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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分置产生的原因及影响
股权分置是由很多历史原因形成的,从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来看,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既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总体上采取的是搁置办法,由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的状态,其他公开发行前的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份也作出了暂不流通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而通过配股、送股等孳生的股份,仍然依其原始股份的流通性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
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股权分置局面及其流通性的不同规定对证券市场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不利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利于上市公司的购并重组;制约着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不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等。为此,证监会2005年4月29日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期通过建立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的市场化协商机制,使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获得流通权来解决我国的股权分置问题。
二、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
解决股权分置本质上是推动资本市场的机制转换,消除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强化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机制。从宏观上,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是稳定市场机制,完善价格形成基础,为其他各项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创新创造条件,谋求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从微观上,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运营机制,从整体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信心。
三、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会计处理
股权分置改革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方式通过支付对价给予流通股股东相应的补偿来获得所持股份流通权,并最终实现股票的全面流通。支付对价的原因是:①非流通股股东所获股权的单位成本一般低于流通股股东,②在市场需求一定的情况下,流通股总量的增加势必会造成股票价格的降低,从而影响原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在目前的改革方案中,对价的支付方式主要有送现、送股、缩股和送权证等。对价的支付方式不同其会计处理方法也不相同。
1、送现方式的会计处理
送现是非流通股股东按一定比例直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以获得所持股份的流通权,其实质是对流通股股东的一种价值补偿。由于双方所采用股权投资方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当非流通股股东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送现金可看作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进行的追加投资行为,因此其支出应直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调增其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投资成本),贷记现金;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所支付的现金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贷记现金。
当流通股股东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收到现金时借记现金,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或短期投资,冲减相应的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收到的现金金额冲减股权投资差额,即借记现金,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2、送股或缩股方式的会计处理
送股是非流通股股东将自己持有的一部分股份按一定比例无偿送给流通股股东,以获得所持股份的流通权;缩股是非流通股股东按一定比例直接减少自身所持股份,而流通股股东股份不变,其结果是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上升。
当非流通股股东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因送股或缩股事项没有引起实质性的资金流动,即没有引起股票投资成本的变动,所以不需进行帐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股票数量的减少即可;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虽然企业的投资总成本不发生变化,但持股比例将会下降,所以应重新调整股权投资成本和投资差额,以送股或缩股后的股权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相应的份额(股改后的持股比例乘以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确定股改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原投资成本与股改后投资成本的差额转入股权投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投资成本)。
流通股股东因对方送股、缩股导致持股比例增加时,在成本法核算方式下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股票数量的增加,而不必做帐务处理;而在权益法核算方式下,将因持股比例增加而产生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投资成本),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3、送权证方式的会计处理
送权证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签订一种特定的合约,给予流通股股东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约定的优惠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无论是非流通股股东还是流通股股东都因当时没有实际的资金流动,而无需做帐务处理,只需在相关备查簿中登记说明。
股权分置改革解决的是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及由此给流通股股东带来的影响,所涉及主要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问题,上市公司仅起着纽带作用,对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不产生任何影响,不会给其带来新的会计事项,因而只需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