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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文化休闲产业风险投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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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文化休闲产业风险投资

摘要:文化休闲产业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与风险投资的制度安排高度契合,使得风险投资对其表现出高度偏好。文化休闲产业风险投资体现了知识与资本结合的力量,必将对我国文化休闲产业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当前,我国文化休闲产业风险投资发展快、潜力大,但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需建立完善相应政策措施,引导其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文化休闲产业风险投资的有利环境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文化休闲产业风险投资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文化休闲产业;风险投资;问题;政策建议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也称创业投资,起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是指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企业的一种权益资本。文化休闲产业与一般行业不同,其核心资产不是机器、厂房等有形资产,而是通过研究和开发形成的各种无形资产,因此较难准确计算其净资产,也很难评估其资产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潜在收益。因此,该产业投资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而一旦所投资企业的产品推向市场并得到广泛认可,其投资收益往往相当可观。该产业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与风险投资的制度安排高度契合,使得风险投资对其表现出高度偏好。

一、我国文化休闲产业风险投资的有利环境

(一)产业基础好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增长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服务业发展及创新驱动。大力发展文化休闲产业有利于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粗放型发展方式,符合产业发展的方向。近年来,在我国整体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文化休闲产业实现持续较快增长,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稳步提高。2007~2016年间,我国文化休闲产业增加值从6412亿元增加到30785亿元,年均增长17.1%,占GDP比重年均为3.2%。2011年起,随着整体经济增长放缓,文化休闲产业增速有所下降,但始终高于GDP增速,其占GDP的比重也保持稳步上升态势。2016年,我国完成文化休闲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3%,占GDP的比重达4.14%①。随着文化休闲产业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对其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对该领域的投资也保持较高的增速。2007~2016年间,我国文化、体育和娱乐固定资产投资从1124亿元增加到7830亿元,年均增长25.1%,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的比重年均为1.1%。2012年以来,文化、体育和娱乐固定资产投资虽有所放缓,但除2015年外,其余年份增速均高于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增速,其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的比重也保持稳步上升。2016年,我国文化、体育和娱乐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6.4%,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的比重为1.3%②。此外,我国文化休闲产业投资基金不仅在数量上保持快速增长,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2007~2014年间,我国有近100支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设立,仅2014年新增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就达51支,募集资金逾1200亿元。从投向结构看,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投资最多,占比在23%以上;旅游业和演艺业次之,占比17%③。这充分表明,随着我国文化休闲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的加快,互联网、媒体等新兴产业赢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为文化休闲产业风险投资迅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政策支持力度大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休闲产业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休闲产业。2000年,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首次提出“文化产业”的概念;2003年,中央成立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正式拉开我国文化产业改革的序幕;2007年和2009年,财税部门相继出台针对文化休闲产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文化休闲产业振兴规划》,首次将文化休闲产业定位为战略性产业,并提出要加大政府投入和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联合出台《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休闲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从信贷支持、授信模式、资本市场、保险服务、配套机制和效果评估等方面,全面改善文化休闲企业融资环境,为风险资本进入文化休闲产业提供了新契机;2011年,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部署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总纲领;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源相结合,共同推进文化休闲产业发展,明确提出到2020年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2014年,文化部等三部委联合出台《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制定了更加具体的金融支持举措;2017年,《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实施,同时《文化休闲产业促进法》的制定工作正加快推进。

(三)风险投资潜力大

国际经验表明,当一国人均GDP处于1500美元~3000美元时,文化消费将进入快速增长阶段;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文化消费将占总消费支出的23%④。2016年,我国人均GDP为5.4万元人民币(约合8126美元)⑤,但人均文化娱乐消费支出仅为800元人民币,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为4.9%,明显未达到国际标准。从另一个角度看,2007~2016年间,我国文化休闲产业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的比重平均为1.13%,比文化休闲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低2.08个百分点,即我国对文化休闲产业的投资回报率远高于其他行业的平均水平。基于经济学角度,我国应大幅提高对文化休闲产业的投资(投资回报率递减),直至对文化休闲产业的投资回报率与其他行业平均水平相同时,才达到资源配置的合理状态。可以预见,文化休闲产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文化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不断迸发,加上老百姓文化消费习惯的升级以及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型业态的崛起,都将为文化休闲产业风险投资带来巨大空间。

二、我国文化休闲产业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弊端加大

投资风险如前所述,文化休闲产业的主要资产和核心竞争力是其独一无二的无形资产,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正外部性,存在被搭便车的可能,需要政府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因此,对风险投资者而言,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措施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是其决定投资与否的重要参考。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社会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较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也不够,导致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忽视自我保护的现象同时存在。二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不健全。虽然目前我国已建立由《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各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组成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但部分法律法规之间有所出入、甚至出现矛盾,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中,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三是打击侵权执法不严。行政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不够,且由于专利、商标、版权等归属不同部门管辖,各部门间缺乏有效沟通和协调,难免形成监管真空,不利于有效打击侵权违法行为。

