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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传统产业升级,创新驱动势在必行。科创型小微企业缺少抵质押物,信贷风险相对较大,传统信贷模式难以有效支持,亟须变革。国内外已经开展了对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支持科创型小微企业的研究和实践,本文进行了综述评论,提出下一步应从价格机制上深入研究的建议。
关键词:投贷联动;商业银行;科创型小微企业;风险投资
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高速增长难以为继,中高速发展成为常态,发展动力也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与此同时,随着传统产业和传统信贷业务的低迷,商业银行也告别了过去利润高速增长的“黄金时代”,四大行平均利润增速曾从2012年的14.9%下降到最低时2015年的不到1%。以创新驱动为特色的科创型小微企业,未来发展前景良好,增速较快,但由于缺少抵质押物,风险较大,难以得到传统信贷的支持,商业银行也难以享有科创型小微企业未来的高增长和高收益。在这一矛盾背景下,投贷联动业务通过债务融资与股权投资的有机结合,成为当前商业银行适应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客观需求、推动业务模式创新、打造新利润增长极的重要突破口。本文在充分收集、阅读、研究相关文献基础上,对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服务科创型小微企业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以期找出下一步的研究方向。
一、投贷联动模式综述
(一)定义由于商业银行设立投资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的模式尚未普及,本文所讨论的投贷联动,广义地指商业银行在合法、合规框架下,通过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或通过设立子公司等若干模式,“股权+债权”相结合,为具有发展前景的科创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二)常见业务模式在国内,由于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市场化程度低,直接融资较少,间接融资仍是主要渠道,因此投贷联动更多地由商业银行主导。然而,受《商业银行法》对于混业经营的限制,虽然国家确定了10家投贷联动试点行,但进展相对缓慢。目前,有几种方式试水:一是直接投资模式。目前仅适用于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国家开发银行,可直接持股投资,其他商业银行暂不允许直接投资。二是商业银行与境外子公司联动模式。四大行等通过海外股权投资子公司在国内成立孙公司的方式,合理规避境内分支机构直接投资的限制,由孙公司间接持股,境内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实现投贷联动。该模式的优点是投贷双方在一个集团、一个体系,沟通和管理成本相对较低;缺点是股权债权实际控制人相同,风险分散作用有限,容易相互影响,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防火墙。三是商业银行与风投机构合作模式。商业银行与外部风险投资机构联动,客户可由双方分别推荐,银行贷款融资,风投机构股权融资。该模式的优点是能有效分散风险,缺点是投贷双方风险偏好、业务逻辑、思维方式差异较大,沟通成本高,寻找双方都能认可的客户较难。四是合资银行模式。浦发银行和硅谷银行合资成立浦发硅谷银行,针对科技类创新企业,国内外合作开展投贷联动。
二、投贷联动理论基础
通过文献研究表明,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支持科创型小微企业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融资结构理论、中小企业成长理论、融资次序理论和成本理论。
(一)融资结构理论融资结构(FinancialStructure)是指企业在获取融资时,通过不同渠道筹集资金的比例构成关系。其主要观点是企业的市场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因此一个公司无论在实际中选择了什么样的融资组合,其资本成本的加权平均数保持不变;企业投资决策的选择点只能以权益流量资本化率为基础,完全不受投资提供融资类型的影响。(二)中小企业成长阶段理论中小企业成长阶段理论认为,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呈现动态变化的过程,即创立、成长、成熟、衰退四个阶段。因此,在企业不同的发展时期要寻找与其特点相适应的资金以促进其有效率的发展。(三)融资次序理论融资次序理论认为,中小企业主要出于控制权分散等因素考虑,在融资时优先考虑对企业控制权的最小融资方式,而不是选择以最优资本结构为目标的方式进行融资。即企业融资次序是先体内资金循环使用再进行外部融资,为了不稀释对企业的控制权,外部来源的资金则尽可能地避免股权类资金,以债务性资金为主。(四)成本理论成本理论是指人(信息优势一方)和委托人(信息劣势一方)各自行为遵循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委托人通过激励机制来约束人的行为,而使自身的利益实现最大化。在投贷联动中,一方面,企业管理层是人,股东是债权人;另一方面,投贷联动的投方掌握信息较多,是人,贷方掌握信息较少,是委托人。
三、投贷联动模式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投贷联动”是我国当前特定金融格局的产物,因此国外学者少有完全对应的研究,更多的是从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投资的角度。也正是由于“投贷联动”的探索性质,国内学者对“投贷联动”的研究也更多地集中在定性描述,深层次机制分析的研究则比较少见。
(一)国内研究
1.投贷联动运行模式的运行机制
胡艳、刘霞(2010)及王婵、田增瑞(2012)等介绍和分析了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或开展投贷联动的运作模式和参与方式,探讨其运行机制。廖岷、王鑫泽(2016)实证检验了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显著有别于非科技型企业,认为这是造成股权投资缺口的根本动因,并以资产的最优化和跨期组合模型来说明投贷联动机制对商业银行具有微观激励效应。陈邦强(2016)从创新科技企业的融资特点和资金供给情况出发,得出投贷联动中银行业的着力点在于加强与创投机构的合作,开展业务模式创新,而监管的着力点在于确立游戏规则。
2.投贷联动运行模式的作用
张陆扬、刘崇光、范建年(2007)及陈谷良(2008)和王中、卞英丹(2008)等认为,商业银行可作为风险投资体系中的重要资金来源,投贷联动可丰富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模式,扩展自身业务范围,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蔡洋萍、肖勇光(2015)对投贷联动模式与传统金融机构信贷的模式进行了对比,结果是股权类资金相比债权类资金对科创企业的匹配度更高。杨再平(2015)认为,“投资+贷款”的组合模式能有效调动社会投资资本,优化了金融资源配置,在金融对实体的服务有增益。魏国雄(2016)从投贷联动的潜在风险出发,认为投贷联动业务应积极审慎开展,避免相关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更要避免将商业银行贷款视同甚至异化为股权投资。
