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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跨国公司投资我国农业的现状;我国农业利用跨国公司投资存在的问题;我国利用跨国公司投资来促进农业发展的措施,对现代农业发展措施进行了讲述。其中包括:跨国公司涉足经营的领域主要是农产品加工、销售和制种业。目前,在我国粮食加工业领域,最早开放的大豆业正陷入来自于美国的国际四大粮商“ADM”、“邦基”、“嘉吉”和“路易·达孚”控制的境地,四大粮商控制了我国大豆60%的加工能力和80%的进口大豆货源、跨国公司开始直接投资我国农业的生产环节、跨国公司投资我国农业的经营方式主要是合资经营或独资经营、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环境问题突出、鼓励外商投资的相关政策法规滞后、以户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很难吸引跨国公司的投资、我国农业技术落后,不利于吸收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我国农业龙头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进一步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和环境,提升与跨国公司对接的水平、加快相关政策法规建设,对跨国公司在我国农业领域中的投资加以有效引导和监督、加大对我国农业人力资本和技术研发的投入,提高利用跨国公司投资的质量、加快农村组织制度的创新、我国各地在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同时,还要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等。具体材料详见:
摘要:本文分析跨国公司投资我国农业的现状,提出进一步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措施。
关键词:跨国公司;投资;农业现代化
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不仅需要内资的大力投入,还需要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跨国公司投资我国农业的现状
农业是我国较早利用外资的一个产业,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开始利用外资。截至2006年底,我国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16472个,协议金额达283.4亿美元,项目范围遍及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涵盖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渔业等。但我国农业利用外资的总体规模尚小,结构也不合理。截止2006年底,外商直接投资农业的实际使用金额不足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3%,其地区分布也不平衡,东部地区约占九成。目前,跨国公司投资我国农业的领域主要在农产品加工、创办生产基地、流通贸易中介、休闲观光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上。从产业链看,已涉及种子、种植、生产加工、销售及研发等各环节。
(一)跨国公司涉足经营的领域主要是农产品加工、销售和制种业。目前,在我国粮食加工业领域,最早开放的大豆业正陷入来自于美国的国际四大粮商“ADM”、“邦基”、“嘉吉”和“路易·达孚”控制的境地,四大粮商控制了我国大豆60%的加工能力和80%的进口大豆货源。在乳品加工业上,液态奶和酸奶等领域,我国本土品牌优势较强,“蒙牛”、“伊利”、“光明”三大龙头企业占据主导。不过,全球投资集团摩根斯坦利公司正意图掌控“蒙牛”,达能也意图占据一席之地。在奶粉领域,外资品牌占据优势,特别是婴儿高端奶粉市场。“美赞臣”、“多美滋”、“惠氏”、“雅培”四巨头已占据我国奶粉市场的半壁江山,“美赞臣”、“多美滋”的市场占有率均在15%左右。在肉类加工业,美国高盛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罗特克斯有限公司目前已控制国内最大的肉类加工企业双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时,“高盛”也获得江苏雨润集团6.5%的股权。作为我国“人世”后最早全面开放的农产品种业,目前其市场大多被外国公司占领。国外大的种业集团,如美国的孟山都公司、法国的RUSTICA公司等是集繁育、推销于一体的专业化公司,实力非常雄厚。而我国的种子企业总体规模较小,竞争实力普遍较弱。
(二)跨国公司开始直接投资我国农业的生产环节。近年来,跨国公司对我国农业的投资有了新动向,由“销售商”变身“农场主”,青睐于我国一向较为弱质的农业生产环节。早在1997年,法国威望迪环球公司在重庆忠县和农民合股兴建15万亩柑桔果园基地。短短几年,项目投资达6亿多元(含中方投资及农民的投资和投劳)。近年来,日本朝日啤酒公司同伊藤忠商事公司和住友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一起,在山东莱阳租下1300亩土地,计划采用有机种养的方法搞温室大棚和奶牛养殖。他们还表示类似项目将在中国“克隆”二三十个。世界第三大果商澳门恒河果业以前在我国内地主要经销水果,2003年3月后开始变“卖”为“种”,在重庆江津建立10万亩柑桔生产基地。这意味着跨国公司投资我国农业将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等产生强烈冲击。
(三)跨国公司投资我国农业的经营方式主要是合资经营或独资经营。在我国农产品加工领域,跨国公司大多以合资经营的方式来投资经营。在销售领域,很多跨国公司则选择独资形式,如美国四大粮商对大豆经销的控制等。在我国农业生产领域,一般采取“公司提供种子、技术服务+果农协会管理+农民种植+公司统一收购”的经营方式。
二、我国农业利用跨国公司投资存在的问题
跨国公司在投资我国农业过程中,促进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升了我国农业技术水平,带动了外向型农业的发展,但也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产生一定冲击。目前,在我国农业承接跨国公司的投资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环境问题突出。我国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普遍不完善,甚至在很多地区相当落后。当前,我国农村人居环境存在五大隐患:饮水安全隐患,给排水和生活垃圾造成的环境安全隐患,因过境道路和没有村中道路而产生的交通安全隐患,因人畜混杂、消防、防洪、卫生防疫而引起的公共安全隐患,因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而引发的社会不和谐隐患。据调查,农村41%的村庄没有集中供水,96%的村庄没有排水沟渠和污水处理,40%的村庄雨天出行难,70%的村庄畜禽圈舍与住宅户混杂,90%的村庄使用传统的旱厕,90%的村庄垃圾随处丢放,90%的村庄没有任何消防设施。这种落后的基础设施和严重的环境问题将影响跨国公司的投资热情。
(二)鼓励外商投资的相关政策法规滞后。目前,我国吸收外资的目的已从弥补“双缺口”为主转向优化资本配置、促进技术进步和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依此目标,从2006年开始,我国有关部门就相继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反垄断法》、《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一系列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但在农业领域中,外商投资农业流通服务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未出台;外商投资农业的审批手续依然繁琐;对鼓励外商投资荒山、河滩等,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还没有出台差别化优惠待遇。尤其近年来,跨国公司开始越来越多地向我国农业生产领域渗入,这涉及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而这方面相关法规还尚不完善。
