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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风险投资机制构想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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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风险投资机制构想探讨

一、黑龙江省风险投资的政府支持情况分析

(一)黑龙江省政府支持的具体形式

黑龙江风险投资的政府支持有三种形式:政府直接投资、政府财政政策介入、政府引导投资基金。黑龙江省现阶段还是以政府直接投资为主,2010年引进了政府引导基金的支持形式。政府直接投资是政府以投资主体的身份直接创建风险投资公司。由于黑龙江省在我国属于欠发达地区,而风险投资在黑龙江时间较短,种子期和初创期有着明显投资不足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直接投资为主的政府支持形式在黑龙江省是符合现状的。政府财政政策介入是政府采取适当的财政政策对风险投资给予支持,这些财政政策包括政府担保、政府补助、政府采购等。政府财政政策介入主要通过优惠利率、无偿或者低息补贴或者采购风险投资公司的产品来分担和降低风险投资公司的风险。政府引导基金又称创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首先作为引导出资种子资金,吸引社会上其他类型的资金(如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个人)进入,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受到专业管理的新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黑龙江省本身就存在着政府资金有限的局限,而通过政府引导基金的方式,可以避免政府作为投资主体资金紧张问题,同时达到发挥风险投资的正外部性的作用,比起政府直接投资具有明显的优势。2010年黑龙江省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黑龙江省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已成功引进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成立第一支引导基金,预期效果完成引导基金10倍以上的放大。

(二)黑龙江省风险投资政府支持与外省比较分析

下表给出了我国参与风险投资省份政府及国有独资企业资本在风险投资中所占比例,横向比较了黑龙江省风险投资政府支持在全国范围内的相对情况。黑龙江省在全国范围内,政府和国有独资企业资本在风险投资比例较大,资金来源单一,政府在黑龙江省的风险投资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北京等国内最先引进风险投资的省份已经由政府直接投资向政府引导基金过渡,从直接干预转为了间接干预,相较黑龙江有着更为多元化的投资资金来源。

二、黑龙江省风险投资政府支持存在的问题

政府支持的目的是保证风险投资的正外部性,进而促进科技发展,带动整体经济增长。但由于风险投资在黑龙江省现阶段来自政府资金比例达80%以上,政府干预较大,并且形式单一,政府过多干预会产生相应的问题,对风险投资发展造成消极影响。

(一)政府干预过多导致资金来源结构畸形

单一的资金来源渠道阻碍了风险投资整体资金总量的增加。黑龙江省经济较为落后,政府资金并不充裕,在政府支持风险投资过程中会面临资金和政策上的压力,因此由政府出资并不能满足绝大多数有潜力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需求。此外,资金来源结构畸形在限制资金总量的同时也限制了风险投资机构规模的大小。高新技术产业在发展初期一般呈现亏损状态,在后期才逐渐盈利,这就对风险投资机构的规模有要求;在风险投资公司规模较小的情况下,资金有限,公司只能被迫选择技术水平一般,风险较低的,期限较短,在公司规模可承担范围内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无法在高技术、产业化、商品化方面起到主导作用,这就偏离了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目的。

(二)政府主导投资导致的委托问题

在政府主导投资情况下,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人一般由政府行政任命,政府任命管理人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政府管理人),这种任命方式会导致所有者缺位以及委托问题。而黑龙江省在风险投资项目的选择上还没有系统完整的体系,对项目的选择并不细致,风险投资公司管理水平不高。

1.风险投资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采取科学的方法,对待投资方案进行细致的筛选和评定后再确定具体投资项目。而政府管理人在项目筛选阶段,并没有适当的委托激励和限制,政府管理人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前提,优先选择对政府管理人进行贿赂但发展潜力欠佳甚至是较差的新兴企业,出现寻租现象,导致腐败发生,极大降低政府资金的利用效率。

2.在投资过程中没有足够的激励使政府管理人进行监督。即使政府管理人在进行项目筛选过程中未受贿,由于政府管理人的任期问题,他们更注重任期内的效益,采取明哲保身的保守投资策略。一方面可能选择投资风险小、潜力弱,回报率更低的新兴技术项目;另一方面,他们会选择企业成熟期投资,而不是种子期和创业期进行投资,但新兴科技发展的风险往往集中在前期,这种政府投资取向不利于新兴技术的发展。

