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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就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应支付的对价而进行的持续博弈过程,股权分置改革蕴含着多方利益的博弈。从股权分置改革的博弈论基础出发,建立博弈模型,进行分析求解得出博弈双方的最优策略是非流通股股东设计合理对价方案,流通股股东积极参与,使其通过,最终达到共赢,同时对股东间博弈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研究,提出股改中应注意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博弈分析;合理对价
1股权分制改革的实质
股权分置改革既是证券市场一次深刻的制度变革,也是证券市场利益格局的又一次重大调整。股权分置改革,其核心是“对价”。所谓对价,其基本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货币代价或得到该代价的承诺。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把这一概念引入股权分置改革,其基本含义是未来非流通股转为可流通时,由于股票供给增加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因此,流通股股东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时,非流通股股东也要对这一行为发生时将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作出相应承诺。
2股权分置改革的博弈论基础
从经济学角度看,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博弈过程。公正的对价博弈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1)力量均衡。即参与对价博弈的双方或者多方在力量结构上具有势均力敌的相对均衡性。(2)动力均衡。即参与对价博弈各方都可以从过去的博弈结果中导出新一轮博弈的“好”的预期,为博弈的各方博取新的利益提供参与的动力。在这两个前提假设中,力量均衡内在的规定了博弈起点;动力均衡内在的规定了预期博弈结果。
股权分置改革制度设计的核心思想是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流通权应当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支付对价的方案由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流通股股东有权赞成或否决方案。在信息角度,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每一个局中人对于自己以及其他局中人的策略空间、盈利函数等有基本了解。虽然局中人均不知道对手的底线及表决意向,但根据市场平均对价水平可以做出大致的估算,博弈的结局是明确的,即方案不是通过就是不通过;从局中人行动的先后次序来看,非流通股股东先提出股改方案,相关股东再分类投票表决,局中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后行动者可以观察到先行动者的行动,并在此基础上采取自己最有利的策略,因此,股权分置改革可以看作是一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3股权分置改革博弈模型
(1)模型的基本假设条件:①参与博弈的双方都符合理性经济人的假设;②博弈过程中的结构均衡与动力均衡。虽然国有股及其他代表者在这一博弈中处于强势地位,流通股通过10多年的市场博弈,实践利益受到损害,但在此模型中,为使问题简化,假设局中人的结构均衡与动力均衡;③A为非流通股股东,对A而言,对价的最好结果是在给流通股股东对价尽可能低的情况下获得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通过;④B为流通股股东,对B而言,对价的最好结果是非流通股股东给出尽可能多的对价以使流通股股东获得将来股票溢价的收益;⑤流通股股东接受不合理对价的概率为P1,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不合理对价的概率为P2,其中不合理对价包括高对价(设为P3)和低对价(设为P4)。
(2)模型的建立:非流通股股东以越高的对价获取流通权,收益越小(最小值为-2),反之越大;流通股股东以越高的对价通过股改,收益函数就越大(最大值为5),反之越小;集合各种事件出现的概率,两类股东的收益矩阵如表1.
