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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调整协议是为了解决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风险投资本身的不确定性问题而签订的一种关于企业估值的融资合约,当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无法对企业估值达成一致时,投资方与融资方对于企业的现有价值暂不争议,并共同设定企业未来的业绩目标,以企业运营的实际绩效调整估值和双方的股权比例。如果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达到业绩目标,则融资方享有一定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否则,投资方享有一定的权利,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1,2]。由于投资环境变幻莫测,不确定性风险越来越大,使得投资收益难以预见,在这样的条件下,估值调整协议基于其有效规避投资机构风险的作用,在风险投资,企业扩张,套期保值等很多领域得到了应用。尤其在风险投资中,不确定性较一般传统投资更大,投融资双方容易对企业未来的估值产生分歧,估值调整协议的应用能够使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暂时搁置争议,既有利于企业及时获得风险投资资金,也能缓解风险投资机构的后顾之忧,为促成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因此,估值调整协议的合理利用,将有助于风险投资推动创新企业发展。
通过对近年在中国资本市场发生的估值调整协议典型案例的梳理(表1),可以看出,在风险投资中,估值调整协议的应用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权益作为激励手段。在风险投资中,企业家既想获得发展需要的基金,也不愿失去企业的拥有权,因此,令企业家在盈利能力良好时获得企业较多的权益,在盈利能力不好时,失去企业部分权益,能有效的激励企业家充分发挥创新能力。因此,应用于风险投资中的估值调整协议,多以权益作为激励手段。其次,没有单方面的赢家。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而言,若企业做强做大,风险投资机构通过出售权益而获得高额利润,若企业经营不善,即使风险投资获得较多的股权,替换管理层,也有可能使管理目的扭曲,经营中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对于创业企业而言,达到估值调整阀值,即获得了融资,又获得了较多的权益,若达不到阀值,将有可能失去企业。因此,企业家盈利水平到达估值调整阀值时,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实现共赢,是双方共同期待的结果。由此可见,在风险投资中,估值调整协议通常是利用权益(由固定权益和变动权益两部分构成)补偿投资机构的风险,因此,固定权益和变动权益两部分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特别是双赢结局的出现与否,如何影响这两部分权益的构成,对于揭示估值调整协议风险补偿的作用机理有重要研究意义,是合理应用估值调整协议,科学选择风险投资金融工具亟待解决的问题。
1文献综述
对于风险投资估值调整协议的研究,目前学者主要利用期权理论、合约理论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围绕激励和风险问题展开,在激励问题方面,项海容提出估值调整协议对创业企业家存在激励作用,激励效应的程度受到目标难度的影响,目标设置的难度越高,企业家的努力程度就越差,而目标难度的设置受到项目风险、创业企业家的能力和项目互补等因素决定,只有当这些项目内部的环境被充分考量,才能得到有效的激励效果,同时还证明,当目标的难度有差异时,造成的社会效率也不同。张波指出当企业管理层的风险偏好是中性的时候,估值调整协议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收益和激励管理层,解释了现实案例中所涉及的投融资双方行为以及收益分配结果。胡晓珂分析了对赌协议在不完全契约状态下表现出的射幸性特点,论证了基于企业估值调整所进行的条款安排并不违背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效率目标,孙艳军从合约理论的角度,剖析了估值调整协议的应用基础,阐述了估值调整机制的合理价值,认为估值调整协议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风险管理方面,程继爽从我国企业签订估值调整协议融资的现状出发,探讨了估值调整协议的涵义和要素,进而指出了我国企业抵御风险和提高利用估值调整协议融资质量的途径。刘冰和杨明国首先从期权角度分析估值调整协议的特性,通过摩根斯坦利对永乐并购中的估值调整协议的应用,从企业的风险意识,估值方法、估值标准、风险防御能力等方面给出了对我国企业的建议。
