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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实施难题与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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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实施难题与建议

摘要: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虽然2018年11月28日,商务部等六部门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工作,但税收新政仍未全面实施。主要从跨境进口电商的成本、通单关的影响、海关执法面临的压力等方面分析其未能全面实施的原因,并提出了政策优化调整、简化备案流程、加紧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全面实施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并且在“一带一路”倡议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重大国家战略的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迅猛。根据《2018年上半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8年上半年国内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40810亿元,同比增长30.1%。但是,随着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迅速发展,仍然按照目前有效的法律依据对其征收行邮税,将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为了规范跨境电商的交易行为,体现税负公平、堵塞漏洞,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新政),规定从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不再按“物品”的行邮税规则征收[1]。然而,税收新政提出仅1个月就遭遇了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经营观望、市场降温的现象。2016年11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给予了1年的过渡期,延迟到2017年底;2017年9月20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至2018年底。历经两次延期后,2018年11月28日,颁发《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工作,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该政策的意味着我国第三次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税收新政难以全面实施的原因值得我们探讨。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简介

(一)调整行邮税政策税收新政规定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不再按“物品”的行邮税规则征收,同步调整了行邮税政策,将目前适用的10%、20%、30%、50%四挡税率调整为15%、30%、60%三档[1]。

(二)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计税规则《通知》后,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到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万元提高到26000万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及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均按照一般贸易方法全额征税[2]。税改前后,关于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具体税率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三)公布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此次跨境电商(B2C模式)零售进口商品的税改,财政部、海关总署等11个部门共同公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对跨境电商企业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只有列入《清单》的海外商品才能成为跨境进口零售的商品。虽然《通知》后目前《清单》中所列举的商品数量增加到1312个,但是仍然十分有限。进口商品清单之外的商品,必须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入国内。

二、税收新政未能全面实施的原因

(一)增加了跨境进口电商的成本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行业销量最高的商品主要有两类:一是出于商品安全性能方面的考虑,以奶粉、个人洗护类为主;二是出于价格方面的优势考虑,以国外大品牌化妆品、彩妆、奢侈品等为主的。根据上表,以新税率比对新政前的跨境电商行邮税,分析其税负的增减。如母婴类,此前大部分商品在免税额内,新政则需缴纳11.9%的税费;对于单价超过100元但低于5000元的化妆品而言,税改前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按50%的行邮税率征收。新政以后,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17%+30%)×70%=32.9%,新政后税负减轻17.1%。单价超过5000元的则要以关税完税价格计算缴纳关税,并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于奢侈品类,如果价值超过5000元,例如高档手表在税收新政实施颁布前可以按照30%的税率缴纳行邮税,而现在其税率与一般贸易一样需缴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这将对奢侈品电商极为不利。

(二)通关单制度杀伤力大依据税收新政,只有列入《清单》的海外商品才能成为跨境进口零售的商品,进口商品清单之外的商品,必须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入国内,企业必须要提交合同、商业发票和原产地证明等单证才能取得通关单,通关单是该方式下进口商品必需的文件。然而这些证明文件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是难以取得的,因为一般贸易模式下大部分是由境内企业从生产商品的厂家进货,所以企业能够提供合同、发票、原产地证、装箱单和批文等必需的文件。而跨境电商的商品大部分是采购团队在海外大型卖场直接进行大量采购,没有办法取得原产地证等文件,只能取得商品的销售发票。将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有相同的规定是不妥的,通关单制度对这些企业而言是致命的。

(三)增加了海关执法压力大部分跨境电商商品的税费随着最低免征额的取消都将增加,如此便需要更多的海关人员参与到税费征收和执行清关手续的工作之中,如此将大大增加了现场海关的行政成本。在跨境电商税收新政中通过电子商务渠道设定了个人年度限购限额,然而目前海关无法有效获取每个消费者的个人身份信息。从以往各试点城市来看,有一些非法企业采用假身份证或利用其他进口商身份进行报关以通过电子商务渠道进口商品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需要依靠整个社会信息技术平台的不断发展,信息的不连通也是阻碍“税收新政”全面实施的难题