(二)文化休闲企业自主创新不足

降低投资收益文化休闲企业盈利和成长的关键在于自主创新,只有创新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文化产品,才能创造巨大的利润空间,从而具备足够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成为风险投资青睐的对象。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弊端和创新型人才缺乏,文化休闲企业创新意愿和能力均有所欠缺。我国真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多,文化产品同质化现象明显,盈利模式严重依赖引进国外文化产品。例如,前几年来我国出现“韩剧热”现象,其收视率屡创新高的同时,一股“韩风”在全国刮起:韩国商品畅销,赴韩旅游成为热门路线,年轻人中出现了不少“哈韩族”。“韩风”的兴起,恰恰反映出我国文化休闲产业自主创新的匮乏,与消费者达成文化认同和情感共鸣的文化产品少,他国文化产品借此乘虚而入,快速抢占我国市场。2013年,我国各大卫视频道引进的海外节目多达30多个,国产节目的开发则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导致企业盈利水平低下。2016年,我国75家文化传媒上市公司年报显示,虽然大多数企业的净利润实现了正增长,但业绩增长主要靠政府补助和奖励,真正通过自主创新实现利润增长的企业少之又少。

(三)风险投资选择性障碍和机制性问题阻碍创新

风险投资与创新相伴而生。根据哈佛大学教授勒纳(JoshuaLerner)的研究,风险投资对于创新的贡献,是常规经济政策(如税收减免促进创新政策)的三倍。然而,当前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选择性障碍和机制性问题阻碍了文化休闲产业的创新,突出表现在风险投资对研发阶段企业的支持不足。通常,风险投资进入企业分为四个阶段:种子期,对应创新理念的酝酿阶段;导入期,对应创新的实现和产品的试销阶段;成长期,对应创新产品的生产扩大阶段;成熟期,对应创新产品进入大工业生产阶段。不难看出,种子期和导入期是企业研发创新的关键阶段。文化休闲产业的特点决定了企业最渴求风险投资支持的是研发阶段,但风险投资者为降低投资风险,往往倾向于“坐享其成”,在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投入大量资金,对种子期和导入期企业投入资金偏少。高宏存(2013)的研究显示,我国文化休闲产业风险投资在种子期的项目占比为13.6%,但投入资本占比仅为1.7%;投资导入期的项目占比为40.9%,投入资本占比也仅为18.8%。显然,在文化休闲企业不同发展阶段风险投资项目数和投资金额严重不匹配,研发阶段的投资项目数较多但投资金额较少,合理的解释是:风险投资机构从企业的研发阶段便开始关注立项,但只是象征性投入少量资金,真正大量的资金投入是在企业进入成长期之后。

(四)政府有效引导不足,导致风险投资“增值服务”不明显

理想的风险投资不仅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而且还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专业的技术服务和丰富的社会资源,成为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助推器。然而,风险投资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尚未形成一套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例如,对风险资本的来源与构成、风险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风险投资的进入与退出等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虽然部分行政法规对风险投资有所涉及,但相关规定较为笼统,仅起到宏观上的指导作用,实际操作性并不强。管理滞后导致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不够规范,风险投资机构除提供资金支持,后续对企业资源整合和经营管理提供的“增值服务”不多,尚未真正形成风险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格局。

(五)配套服务不完善

限制风险投资发展一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导致风险投资退出难。风险投资的退出决定了投资者能否收回投资并实现资本增值,是影响风险资本投资的重要因素。通常而言,风险投资退出可采取公开上市(IPO)、第三方收购或兼并、创业者回购、清算等方式。其中,通过公开上市退出可以实现丰厚的回报,因此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最理想方式。但我国风险投资退出主要采取创业者回购方式,而通过公开上市进行退出的并不多见(如图6)。在我国,若企业要在主板上市,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且必须达到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所设门槛对“先天弱小”的文化休闲企业过高。虽然我国相继在2004年推出了中小企业板、在2009年推出了创业板,但在两个市场上市的条件仍然过于严苛,也缺乏灵活性,真正能通过两个市场实现退出的风险投资仍然较少。因此,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限制了风险投资通过公开上市方式退出,降低了文化休闲产业对风险投资的吸引力。二是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服务水平低,制约风险投资发展。完善的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服务是风险投资成功的重要保障。文化休闲企业固定资产少,对科学合理评估其资产价值提出了挑战。当前,我国还未建立起针对文化休闲产业轻资产特点的资产评估机制,资产评估机构良莠不齐,在资质、能力和资源等方面尚不能为风险投资提供优质服务。由于文化休闲企业投资周期长、资产评估难,风险不易把握,大多担保机构不愿介入,或者以收取高额担保费用的方式介入,降低了融资担保服务的可获得性,提高了服务的成本。一部分文化休闲企业试图通过联保的方式解决融资担保难问题,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在寻求合作过程中,若没有完善的资产评估机制,缺乏有效的融资担保,多数风险投资机构不愿与没有成功先例的初创企业合作,这使得中小型文化休闲企业难以获得风险投资。

