公司的质量。不够主板市场资格的上市公司也可以退回来,退到场外交易市场,解决投资者从主板退市难的问题。如果不符合在主板或是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公司,“不能一棒子打死”,可以转入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增加变现通道,建立场外交易市场与场内交易市场转板机制,从而实现场内交易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的对接,这样也可以保证市场的弹性和安全性。
四、建立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中介机构
私募股权投资的规范发展离不开中介机构的支持,政府应当在培育私募股权投资中介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在私募股权投资中大量存在,一般的私募股权投资参与主体很难对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作出科学合理的预测与判断,这样极易造成投资风险。通过建立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中介机构,将大大降低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的信息不对称。通过相关私募股权投资中介机构专业人士的分析,私募股权投资者可获得比较准确的投资信息,将极大地降低与分散投资风险。
(一)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在成熟的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发达的中介服务机构对私募股权投资交易必不可少。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包括帮助顾客物色目标企业,预测中小企业的经营前景,确定交易方式以及控制投资风险等。我国亟需建立健全规范的社会中介组织市场准入制度,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对不守信用、不守职业道德和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与从业人员,应及时清除出该行业,并建立永久“黑名单”。
(二)规范各类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作为具有较高信誉度的认定机构,能够对私募股权投资活动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由此向私募股权投资的有关参与主体提供真实的信息,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加强对以下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1.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对私募股权投资活动中有关当事人投入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以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参与主体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2.信用评定机构。信用评定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对各私募股权投资参与主体的信用高低进行评价,使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参与主体之间能够较确切地了解。3.技术评定机构。技术评定机构主要是指对私募股权投资所选项目的技术水平高低进行评估,使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能够选择到合适的项目,从而降低投资风险。4.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机构是对私募股权投资活动的参与主体的信誉进行保证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活动需要此类机构予以支持。
(三)建立全国性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协会
我国地方性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已经在行业自律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例如,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已于2008年6月20日正式成立,上海则在更早的时间成立了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此外,天津、深圳等地也成立了当地的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作为自律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自律管理,向主管部门申报会员,使得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化发展。在此基础上,我国可以考虑建立全国性的私募股权投资的行业自律组织,扩大监管范围,加强监管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总体的自我约束及自我监管。具体来说,全国性行业协会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1.执行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的要求;2.协助制定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管理规定;3.贯彻执行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政策;4.统计、收集私募股权投资数据,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5.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与私募股权投资业界的关系;6.配合政府及时处理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内的各种业务问题。
五、大力培养私募股权投资发展所需要的人才
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门学问,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人才,不仅要懂得投资知识,还要涉猎心理学、管理学、统计学,最后还要精通金融专业知识,更强调职业道德。既要能对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其市场潜力进行精确的判断,从而筛选出可能成功的项目,还要能参与企业的投资后管理,为其提供增值服务。目前,国内无论在理论上或实际操作上真正懂得私募股权投资的人还较少,能适应私募股权投资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更为稀缺,一些私募股权投资的从业人员多为“半路出家”,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理论与实践知识知之不多。现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人才严重不足,这是制约其发展的薄弱环节,要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水平推上一个新台阶,必须加快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具体建议如下:
(一)打造私募股权投资的专业人才队伍
1.要努力培育私募股权投资的专业人才形成的“硬环境”与“软环境”。2.要构建适应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不断成长的机制。3.要加强私募股权投资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产、学、研”有机联系的通道,建立有利于人才与产业双向流动的机制与体制。4.政府有关部门可设立私募股权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和资格认证标准,规范私募股权投资人才管理和评价体制。
(二)引进国外私募股权投资专家
引进国外的私募股权投资专家对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进行指导,使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发展中朝国际惯例方向发展,走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三)加强本土人才的培养
从国外引进的私募股权投资专家毕竟有限,而且他们对我国国情了解不多,因此,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人才建设还是应加强对本地人才的培养。其途径可以通过本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加强与国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交流,从中学结国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先进管理经验,也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把国内有潜力的私募股权投资专业人才送往国外进修、学习。
(四)积极引进海外留学生回国创业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我国每年派往海外大量的留学人员,这当中有一些人在国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学习与工作,例如,在硅谷工作的20~30%是中国人,其中部分人才的引进对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六、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
在我国,对公募资本市场的监管是到位的,并且有关监管措施在不断完善,可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监管却几乎是空白,甚至在对资本市场的认识中忽视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客观存在。现阶段,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方兴未艾,相关监管理论研究、制度建设和监管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和完善。私募股权资本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市场,作为公募资本市场的有益补充,政府在私募股权投资监管方面的作用应该尽快被提上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日程。
(一)对市场准入的限定
市场准入包括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市场准入、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资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及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对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资金托管人进行资格限制,是各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的普遍做法。监管当局不要求私募股权投资进行登记管理,是基于对私募股权投资参与主体能力的信任,或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国民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外部效应还没有达到需要监管的条件。
(二)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主体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主体的独立性是监管机构有效实施监管的基本前提和保证。在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下,参与监管的每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并应享有监管上的独立。我国的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属于监管机构,发改委对私募股权投资也有监管职能,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是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一种金融中介,建议纳入证监会的日常监管。
(三)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客体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的客体包括私募股权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家、企业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运作程序等。对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建立合格投资人观念,并制定相应的规则;对基金管理人由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行业行为规范并监督执行;对基金托管人,现在国内主要是托管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程序的监管,包括基金发起、设立、募集、投资监督、投资后管理、信息披露与纳税义务等。
(四)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内容
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涉及的监管内容非常繁多,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第一,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准入管理,主要内容涉及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审批;第二,中小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认证;第三,创业板市场上市企业标准的资格审查;第四,对各类服务于私募股权投资活动的中介机构的监管;第五,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融资活动中遵守法规情况的监管;第六,对在创业板市场股票交易中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调查与处罚;第七,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中小企业在股权转让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性监管;第八,对上市或上柜中小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第九,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中小企业、认证审批机构的损害投资者或公众利益行为的调查和惩处。
(五)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体制模式
政府监管行为的实施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不同国家与地区选择的监管模式的差别很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集中型监管体制。2.自律型监管体制。3.中间型监管体制。由于我国的私募股权资本市场还不成熟,我国的监管模式比较适宜采用集中型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