(三)政府主导中管理体制问题

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而非政府行为。政府的参与会导致效率低下。黑龙江省现阶段的风险投资就存在着效率低下问题。黑龙江省的经费分发,是由政府财政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由上至下分层分配,上层在参与管理方面十分欠缺,并不能对资金使用做出最优的决策,使科研与新兴科技公司的生产和商品化过程脱节。此外还存在明显的所有者缺位问题,黑龙江多数新兴科技公司特别是民营公司实行着家族式、家长式的管理模式,管理者存在着投资者是旁观者的错误观念,政府在投资后就放手,不参与管理,没有明确目标,唯一的任务是年底分红。此外,黑龙江省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出口和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够。

三、黑龙江省风险投资政府投资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找到政府在风险投资中准确定位

政府在风险投资过程中,应该做到“介入但不包办、引导而不干涉、支持而不控股”。

1.实现政府引导下的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多元化。

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资金来源是政府、大型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富有的个人以及境外投资。通过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能够减轻政府资金压力,还能减轻政府主导风险投资所产生的问题。黑龙江省一些企业缺乏创新技术,产业结构及技术升级进入瓶颈期,但这些企业中有规模大、实力雄厚、持有大量的资金但却没有投资途径的企业。风险投资将能够为此类企业消化闲余的资金并且提供技术支持。此外,黑龙江省近年来发展迅速,快速增长的个人收入加快了储蓄存款总额增长,社会上有着大量寻求私人资金投资的人群。黑龙江省的相对富有的、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的社会群体正在逐渐形成。风险投资将会成为私人资本除房地产业投资外的又一个可选项,缓解房地产业投资过热现象。

2.加速和完善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进程。

政府引导基金所起到的是财政风险杠杆作用,而政府支持风险投资业发展最优的模式是财政风险杠杆的模式。国际上政府引导风险投资基金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色列为代表的“母子基金”模式,另一种是美国为代表的“混合资金”模式。现阶段黑龙江省实施的是政府与民间资本合资成立的混合资金模式。2010年黑龙江省才开始试行政府引导基金,发展时间较短,尚处于不成熟阶段,《黑龙江省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并没有完善的引导基金主体绩效考核以及退出机制的相关细则,考核体系在考虑政府的政策性的同时还要兼顾投资的盈利性,完善的绩效考核有助于政府实施有效监管。而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的“变现器”,完善的退出机制可以防止政府不及时退出导致的“挤出效应”,降低政府风险投资效率,偏离引导目的。

(二)建立风险投资的综合评估筛选体制

政府资金是有限的,并不能满足新兴科技资金需求量,因此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项目审查筛选体制,实现资金的效用最大化。首先,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两个基本条件:科技含量高(有专利最优);合适市场需求、人力资本等产业化条件。其次是审批人员组成安排,人员必须加入专家组,包括技术、财务、经济、市场四方面的专家,人数9-10人,并且人员非固定,每年要进行人员轮换,轮换人数达到半数以上,这种轮换制可以防止公司私下出现贿赂政府管理人的现象,防止腐败出现。最后,是综合性评估,分为可行性评估和价值评估。流程如上图:

(三)政府出台适合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及法规

黑龙江省现行的制度不允许金融机构和各类基金直接进行风险投资,金融机构和基金所持有的大量资金只能投资于国库券或者存入银行,考虑到黑龙江省本身金融发展情况,在保证稳妥的前提下,建议政策首先允许证券、信托公司试水,在积累足够经验的条件下放开银行资金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进入限制。良好的外部环境对风险投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风险投资营造适合成长的环境,政策制定方向可以概括成两点:约束和保护。对风险投资参与者行为约束,保证风险投资绿色、健康的发展。对产权提供有力保护,激发风险投资公司和新兴科技的参与热情,防止仿冒品窃取产权果实。

作者:刘降斌魏来潘兴坤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