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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对一国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而高科技产业的风险投资的意义的重要性更为显著,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高科技风险投资可以起到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生产率、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作用。但是我国由于高科技产业的风险投资机制不够健全,使得高科技型新兴产业难以发展壮大,大量科技成果由于得不到转化而被闲置,科技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我国在1986年由国家科委、财政部发起成立了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创业投资公司。初期目标是配合国家的火炬计划,实现科研成果的转化。但由于运作不规范和经验不足,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证券,导致巨额亏损。后来有关部门成立的类似机构,也由于其官办性质及管理不力而效果不佳。虽然目前我国各类与高科技有关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发展到80家,融资能力达36亿元,但其中进行风险投资的微乎其微。许多民营高科技企业只得求助于国外的风险资本,严重制约了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1998年9月初在北京召开了有中国高科技企业家、中外投资银行家、政府官员和经济界人士参加的中国风险投资研讨会。与会代表从各个层面分析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困境,提出各种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建议。一方面,中国的高科技产业发展急需风险投资的支持。另一方面,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缺乏相应的风险投资机制和风险投资意识,风险投资业难以发展和壮大。
一、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
建立和健全风险投资机制,必须首先从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着手。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鼓励政策。日本政府早在70年代就规定,凡企业利用风险资本实施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项目,均可从政府得到约占其开发总支出的1之3~1之2补贴。澳大利亚政府推行了“让税”政策,使企业科技开发费的60%由政府通过免税方式提供。美国的硅谷和日本的九州岛成为高科技企业的集中地和创业家的乐园,无疑与美日两国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我国也建立了一些高新技术开发区,并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但缺乏对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方面的专门优惠政策。因此,政府要尽快制定针对风险投资项目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并成立相应的风险项目评估机构,以便于政策的落实。此外,还必须制定风险投资方面的法规,保障风险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要尽快出台一部《风险投资法》,以确保风险投资规范化运作。在完善其他法律法规方面,要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合理保障技术持有者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这种限制实际上不利于保护科技成果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考虑将20%的比例适当提高至50%左右,以鼓励科技成果持有人使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积极性。另外,法律还规定"发起人认购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这与风险投资者的目的相违背。风险投资者的目的就是要将所投资的企业做大后以最快的速度转让或上市后收回投资,而不是创办一家自己去经营的企业。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应法规,为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建立和健全风险投资机制的首要条件。
二、加大风险投资力度,拓宽融通资本渠道
在确保有良好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环境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加大风险投资的力度,拓宽融通风险资本的渠道。由于高科技开发有高投入的特点,仅靠传统的政府投入和企业自筹是不够的。目前,我国各类与高科技有关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能力达36亿元,但实际参与高科技发展的经费大多数仍然是由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自筹(占50%),国家科技计划的拨款和金融机构的科技贷款分别为21.6%和5.2%。并且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带有明显的政府行为,缺乏市场机制的灵活性和约束力,因而风险投资规模难以扩大,风险资本来源相对狭小。美国的风险投资总额在增长的同时,其资金来源也始终保持多元化的特色。美国的风险资本主要来自机构投资者,其中养老基金是最主要的来源,约占51%,其次是基金会和捐赠基金,再次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及个人。美国的风险投资者主要集中于通过筹集民间资金建立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公司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的居民储蓄在1998年达到5万亿元,而每年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缺口近2000亿元,则居民储蓄中只要有4%能够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中去,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因此,从民间筹集风险资本应该是一种有效的渠道。其关键在于要建立一批独立运作的专业性风险投资公司,政府的科技投入经费和金融机构的科技贷款可以通过信托投资和信托贷款的形式,委托这些风险投资公司参与到高科技企业的开发和创业中去。而民间资金则可以吸纳到一些成功的风险投资合伙公司中去。还可以借鉴美国的风险投资企业制度,在有限合伙公司中,视资本雄厚的风险投资家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在10年的合伙契约有限期内,有限合伙人只保留监督权,将合伙公司交给普通合伙人经营;普通合伙人的报酬结构以利润分成为主要形式。
三、建立信用担保制度
由于有限合伙公司制度的产权关系明晰,治理结构合理,报酬制度科学,因而有限合伙制成为许多国家的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主要形式。由于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点,许多国家为保护风险投资人的利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信用担保体系。这些信用担保业务主要由专业性的信用担保机构来承担,由政府监督其业务的运作,对担保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严格评审。欧洲和日本的信用担保机构基本上由政府创立,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贯彻、配合政府的产业规划和高科技发展规划。担保的风险投资项目大多集中于本国或本地区有发展优势的高科技项目。美国的担保机构虽有政府的支持,但主要还是由一些大银行开展此类担保业务,担保的项目集中于电子通讯、计算机、生物科技等产业。我国的信用担保业务起步较晚,缺乏经验,但为了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可考虑由政府出资,银行参与,成立专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并对这些机构实行免税政策。实际上就是要建立一种政府信用担保制度,确保风险资本在严格的监督和审查前提下流向高收益的风险投资项目,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此外,在开展信用担保业务时,要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散机制。对于较大型的风险投资项目,实行多家担保机构联保,以分散项目的风险。同时要积极探索风险补偿形式,如对成功项目收取一定比例的短期回报。
四、风险投资中的人才因素
发展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需要的人才包括:科技专家、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其中风险投资家的作用最为重要。风险投资业中一个合格的风险投资家不但要掌握金融知识,还要懂经营会管理,甚至还要有一定的科技知识。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历程中,风险投资家不仅要为企业筹措资金,还要为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供管理咨询,甚至寻找销售渠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风险投资家是高科技产业价值增加的源泉。
要想使风险投资家在风险投资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常用的方法包括:支付给风险投资家的薪水中除固定部分之外,还应有按其业绩计算的浮动性分红,以及允许风险投资家持有其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的股份或给予其购买风险企业股份的选择权。此外,政府还应鼓励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对处于发展中的高科技风险企业进行兼并和联合,为风险投资建立另一条退出渠道。
总之,关于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的四个问题是当前我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业亟待建立健全的关键性环节,这些问题解决得好,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就能逐步走上正轨,取得长足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