3.投贷联动策略
余丰慧(2011)提出将知识产权、专利等评级机构引入到商业银行的投贷联动运行模式中,并增加此类抵质押物的授信。顾海峰(2011)认为,可以将信贷风险分散到担保融资中,建议商业银行在信贷资金结合投资资金的基础上增加担保类投资。金煌(2015)提出我国商业银行探索投贷联动业务模式要依靠综合性经营的新型思维。陆岷峰、杨亮(2016)以互联网金融与科技金融两者结合为研究视角,提出将贷款、债权、股权三类投资行为相结合。张惠(2016)提出投贷联动要链式开发、龙头带动、定向营销。
(二)国外研究
1.投贷联动的组织形式和资金来源
DiamondT.Tyebjee(1984)认为,风险投资机构能够有效抑制在融资过程中出现的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搭便车等使得市场配置不优化的情况,因此,科创型小微企业更加青睐于这类资金。Colin等(1995)认为,商业银行非正式地参与风险投资,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ColinM.Mason、RichardT.Harrison(1996)认为,面对中小企业融资难及小企业不欢迎风险投资进行资金扶持的问题,银行应该积极参与风险投资。GeoffS.Parkinson(1998)提出风险投资是高新科技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对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贡献较大。GarryD.Bruton(2003)认为,在企业和风投机构订立契约关系及基金公司价值创造方式等方面差异巨大。针对科技类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DeepaPakianathan(2006)认为,大企业贷款规模大,银行等机构可以批量授信,成本低且收益高,但科创型小微企业融资规模较小,贷款成本高收益低,风险投资是很好的替代渠道。AlexanderPopov(2012)通过研究欧洲国家样本数据,得出风险投资对创新有高度相关性。
2.信息不对称问题
StiglitzWeiss(1981)通过建立包含信息不对称的信贷市场模型,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提出并解释了信贷配给现象。Bester(1985、1987)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抵押品在信贷配给模型中的作用。其他学者,如Williamson(1986)、Schmidt-Mohr(1997)等也在这一理论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特征。Cassar、IttnerCavalluzzo(2015)分析发现,采用更加规范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能够通过显著提升信息质量,进而缓解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3.融资约束问题
JaruneeWonglimpiyarat(2013)对比了新加坡和泰国的小微企业融资状况及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干预程度,指出新加坡的创新融资政策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更大,而这一创新融资政策中的政府性资金如贷款则是股权投资的补充。GabrielaPrelipcean与MirceaBoscoianu(2014)研究认为,贷款担保、政府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在帮扶困难企业方面具有更快的市场反应。MirceaBoscoianu、GabrielaPrelipean、EmiliaCalefariu等(2015)对罗马尼亚小微企业的创新性融资工具开展了讨论,提出可设立混合贷款与政府资本、定期引入风险投资基金或私人股权基金的半开放式投资基金。
四、研究综述评论
总体而言,对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支持科创型小微企业的研究,国内学者主要关注投贷联动运行模式的运行机制、作用、策略,国外学者重点研究了投贷联动的组织形式、资金来源、信息不对称、融资约束等问题。国内研究对国外经验的借鉴也更多停留在对运行模式的参考和对比,少有用适应性的模型进行具体分析,也没有对各投资方的投资博弈进行分析,使投贷联动模式的研究文献看似不少,但不够完善。笔者认为,国内混业经营尚不成熟,商业银行集团内部投贷联动虽然能降低投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影响,但投贷双方实际为一致行动人,其风险隔离始终无法妥善解决。因此,一方面要继续鼓励混业经营,但投贷双方应以不同商业银行集团为宜;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风险投资机构,形成稳定的风投市场和长效的风控机制,并更多地由银行和风投实现投贷联动。从投贷联动参与方的需求分析,科创型小微企业对于投贷联动的主要期望在于获取合理、优惠的融资价格和宽限期长、总期限长的融资偿还期限;商业银行希望获取较高收益并尽可能降低风险;风投机构主要目标是识别出高成长高收益客户,对风险容忍度相对较大,如何综合考虑三方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寻求以价格形成机制为基础的收益平衡,是实现投贷联动健康发展的核心要义。从商业银行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角度,研究者可以以资金成本(C)、违约率(PD)、违约损失率(LGD)、综合回报率(R)为变量,以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为条件,寻求商业银行和风投机构各自的最低回报率,并测算不同投贷比例下的平均综合回报率与企业期望融资价格曲线进行交叉得出三方平衡的区间。此外,运用外国成功的投贷联动模式及今后我国试点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具体数据进行量化与建模分析,也会对投贷联动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魏国雄.投贷联动的风险防控[J].中国金融,2016(5):41-43.
[2]廖岷,王鑫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机制创新与监管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16(11):45-55.
[3]胡艳,刘霞.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风险管理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22(03):152-154.
[4]陆岷峰,张欢.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争议与对策研究[J].西南金融,2017(03):3-9.
作者:黄卫平 黄都 窦森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