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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建账风险以及控制举措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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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建账风险以及控制举措

作为舶来品的“风险(risk)”一词,据艾瓦尔德(Ewald)考证,其源自意大利语risque,最初被理解为客观存在的危险,表现为自然现象。但是,现代人对风险的理解及其控制,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统计学、精算学、保险学、人类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对风险及其控制从自身学科出发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发表了许多有益于我们研究风险、控制风险的宝贵经验。但从笔者掌握的现有文献资料看,尚未见到有从会计学角度对建账风险及对建账风险进行合理控制的研究成果。基于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学习和思考,对建账风险及其控制对策进行了初步探索。

一、建账风险的概念

“风险”被引入经济学范畴后,它的意思已不再是当初的“遇到危险”,而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或一定的条件下某个特定的主体由于遇到一件经济事件给自己造成破坏或损失的可能性或概率。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风险是指风险的不确定性,其产生的后果可能给特定的主体带来损失、收益或者既无损失又无收益;狭义的风险是指风险的可确定性,其产生的后果只能给特定主体带来损失、不可能给特定主体带来利益,只是其带来损失的大小具有不确定性。

笔者认为,建账风险可定义为由于会计主体在建账时给自身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或概率。建账风险属于广义的风险,建账可能给会计主体带来损失、收益或者既无损失又无收益。建账不及时、不规范,会计主体可能会受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处罚,单位所有权人将无法准确、及时对单位的投资、融资进行决策。建账及时、规范,会计主体不但可以比较方便地得到税务主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及可以方便地享受税法规定的其他优惠,而且可以方便所有权人准确、及时对单位的投资、融资进行决策。

二、建账风险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分析

任何依法必须设立账簿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单位、需要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在设立之初,必须任用有上岗证的会计人员,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有关要求,考虑到自身所处行业的特点,并结合自己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需要,购置所需的账簿或财务软件,建立账务系统。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账。

概括地讲,建账风险有会计风险、财务风险、税务风险及其他风险(比如:干部损失风险)四类。

会计风险,是由于建账导致的不能及时给会计报告的使用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信息而给单位自身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财务风险,是由于建账导致的不能及时给单位所有人提供赖以进行投资、融资决策的准确资料而给单位自身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税务风险,是由于建账导致的不能及时给税务主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会计报告、其他会计信息及税务部门需要的其他纳税申报资料)而给单位自身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其他建账风险,是由于建账原因而给单位自身造成损失的其他可能性,比如:干部损失。建账风险虽然有以上不同种类,但它们时常是相伴相生的。

下面结合建账风险的形成原因,进一步阐明上述风险,并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

笔者将建账风险形成的原因总结为以下四种情形:不建账,不及时建账,私设会计账簿,做成了糊涂账。

“不建账”,会给单位造成会计风险、财务风险、税务风险及其他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依据这些法律,单位不建账的话,将不得不接受财政机关、税务机关的处罚;此外,单位的投资人将无法根据单位的现金流信息准确、及时地进行和调整投资、融资决策,这样,单位陷入较大的财务风险之中。一个不建账的单位,将无从考核其管理层的业绩,单位的内控制度也将无法生效。单位内的舞弊将不可能不存在。这将给单位造成其他损失,比如:干部损失。

“不及时建账”,突出表现为给单位造成税务风险。虽然会计法第3条规定各单位必须建账,但并未明确建账时限。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恰恰是依据这一条,税收征管法的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不及时建账,税务机关可以对单位的直接处罚依据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单位在申请办理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涉税事务时,将遭遇巨大困难,给单位造成损失。当然,不及时建账,同样可能给单位造成财务损失,因为银行等债权人无法知晓单位的经营状况和成果,是不会与单位合作的。

“私设会计账簿”,就是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一套账,即“账外账”,搞“小金库”。这种建账行为是违法的,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巨大。小金库的收入主要有两类来源:一是隐瞒不申报的应纳税收入(尤其是取得的现金收入),二是通过虚列的成本费用支出套取出现金。小金库的支出去向主要包括:小集体的福利、贪污行贿的资本。小金库的管理不可能透明、公开,往往批准动用小金库资金的仅有一人,管钱的和管账的也为同一个人。

“私设会计账簿”使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仅能根据“大账”(即法定账簿)对外反映。投资人将无法准确掌握企业的真实状况,尤其无法根据现金流量表信息进行投资、融资决策。国家税基受到严重侵蚀。一些干部卷入腐败的旋涡。“私设会计账簿”,将置单位于会计风险、税务风险、财务风险及其他风险之中。会计主管部门处罚“私设会计账簿”违法建账行为的依据是“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它不但要给单位以经济处罚,同时要给责任人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税务主管部门处罚“私设会计账簿”违法建账行为的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它不但要给单位经济处罚(包括追缴应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应缴税款50%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卷入贪腐旋涡的硕鼠,将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做成了糊涂账”同样会给单位造成损失。一些新办企业在设立之初一时无法找到既精通财税政策又知晓企业内部经济业务及行业特点的财会人员,建的账运行一段时间就乱成糊涂账(许多中介推出了专门替人理账的业务,据说生意较好)。乱了的账可以请高人理清,但根据乱账作的决策又如何理清,根据乱账计交的税费又如何理清。可见,乱账是造成单位损失的又一建账行为。

三、建账风险的防范原则与控制对策

为了防范建账风险,必须明确建账原则。只有依照建账的一般原则建账,各单位才能合理控制建账风险,才能降低直至消灭建账损失。这是防范建账风险的基本原则。建账的一般原则,应包括:依法原则,全面系统原则。

所谓依法原则,就是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不允许不建账,更不允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另外建账。

所谓全面系统原则,就是:各单位所设置的账簿要能全面、系统地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为单位投资人、经营层及财税主管部门提供所需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材料。同时,要结合各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业务的特点,使设置的账簿能够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貌。

为了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之内,各单位必须采取三个对策,以明确:用什么思想指导我们建账,用什么样的人担纲建账工作,用什么制度考评我们的建账。

(一)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诚信建账

既然建账工作会给单位造成诸多风险,可能给单位带来的损失不仅包括经济资源,还可能包括宝贵的人力资源。为此,一个单位的决策层必须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用诚信建账的思想指导各单位的建账工作,而不能要求会计人员私设会计账簿,进行会计舞弊,搞贪污、行贿。

(二)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规范建账

建账工作,说起来简单;其实,并不容易。单位设立之处,可能由于知名度不高,一时招聘不到具有较高会计、税务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水平的人才;也可能由于知名度太高,找到了政策水平非常高、却动手能力欠缺的高才生,由于其不了解单位所在行业的特点和单位具体的核算要求,把账作乱了,成了一本糊涂账。各单位必须通过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任用既精通会计、税务理论又不眼高手底的人,按照会计法、会计制度、税法的要求,才能及时、规范建账。

(三)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考评建账

为了考察、评价单位的建账,单位所有权人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定期检查账目;单位更应该按照内部治理的需要,在董事会下直接设立内部审计结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考评,作到防微杜渐,不断把已建账维护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