专门针对估值调整协议的国外研究甚少,而与其相似的或有权益(或有控制)形式的合约研究较多,其中PhilippeAghion和PatrickBolton得出的关于“怎样建立一种可以让委托人都满意(目标一致)的初始合约”的结论与估值调整协议最为相似。PhilippeAghion和PatrickBolton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怎样建立一种可以让委托人都满意(目标一致)的初始合约,二是,何时初始合约不能实现委托人的目标一致性,此时控制权又当如何分配以实现有效性。为了解决以上这两个问题,作者进行了许多假设:有许多的投资者都在寻找好的投资机会;企业家有好项目因此有足够的议价能力,并提出一个“takeit–or–leaveitoffer”给投资者选择;在合约执行中存在许多的风险,例如,一些重要的决定是否会被合理的描述;货币收益都可被双方证实;企业家除了在意货币收益外,还在意如荣誉、人力资源的非货币收益;还假设了双方的收益和控制权分配。通过这些假设和一个不完全合约的分析,作者提出在项目投资收益为好的状态时,将控制权给予企业家,使其继续经营;在项目投资收益为差的状态时,将控制权给予风险投资家,让其选择对项目进行清算,这样就能确保实现有效率的行为选择。
对于基于估值调整协议的权益分配问题鲜有研究,学者们主要利用双向道德危害模型,基于权益投资、轮次投资等不同的形式,对风险投资权益问题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结论。岳意定,邹福阳和刘丹指出风险投资家和企业家在给定的股权结构下存在一个与股权相关的均衡努力水平,对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股权比例进行设计,研究了融资顺利进行和道德危害有效防范的问题。徐玖平和陈书建构建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家之间的道德危害模型,证明合约设计、分阶段投资、监督、股权配置和声誉机制的建立等激励机制对风险投资机构具有良好的激励作用,AnatRAdmati和PaulPfleiderer研究了一种多轮次投资中的问题,证明一种固定权益比例的合约会给风险投资家在所有的投资轮次中固定的权益比例,这会使得内部的投资者作出最优的投资决策,并在今后的投资轮次中,不会对证券作出错误的估价,Hellmann对可转换证券中的上市阶段的最优权益分配问题进行了研究,同时,他提出双向道德危害下,最优权益分配与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家的工作效率和努力效果有关,值得注意的是,他提出的权益分配仅是基于纯股权融资模式,实际上,当金融工具发生改变时,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家的激励模式也发生了改变,最优权益比例也会随之改变。与本文的研究内容相近的有Casamatta,Hellmann和晏文隽及郭菊娥的研究,其中Casamatta,hellmann为本文基于双向道德危害的模型构建提供了基础,而晏文隽和郭菊娥通过对蒙牛和摩根士丹利对赌协议的分析,给出了风险投资中的估值调整流程(如图1),是本文模型构建的依据。通过以上文献梳理可以看出,以往的研究在对估值调整协议权益分配及其影响因素方面较为匮乏,该问题的解决对于风险投资机构应用估值调整协议管理项目投资风险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为此,本文将根据估值调整协议的权益分配形式(如图1),基于双向道德危害风险,构建风险投资中估值调整协议权益分配模型,研究估值调整协议应用下最优固定权益分配比例及其影响因素,并给出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的或有(绝对)控股的充分条件。
2风险投资估值调整协议权益分配模型构建
2.1基本假设结合文献[1]的研究结论,应用估值调整协议的背景下,当创业企业表现优异,价值达到权益转让的标准,即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取得双赢后,风险投资机构选择在企业价值到达V*时退出。
2.2基本模型根据假设可知,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效用函数为为企业家和风险投资机构各自的激励约束,他们都会付出努力以最大化各自的效用。
3风险投资估值调整协议权益分配模型分析
根据风险投资估值调整协议权益分配模型基本假设,可得出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最优固定权益分配比例的解,及其影响因素,即定理1,同时还能够得出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或有(绝对)控股的充分条件,即推论1。
3.1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最优固定权益分配比例及其影响因素定理1:在满足模型基本假设下,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最优固定权益分配比例为。该定理说明,风险投资机构在应用估值调整协议进行投资时,所获得的最优固定权益分配比例除了与工作的效率和努力程度有关之外,还与实现双赢的先验概率(1-p)和调整的那部分权益,即估值分歧a有关,而风险投资机构受估值分歧和双赢结局发生的影响程度和方向,在推论1中给出证明和解释。同时定理1还说明,调整的权益和双赢发生的可能性,共同组成风险投资机构获得最优固定权益分配比例的边界条件,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不论实现双赢的可能性有多大,估值分歧不能过大,这是因为,分歧大时,若实现双赢,则风险投资机构惨败,若未实现双赢,则创业企业惨败,两种结果皆不能实现最优权益比例。该推论1的1)式说明,当双赢出现的可能性较大,风险投资机构失去部分权益的风险较大,此时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最优固定权益分配比例与调整的权益成正比,也就是被调整的权益比例越多,估值分歧越大,风险投资机构需要通过越多的固定权益比例补偿失去权益带来的风险。当双赢出现的可能性较小,企业家失去权益的风险增大,此时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最优固定权益分配比例与调整的权益成反比,也就是随着被调整的权益比例增多,风险投资机构固定权益比例需要减少以实现对企业家的有效激励。