三、完善我国文化休闲产业风险投资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政策扶持,鼓励更多风险资本投向文化休闲产业

我国文化休闲产业的投资与社会合意水平差距较大,因此要加大政策扶持,鼓励更多风险资本投向文化休闲产业。审批政策方面,要适当降低对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硬性要求,简化机构成立、项目申报的审批流程;转变文化休闲产业“出身准入制”观念,打破进入壁垒,引导、鼓励更多民间资本以及外资投资文化休闲产业。财税政策方面,要建立健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继续加大政府对文化休闲产业基金的投入;适时针对文化休闲产业风险投资出台税收减免、风险补偿等政策,设立风险投资支持创新专项奖励基金;注重将财税政策与各类金融工具有效结合,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用。金融政策方面,建议采取政府担保、贴息等措施,积极推动更多金融机构开办文化创意领域的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发挥不同资本的作用,在种子期和导入期注重引入风险投资,在成长期和成熟期注重引导信贷资金配合跟进,满足文化休闲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

(二)完善法律法规,优化文化休闲产业风险投资制度环境

一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将保护文化创意和创新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加大立法和普法力度。针对《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存在冲突的情况,建议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形成统一、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等相关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加大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营造支持创新的法治环境,激活文化休闲企业的创新活力,增强文化休闲产业对风险投资的吸引力。二是完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立法实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时出台《风险投资法》,对风险资本的来源与构成、风险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风险投资的进入与退出等进行系统规定,规范我国风险投资运作,增强可信度与透明度,保护风险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在《风险投资法》的总体框架下,结合文化休闲产业的特点,制定出台《文化休闲产业风险投资管理办法》,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优化风险投资结构,助力文化休闲产业供给侧改革

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强供给侧改革是我国文化休闲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转型升级的方向。风险投资应把握时代机遇,通过优化投资结构以及提供更多“增值服务”,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助力文化休闲产业供给侧改革:一是提升文化产品供给质量,满足文化消费需求。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文化消费需求层次不断提高且日益多样化。风险投资要遵循市场规律和文化需求特征,加大投资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帮助企业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文化价值、艺术品位,更新产品开发的理念、内容,增强文化产品供给的有效性,创造和满足文化消费需求。二是注重创意创新,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加大风险投资对研发阶段文化休闲企业的支持力度,处理好推陈和出新、继承和发展、借鉴和吸收三重关系,推动文化休闲企业在思想观念、管理体制、市场体系、科技要素等方面大力创新,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三是注重创立品牌,增强国际竞争力。优先支持以文化骨干企业为龙头的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建设和发展,加快建设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文化创意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的文化创意品牌和产品,不断提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层次和水平。

(四)提升配套服务,推动文化休闲产业风险投资持续快速发展

一是疏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加强资本市场运作规则和文化休闲产业政策规则之间的衔接,降低文化休闲企业上市门槛。明确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各自定位,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不同股权结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知名度文化休闲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一批市场化程度高、竞争力强的大型文化休闲企业在主板上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型文化休闲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同时,建议由政府出面,推动大型国有文化休闲企业通过并购整合文化休闲产业资源,延长产业价值链,为中小文化休闲企业风险投资通过第三方并购退出创造条件。二是全面提升资产评估和融资担保服务水平。加强对文化休闲产业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基础理论和典型案例研究,深化对文化休闲产业无形资产评估的规律性认识。统筹考虑无形资产评估的一般原则与文化休闲产业的具体实际,着力构建一套科学的文化休闲产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尽快出台加强文化休闲产业无形资产评估的指导意见,在为评估机构提供技术标准的同时,为有关部门提供监管依据。针对文化休闲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建议加快建设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规范文化类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培育合格融资担保主体。同时,鼓励银行、保险公司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和补偿机制,通过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文化休闲企业融资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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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凯悦.论风险投资支持文化产业的法律问题[J].新西部,2016,(18).

作者:刘闽浙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