(三)以户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很难吸引跨国公司的投资。我国农村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就形成了以户为单位的分散经营模式。一方面,这种模式的组织化程度低,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小农户在面对大市场、发展经济时,难免遇到许多困难。对跨国公司来说,当他们介入我国的农业生产环节时,也不愿意跟组织化低的单个农户签合同。如,澳门恒河果业在投资重庆江津时,他们就要求农户先成立果农协会,然后再跟果农协会签合同。另一方面,以户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规模收益低,与欧美规模收益明显的大农场、大庄园式的生产方式相比,差距较大,造成跨国公司先进技术的适应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跨国公司向我国农业的投资。
(四)我国农业技术落后,不利于吸收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跨国公司掌握着全球农业的大部分先进技术,他们往往会通过竞争、示范、产业关联和人力资本流动向东道国进行技术溢出。但如果东道国农业技术水平过低,则不能形成上述技术溢出的顺畅渠道,会影响东道国农业技术的进步。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基础条件不均衡,有些方面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或达到、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但多数领域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我国农民知识层次偏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农业高新技术投入较少。这些问题都不利于我国更好地与跨国公司的投资对接,也不利于我国有效吸收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
(五)我国农业龙头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覆盖面不到农户总数的1/3,并且,农业产业化组织出售的农产品初级产品多、简单加工品多,而精深加工的农产品所占比重较低。据统计,我国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只有40%~50%,其中二次以上的深加工只占20%,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重为0.8:1。不仅如此,我国目前在各地积极组建的农业龙头企业,也存在规模小等不足。
三、我国利用跨国公司投资来促进农业发展的措施
(一)进一步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和环境,提升与跨国公司对接的水平。为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农业领域投资,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农村的基础设施投入,大力改善农村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等条件;兴修农田水利,认真治理水源、农田和大气的污染。在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中,要为农村未来的发展作好规划,积极改善我国农村人居环境中存在的隐患。
(二)加快相关政策法规建设,对跨国公司在我国农业领域中的投资加以有效引导和监督。首先,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按WTO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农业流通服务领域已对外资开放,但相关法律法规仍未出台。政府有关部门应针对我国人世后有关农业开放的相关承诺及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尽快完善我国农业利用外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尤其需要关注跨国公司由“销售商”向“农场主”转型过程中涉及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向境外资本的问题。国外资本大规模进入农村直接经营土地,不仅形成与农民争地、激化人地矛盾,而且涉及土地使用权能否向国外资本流动的问题,需要研究此方面的立法。其次,要结合我国农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加强对进入我国农业领域的跨国公司的引导和监督。目前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过于偏重于土地密集型的种植业,而劳动密集型的畜牧业、加工业等的发展不足。所以,一方面应积极引导跨国公司投向我国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以发挥我国的劳动力比较优势。另一方面还应积极引导跨国公司投向资本、技术密集型及生态密集型的农业生产领域,以优化我国农业产业结构。此外,从地域角度讲,我国东部农业利用外资相对较多,农业也相对较发达;而中西部地区农业较为落后,利用外资的量也很少,急需资金和技术的大量投入。因此,政府应利用政策来引导跨国公司向中西部投资。今后,东部地区应趋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展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出口创汇农业及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中西部地区则应重点促进本地农业产业化发展及特色农业发展。总之,在引进跨国公司的同时,还应注意引进适宜的技术,引进那些真正能带动农业科技的普及和先进营销理念的外资,在合作中尽可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保护生态环境等。最后,进一步将我国农业引资政策和手续规范化。防止向外商乱收费、乱摊派,保障外商的利益。同时也要加强对进入农业领域的跨国公司投资的管理。
(三)加大对我国农业人力资本和技术研发的投入,提高利用跨国公司投资的质量。我国农业劳动者数量众多,但素质普遍较低,这一方面难以与跨国公司的需要相匹配,另一方面也阻碍跨国公司投资项目的启动和有效运作。同时,我国农业的先进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也不足,有些方面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所以,一方面,我国要不断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资力度,强化农村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农民技术水平的培训,以提高农民的技术素质。同时,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引资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农业技术研发的投入,鼓励科研部门、高校和企业参与农业技术的研发,并加快农业技术的转化和应用。
(四)加快农村组织制度的创新。加入WTO以来,我国农村以户为单位的分散经营体制面临严峻挑战,这种市场竞争主体的组织化程度低的模式难以对付跨国公司“来势汹汹”的冲击,同时也难以应对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壁垒。各级政府应加大力度加快我国农村产业组织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在完善农户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结合各地农业特点,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专业合作组织为平台,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专业合作组织的功能可仿效日韩的“综合农协”,对农户从农资供应到产品销售、从生产到消费提供信息流、物资流、金融流等全方位服务。目前,我国各地在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同时,还要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如,产权、组织结构等;政府还应明确农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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