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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风险投资作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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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风险投资作用

1发展风险投资的意义

风险投资是一种把资金投向于蕴藏着很大失败风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当今的风险投资项目绝大多数是集中于高科技领域。它自形成以来,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企业成长途径迎合了新经济发展的要求,成功培育了例如苹果、英特尔、雅虎等世界著名企业。同时,由它所推动的高新技术产业成为美国经济繁荣的动力。因此,风险投资倍受各国政府的重视。

风险资本是培育高科技企业的主力,其功能是传统金融机构所不能替代的。风险投资在运作中显现出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偏好,选择成长前景较好的初创企业和处于技术研发阶段或产品实质阶段的技术项目予以资本支持,直至企业成长到成熟阶段。在这个运作过程中,企业成长都离不开风险资本的支持。而传统的银行业务评估标准保守,要求贷款项目要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风险资本的引入正好能符合高新技术项目风险较大的实际情况,使技术在风险资本的支撑下完成到产品的质变过程。

风险投资能引导产业发展。风险资本投资于任何产业领域的风险企业都会对相应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资本的趋利性和风险投资的运作偏好将把风险资本印象具有高额投资利润的企业。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高成长、高技术附加值的企业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因此,逐利的风险资本总会投向这些企业和行业,从而促使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

2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所面临的困难

我国正在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努力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切实推动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但我国目前还存在许多制约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因素,如科研部门和应用管理部门分割、对有创意和专长的人才价值未能充分认识、资金投入不足与融资结构不合理等。最主要的是风险投资体制不健全,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所面临的主要困难有:

首先,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缺乏。除外资投资的基金外,绝大部分是由政府或金融机构出资的,民间资本极少。并且基金规模明显偏小,达不到分散风险、建立投资组合的目的。

其次,缺乏真正的风险企业和创业企业家。我国技术创新能力落后于发达国家,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也名不副实,科研成果的市场化导向不强,同时也缺少具有战略眼光和创新精神的企业家。所以,能吸引风险投资的项目不多。

第三,风险投资的退出问题还未解决。我国创业资本所资助的项目,不管项目开发的好坏,创业资本都无法退出。当企业初步价值形成后,找不到价值升值的渠道,既没有下家接手,又没有更多的资金再次投资。一个项目开发下来,导致大量资金沉淀,影响风险投资公司的运转。

第四,配套政策不到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关于风险投资还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风险投资涉及《公司法》、《信托法》、《专利法》、《风险投资法》和《投资者保护法》等许多法律,而我国这方面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善。而且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这对于风险投资发展是严重障碍。此外政府现行的税收政策没有对风险投资行业进一步优惠,风险资本投资与高科技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获利润需要双重征税。

最后,缺乏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由于风险投资涉及到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投资、财务金融及高科技等多方面知识,并要在投融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实际操作问题,因而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才。目前我们缺乏这类风险投资人才。

3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角色

政府在风险投资体系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至关重要。许多学者认为政府在发展风险投资中应该发挥重要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而不宜成为风险投资主体,否则政府的运作机制不能符合风险投资业的投资管理方式容易产生效率不高和道德风险问题。国外风险投资的历史表明,在风险资本力量较弱,还未形成一种事业时,风险投资的来源主要是政府,一些国家政府提供的风险投资曾经占到风险资本总额的70%以上。但发展趋势是政府的直接作用越来越小,主要发挥领导、扶植、组织的作用。

针对我国实际,要对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进行正确的功能定位与设计的话,他应是风险投资体系的“启动者、引路人、裁判员”。也就是说,政府要利用其所掌握的独占性的管理权资源和制度设计资源,通过恰当的行为选择,将主要的精力放在风险投资发展所需的外部环境、制度的设计和完善上。政府应该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明确风险投资的游戏规则,创造出一个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完善的外部制度环境,并实施严格健全的监管,行使“修渠引水”的角色,尽量避免直接全面地介入,这样的话,政府既发挥了它在风险投资发展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又不违背客观经济规律。