设在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不合理对价(概率为P2)时流通股股东通过的收益为E1,不通过时的收益为E2,根据上表得出:
E1=P1{P2[-2P3+4(1-P3)]+3(1-P2)};
E2=(1-P1){P2[2P3-1(1-P3)]};
当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不合理对价流通股股东通过和不通过的收益相等时,我们可以得出均衡博弈的最优概率,即E1=E2,合并移项得出解:
P2=3P1/[3P3+3P1P3-1];
反之,在流通股通过对价(概率为P1)的情况下,非流通股东提出不合理对价的收益为E3,提出合理对价的收益为E4,根据上表得出:
E3=P1{P2[5P3+(1-P3)]+(1-P1)[-P3-3(1-P3)]};
E4=P1{3(1-P2)-2(1-P1)(1-P2)};
当流通股股东通过,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不合理对价和合理对价的收益相等时,我们可以得出均衡博弈的最优概率,即E3=E4,合并移项得出解:
P1=(1+2P2-2P3)/(6P2+4P2P3-2P3-2);
P1,P2即为博弈模型的均衡解。
(3)模型的均衡解分析:从均衡解P2可以看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不合理对价的概率与流通股股东投票通过的概率(P2与P1)成正比,也就是说,只要流通股股东投反对票的概率越大,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不合理对价的概率就会越低。因为他们都是理性的参与人,都不希望股权分置改革宣告流产,收益为零。同样从均衡解P1可以看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不合理概率越大,4P2P3+6P2-2P3-2的值越大,将直接导致P1的值越小。说明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不合理对价的概率越大,对价方案将不被流通股股东认可,流通股股东将投反对票,在利益的驱使下,博弈的均衡解为:非流通股股东将提出合理对价,流通股股东将通过对价方案。
4合理对价水平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以来股东间的有效博弈,市场对股改方案形成了10送3这一平均对价预期,表2的统计数据显示,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都在10送3附近,流通股股东获送2.5~3.5的公司占70%以上,非流通股股东送出率也在15%左右,说明非流通股股东都选择了最佳策略,即提出合理对价的股改方案。
以中国石化作为代表,作为央企它也实施了10送2.8股的对价方案,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资委对央企对价的立场,而各地区国有企业的平均对价,可以间接反映当地国资委的态度。当然,不同行业、不同质地的公司还应该有合理的对价差异。
简单地讲,当与10送3股的平均值偏离达到25%以上,即10送2.25股以下或10送3.75股以上,就可以说是差距明显的方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流通股比例已经相当高的情况下,没有送股的对价方案也是正常的,比如万科A。
外资已经控股和即将控股的企业,已经成为对价洼地,而其他国有企业对价过低,除了可以反映国资委“不能流失国资”的立场,还有一种正常的解释,就是即将铺开的股权激励计划。留下的基数越大,才有可能留给相关激励对象更多。
5股权分置改革中应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虽然我国的股权分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正如以上模型所给出的假设条件一样,在制度上流通股仍处于弱势地位。为解决这一问题,股权分置改革中应使用好分类表决机制,这一机制为保障流通股权益提供了制度基础,是一个重大进步。但问题是,在流通股股东已经严重亏损,市场信心几乎丧失殆尽的情况下,还有多大热情利用这一机制来保护自己所剩无几的利益呢?何况,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用脚投票比用手投票要便利得多。退一步讲,即使流通股股东参与了投票表决,即使上市公司对价方案获得通过,流通股利益是否真正能够得到保证,也还需要未来的市场进行检验。
首先,要有一个超越市场的力量存在,为处于绝对弱势状态下的流通股提供一个相对公正的博弈起点和博弈过程。从经济学角度,政府的行为目标具有双重性:作为社会管理者,以“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其行为目标,以维护市场稳定;但作为国有股的实际代表者,政府与国有上市公司以股权为纽带血脉相连,决定着它又有自身“特殊利益”即国有资产的最大化的目标。当上述两个行为目标纠缠在-起时,这取决于政府的目标偏好:当政府偏好于市场公共利益目标时,则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对价补偿方案,国企与市场同时走向繁荣;当政府偏好国企的特殊利益目标时,国有上市公司的当前利益摆在凸显位置,国有上市公司推出吝啬方案,市场投资者信心受到打击,结果是市场陷入新的危局。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作为监管者,从自身特殊利益中走出来,摆脱国企利益的束缚,真正处于“超然”地位,为市场健康有序运行提供公正、公平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国企和政府作为10多年证券市场最大的得利者,在股改中应遵从市场经济伦理原则,放弃与民争利的价值取向,尊重流通股权益,适当还利于民,真正与流通股公平博弈。
其次,应设置流通股股东投票率最低限制,以保证博弈的有效性。流通股股东不仅有网络投票的权利,也有投票的义务。但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流通股股东虽然享有了权利,但其自身对权利的认知和行使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目前中国中小散户占很大比例的情况下,还需要通过更多的投资者教育使中小投资者认识并行使自已的权利,以确保投票率达到最低限制,确保股权分置改革结果的可信度、有效性。对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率规定最低要求,对投票没能达到最低表决率要求的,制定相关的处理、解决办法,如延长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等使博弈过程更加合理与公正。
参考文献
[1]哈罗德•库恩.博弈论经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申尊焕.大股东合作与竞争关系的一个博弈分析[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