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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避税”又称“税收筹划”。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合法避税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随着观念的不断更新,合法避税也逐渐被人们所了解和认可。各国在经济发展上都存在不同的倾向性,在各个地区和各个行业之间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及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异也为合法避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条件。而对于避税,世界各国众说纷纭,看法不一。严格来讲,避税有正当避税与不正当避税之区别。正当避税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它又称税收筹划。而不正当避税则是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相为违背的。如有的国家对烟酒征收较高的税收,有的人采取少喝酒少抽烟的方法,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这种行为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因此它是一种正当避税,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综合性、整体性、目的性和普遍性。可见合法避税不但可以为企业提供很大的税收利益,而作为执法部门,纳税人的行为又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为国家所鼓励和倡导。
1概念及特点
合法避税(税收筹划),是指应纳税义务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其真正的目的是在纳税约束的市场环境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
2合法避税与节税、避税、偷税的异同
对于“偷税”,世界各国认识比较一致,而对“避税”的合法性,由于在区别上有难度,因此各国对两者在概念及法律界定上分歧较大。有的国家认为对税收不能以道德名义提出额外要求,钻税法空子也好,不钻税法空子也好,只要合法一概是允许的,所以不必划分什么是避税,什么是节税。有的则对避税比较严厉,规定的防范避税的条款较多。有的国家主张避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避税包含节税,把避税划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把属于正当的合法的避税称之为“税收筹划”或“节税”,在法律上不予反对。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这样两点含意:一是避税不同于偷税,前者手段是非违法的,后者是非法的;二是避税似乎有悖于道德上的要求,比如利用税法漏洞,钻税收空子等等。因此,把“避税”与“合法避税”相区分,主要的区别是:前者虽然不违法,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也许有人会说,作为一个纳税人他并不需要清楚地辨别什么是“避税”,什么是“合法避税”,而只要关注是否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且采取的手段不违反税法就可以了,因为偷、逃税一旦败露要受法律惩罚。但是对于立法者或政府税务部门,准确地判定“避税”和“节税”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对这两种行为执法部门对待他们的态度是不同的。防范避税关系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以及法律漏洞的堵塞和税制的完善;另一方面利用好“节税”这个重要的利益驱动器,则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3合法避税是纳税人应有的权益
现代意义上的税收,应该是在税收法律规范下的税收。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现实。这个阶段,税收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调控作用更为明显,并且税收通过税收法律规范后,明确界定了纳税人应尽的纳税义务,为合法降低税收成本提供了现实的可能。在法治社会中,企业权利应是具体的设立权、发展权、人权、财权、物权、借贷权、经营决策权、产品开发权以及税务筹划权等。这些权利以及相应的利益,是企业权益的实实在在的内容,是企业权益的外在形式得以体现的质的规定性。
合法避税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它不该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经营状况、贡献大小不同而不等。反对企业正当的避税活动,恰恰助长了偷税、逃税及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滋生。因此,鼓励企业依法纳税、遵守税法的最明智的办法是让企业(纳税人)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合法避税),而不是剥夺其权利,促使其走违法之道。合法避税,对完善税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涉税犯罪,提高纳税人乃至全民的税收法律意识都有重要的意义。新晨
4合法避税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从根本上讲,避税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也就是说,在设计避税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避税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决策者在选择避税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合法避税目的实现。
可以说,任何一项避税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避税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避税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避税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避税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避税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避税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比如,某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必然要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向他提供一份避税方案,可以让他免予缴纳任何税款,只要他把经营业绩控制在起征点下就可以了,但这项税收避税方案是合理的吗?当然不是。这位个体户的税收负担虽然为零,但其收益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种方案自然不是令人满意的避税方案。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换取税收负担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可见,合法避税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方案才是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