(四)国际环境的变化对跨境电商影响深远随着2018年3月中美贸易摩擦的出现,国际形势显得更为微妙和复杂。从进口国家来看,美国的商品十分受我国跨境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喜欢。中美贸易摩擦对于从美国进口的跨境电商卖家影响很大。其实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不仅仅来自于直接的关税加征,还有中美贸易摩擦引起的其他间接因素,比如汇率波动,以及海外电商平台的政策变化等。“税收新政”的三次延缓也无不考虑过国际竞争力的加大对我们跨境电商的影响。

三、对跨境B2C新政实施难题的建议

(一)对税收新政优化调整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员曹磊曾说道,“国家部委还没有摸索出一套专门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政策”。税收新政的三次延缓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对已经实施的政策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对其进行优化和完善,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对跨境电商开展调查研究,关注企业提出的经营成本提高、清关困难等问题,特别是在通关单制度上不能与一般贸易方式一概而论。在防止利用行邮税的漏洞、加强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监管下,尽量减少跨境电商因为政策的突变带来的损失。二是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将新政颁布实施后操作层面的一些模糊地带进行明确,从而减少执法争议。其实,在很大程度上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和一些海外商家对新政的担忧是由政策不确定性造成的,而不是税收本身造成的。政策实施的不确定性也由于不同口岸对政策的理解和执法不一而增加了。例如完税价格有的口岸是零售价格有的口岸是不含税价格,在中国海关官网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简化审批备案程序提高通关效率在清单中关于对化妆品、特殊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产品首次进口的采购者,需要提供被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商品的检验检疫证书和原产地证书等相关材料[3],有提交许可证、注册或备案的要求。其中保健品、化妆品等还需在食药监总局注册备案。以进口化妆品为例,首先该化妆品样品被要求送到食药总局指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检测,该检测过程平均需要耗时3个月,检测没有问题后需要送食药监总局备案,该过程平均耗时半年,如果再加上排队等候的时间,那么全套备案流程走下来需要将近一年的时间,并且全套流程走下来费用也较高,小到几千元大到几万元。而跨境电商经营的化妆品,绝大多数都为快销品,产品更新速度快,生命周期通常只有半年。国家相关检验检疫及审批部门应简化或放宽部分商品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填报手续,降低费用以适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未来发展需求,提高消费品进口通关效率。

(三)加紧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快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步伐,从大数据层面进行用户跨境购买的监督与管理[4],与电子商务平台数据进行对接和共享,从而更加细致具体地将税收新政落地。比方说在《通知》后关于个人单次5000元的消费限额和年度26000的消费限额的政策,政府必须和电商平台做好系列对接工作,通过大数据的方式进行交易信息的监督检测。企业的各项交易数据需要接入政府管理系统,这在我国传统行业是从来没有经历过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既是挑战也是发展的必经过程。

四、结论

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突破了空间限制促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税收征管方面的难题[5]。针对跨境电商游离于税收体制外的问题,虽然2016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跨境电商(B2C模式)税收新政,在2018年11月也了《通知》,从确定电商平台、电商企业、消费者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工作,但是税收新政目前仍未能全面实施。本研究从跨境进口电商的成本、通单关税的影响、海关执法面临的压力等方面分析了税收新政未能全面实施的原因,并从对税收新政优化调整、简化审批备案程序提高通关效率、加紧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促进税收新政的全面实施和跨境电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作出一点儿贡献。

参考文献:

[1]梁小晓.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与优化对策研究[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9(2):164.

[2]吕瑶.我国零售进口跨境电商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18(3):4-7.

[3]侯欢.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与破解———基于微观、中观和宏观税收公平的思考[J].西部论坛,2017(5):94-101.

[4]田爱国.基于“互联网+”战略的我国跨境零售电商发展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研究,2016(21):84-86.

[5]张利涛.税改延长跨境电商前途未卜[N/OL].北京商报网,(2016-11-16).

作者:刘仪 单位:西安石油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