4政府在风险投资中发挥的作用

4.1政府应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的政策法规环境

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也同样经历过一段曲折。在20世纪60年代虽有较大的发展,但1970年开始经济萧条,美国的风险投资业严重萎缩。美国国会在1978~1981年连续通过了5个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法案,为风险投资创造了一个有利的政策环境,激励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从境外经验看,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方式主要有:①税收优惠,如美国1980年规定免征风险投资所得额60%的税收,对其余的40%减半征收;②法律保障,如美国的《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等;③政府担保,如美国规定银行向风险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若该企业破产,政府将卖其资产,并负责偿还其90%的债务;④补助与贴息,如新加坡政府规定,投资高技术的企业若连续三年亏损,可获得一半的投资补贴。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我国政府应当进一步制定各种有利的优惠政策,完善相关法律。一方面,政府应对有关的高科技企业发展和上市的产业政策、税收信贷政策、鼓励扶持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深刻的思考;另一方面,政府应进一步在对金融、财政、税收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中,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大政策体制的灵活性,更多地考虑如何运用市场机制来激发高科技企业及其创业人员,促使高科技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健康发展。

4.2培育风险投资市场的主体

风险投资得到成熟发展的过程也将是政府基金逐渐淡化、民间资本逐渐成熟的市场化过程,没有民间资本的充分介入,风险投资无论在数量、规模还是在运行机制上都难以有质的飞跃。政府应加大对风险投资的宣传力度,介绍国外成功的风险投资案例,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同时可适当放松对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的限制,允许机构投资者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从事风险投资。鼓励外资企业在我国进行风险投资,拓宽风险投资的渠道。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使得许多风险投资公司对早期的风险企业望而却步,而偏好于对风险企业的中后期投资。因此,政府可直接参与风险投资以引导风险投资发展方向。但我国国有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应限定于高科技产业,而投资阶段仅限定于风险企业的种子期和成长期。

4.3加强培养专业的风险投资人才

风险投资以人为本,而专业的风险投资家是其成功的关键所在。我国有大量的没有转化的科技成果,但缺乏对其商业化前景的评估,这就需要有技术、管理、金融等专门经验的人才。同样我国大部分风险投资基金不敢投入项目中,关键是缺乏风险投资项目的评估能力。科技人员缺乏融资和管理的知识和经验,难以使创新成果实现商业化,这都需要风险投资家的参与;外资和民间都有进行风险投资的意向,但难以找到可以信任的人。由此,一方面,我们政府可以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来激励对风险投资有极大热情者的创业活动,从外部创造一个开放、宽松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在国内或国外对其进行培训,借鉴国外经验,使其接受先进的风险投资管理方法,为其成长为合格的风险投资家奠定理念基础。同时我国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用人机制,尽快培育和建立高素质的创业管理人员队伍。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推进产权激励,使政府的政策引导、资本的增值要求和人才的创业发展冲动有机结合,实现风险投资企业快速成长发展。

4.4完善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实现创业投资的良性循环

风险投资公司将企业培养成功后,就要将所有者权益变现。最常用的办法是将风险企业上市或主要通过兼并和收购的方式出售。对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设计,一般认为公开上市是风险投资最为理想的退出方式,但在我国由于创业板市场的缺位及主板市场对上市条件的苛刻要求,风险投资通过直接上市成功退出几乎是不可能的。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现状,笔者认为可行的退出方式是在明晰企业产权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建立风险企业的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对风险企业的并购,并在适当时机以合适方式推出我国的创业板市场。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有风险投资企业公开上市的二板市场。除此之外,股权出售方式正成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为有利于风险资本的退出,我国应尽早创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渠道。同时,规范兼并收购行为,使收购兼并由政府行为转向市场行为,以利于风险资本的退出。最后,我国还要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如产权交易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通畅的退出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