3.2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或有(绝对)控股的充分条件该推论说明,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权益分配比例,依赖于风险投资机构可能输给创业企业的价值。当创业企业努力工作,不断实现创新力,提供企业的盈利能力,并使得盈利水平超过估值调整规定的标准,创业企业会拥有企业的绝对控股权[16](如推论2中1)式),但若风险投资机构承担损失较大时,风险投资机构会令估值调整前的权益比例超过半数以弥补承担的风险,此时风险投资机构获得企业的绝对控股权(如推论2中2)式)。若要风险投资机构始终不获得绝对控股权,则需要一方面创业企业家非资金的贡献大,另一方面风险投资机构承担的现金损失小(如推论2中3)式),根据以上分析可得表2。
3.3数值诠释根据定理1,根据最优固定权益的解析解,令创业企业的最高价值每份权益转换的价格K=1,创业企业工作效。根据图3,风险投资机构最优固定权益比例eˆ,随风险投资双赢可能性(1-p)的增大而增大。实现双赢的可能性增大,说明在与企业对赌的过程中,风险投资机构将很可能输掉部分权益。因此,风险投资机构需要较多的固定权益比例补偿风险,保护自身的权益。根据图4,随着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家之间估值分歧a的增加,风险投资机构最优固定权益比例eˆ的变动,受到风险投资双赢的可能性(1-p)的调节。当双赢的可能性较大,以图4①为分界,此时(1-p)>0.77,随着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家估值分歧的增加,风险投资机构最优固定权益比例也要增加,这是因为双赢可能性大,导致风险机构估值失败的风险大,风险投资机构将权益输给企业家的可能性增大,为此,风险投资机构需要通过保有较多的固定权益补偿这部分风险。当双赢的可能性较小,即(1-p)<0.77,随着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家估值分歧的增加,风险投资机构最优固定权益比例减少,这是因为双赢可能性小,则企业家估值失败的风险大,风险投资机构赢得企业家权益的可能性增大,风险投资机构需要减少固定权益比例,实现对企业家的有效激励。同时,估值分歧和对赌结果将共同构成风险投资机构要实现最优固定权益比例的边界条件,如图4②,风险投资机构要实现最优固定权益比例的前提是对企业家进行有效地激励。因此需要估值分歧和实现双赢构建平衡。特别是估值分歧不能过大,这是因为,估值分歧过大,无论是否双赢,都将令估值失败的一方损失惨重,将无法实现最优权益分配结果。
4结论
估值调整协议是风险投资中常用的金融工具,构建估值调整协议应用下,风险投资权益分配模型,分析风险投资权益分配及其影响因素,和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家或有(绝对)控股的充分条件,是本文主要研究内容,也是创新之处。首先,估值分歧和双赢发生的可能性,共同组成风险投资机构获得最优固定权益分配比例的边界条件,估值分歧过大,将不能实现对投融资双方的有效激励,无法实现最优固定权益分配。其次,风险投资机构获得最优固定权益分配比例与估值分歧和风险投资双赢的可能性有关。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最优固定权益比例随着实现双赢的可能性增大而增大。而估值分歧与最优固定权益比例的关系受双赢概率调节,当实现双赢可能性大,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家估值分歧越大,风险投资的最优固定权益比例越多以补偿失去权益的风险,当实现双赢可能性小,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家估值分歧越大,风险投资的最优固定权益比例减少以实现对企业家的有效激励。其次,若当风险投资机构的非财政贡献能力小于企业家时,风险投资机构估值调整后的最优固定权益比例将小于半数,此时企业家有绝对控股权,这也实现了对企业家的激励。
为了补偿自己的风险,风险投资机构会安排当企业盈利水平未到达估值调整阀值时,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权益为固定权益与调整的权益之和,只有当风险投资机构可能输给企业家的现金流足够的大,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绝对控股权。若要风险投资机构不论项目价值为何,都不能获得企业绝对控股权,当且仅当风险投资机构可能输给企业家的现金流足够的小和风险投资机构的非财政贡献小于企业家,当企业家通过估值调整可能从风险投资机构那里赢得的现金流很小,并且风险投资机构也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非财政贡献时,仍让风险投资机构有可能获得公司绝对控股权,对企业家来说会破坏他们的积极性,因此,此时企业家要始终有绝对控股权。本文对估值调整协议下的风险投资权益分配问题进行了研究,然而本文的研究基于估值调整协议的简化形式,因此在具体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的协议规定和条款设计。
作者:晏文隽 郭菊娥 单位: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西安交通大学中科预测研究基地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