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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实践差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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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实践差异

风险投资源于20世纪40年代后期的美国,成功地刺激了美国高新科技的启动和经济增长,从而引起世界许多国家的高度重视与积极仿效。

一、美国风险投资的特点

1.来源多元化的风险资金体系

(1)养老基金。20世纪80年代早期,养老基金作为私人资本的有限合伙人开始大量进入资本市场;另一方面得利于《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从80年代早期以来,养老基金已经持续不断地提供私人资本合伙人总资金的大约四分之一。

(2)捐赠基金。捐赠基金和一般基金都属于风险资本市场的最早投资者,大多数投资主要是通过合伙制实行的。

(3)银行控股公司。银行一般通过资本分离的银行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投资于私人资本市场,其直接投资则通过特许的小型投资公司进行。作为小型和中型公司的资金提供者,银行控股公司与一些他们可能对其进行私人资本投资的大公司签订协议,反过来,通过投资于私人资本合作人,他们可能能够为其合伙投资的公司提供资金。

(4)富有家庭和个人。富有家庭和个人在私人资本市场的先驱者,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是由于退休基金和捐赠基金投资额的增长,这一投资群体在市场上的重要性已经大大减小,但仍是最活跃的风险资本投资者之一。

(5)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风险资本市场上的业务是从公司的私募业务中衍生出来的。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其专业技术的发展以及创造更大的交易量,保险公司开始投资于风险资本市场上的有限合伙公司。

(6)投资银行。投资银行参与风险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一方面通过桥式投资或成熟期投资而获得上市承销业务或者为其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是在风险企业进行收购兼并或合并、兼并交易时,投资银行也可能提供包销服务和提供财务顾问咨询服务等。

2.完善的组织形式及其制度安排

美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主要是合伙人制、信托基金制、公司制。比较典型的风险投资公司是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合伙制公司中的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主要的风险资本供给者,提供了风险投资公司99%左右的资金。普通合伙人是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者,一般只占1%左右。有限合伙制之所以成为美国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主要是其能有效地降低基金的运作成本与成本,一方面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对风险投资基金的债务向第三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风险投资家的责任与风险投资基金经营的成败紧紧联系起来,有效地约束风险投资家,降低其做出损害风险投资者的行为;另一方面对风险投资家的激励机制有效地促进风险投资家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通常情况下风险投资家可获得多达20%的风险投资基金利润分成,这种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70%以上,其收入与风险投资基金的盈亏高度相关,风险投资家将尽力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到目前为止,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公司控制的资本额占风险资本总额的80%左右。

3.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和退出机制

美国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方面是法律环境的支持。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支持和保证风险投资的发展,确认有限合伙制公司的合法性,鼓励社会性“委托-”关系的创业基金发展。如1958年,美国颁布《小型企业投资法案》(SIBA),并据此建立了小型企业投资公司制度(SBICS),确立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合法主体地位,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对不同产业公司提供初期融资;承认有限合伙制公司的法律地位,等等方面有效促进了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第二方面是优惠政策的支持。优惠的税收政策、宽松的融资环境以及建立二板市场和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等。如1978年~1981年将风险资本盈利税率从49%降低到20%,并采取了诸如放宽各类基金参与直接投资的限制等一系列扶持措施;1991年之后,美国联邦政府进一步允许养老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在进出余额及盈利中划出5%用作风险投资,允许共同基金划出5%~10%用作风险资金;政府还向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无偿资助;美国政府还使用“政府采购”的方式,收购大量的高科技企业的产品,刺激了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过程,形成了强大的高科技产业。

第三方面是经济后盾的支持。主要表现在政府直接投资参与风险投资活动,如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政策性补助;为创新企业融资提供政府担保;组建国家创业投资公司;实施政府投资计划等。以及在技术产权保护方面,如规定科技人员的发明享有明确的技术权益等。美国政府专门投资于诸多新兴产业领域进行高精尖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并将研发成果通过风险资本的导入迅速推动其发展,在创新企业成熟后进入发达资本市场变现退出。所有这些,带来了美国风险投资的空前增长。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特点

1.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清科公司的统计数据,截至2006年底,中国本土已有345家风险投资机构,设立在中国大陆的本土、外资和合资的风险投资机构管理可投资于中国的资金约有663.8亿元。目前,我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集中于几方面:

(1)政府财政资金。我国风险投资是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发展的,其风险资本大多数由政府财政提供,政府资金为风险投资起到带头人的作用。

(2)企业投资。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投入是风险投资来源的一条重要渠道,尤其是在美国以科技企业为主导型的国家里,这方面主要体现在公司战略投资上。

(3)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进入风险投资业主要是承担国家支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资本的任务,一方面直接参与部分风险较小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后期投资;另一方面是替代政府职能建立科技风险贷款基金,发放科技项目贷款。

(4)国外资金。国际风险资本进入中国市场只有10多年的历史,却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风险资本的缺乏,支持了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风险投资机构是美国著名的风险投资公司IDG(InternationalDataGroup)。到目前为止,已有数十家国际风险投资基金(公司)投资中国。

2.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

按照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控股股东的性质将风险投资机构划分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控股、外资控股四大类。在以政府为主导的风险投资机构,资本的投入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例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建立的几个风险投资公司,目前在规模上无疑是国内的佼佼者,规模在几个亿到数十亿不等。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公司在资金运作上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盲目性,最终导致了政府的巨额亏损。我国目前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风险资金大部分来自政府的背景下,这种制度上的制约更为突出。

外商进入风险投资的形式一般是直接进入中国进行投资、合办风险投资机构、创办投资管理公司等几种方式。国外的风险资本通常是以合办中外合资投资公司或管理公司的方式。这样做能更好地利用双方的资源,实现优势互补。

3.我国风险投资的政策、法律环境

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与政府在政策、法律的支持是分不开的。

第一,政策鼓励。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创业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积极推动和参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在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更是明确指出“发挥风险投资的作用,形成科技创新和创业的资本运作和人才汇集机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具体将“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写进党的纲领性文件中。

第二,进一步放宽风险投资业的准入制度。2003年对国家对外贸易经济部、科技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管理规定》,在组织形式、出资门槛、进入资格等放宽了投资条件,无疑对进一步吸引境外创业资本起到了促进作用。

第三,提供融资和创业扶持的政策。2003年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在资金支持方面,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6月21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国家技术产业政策》,也明确提出逐步建成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体系与风险投资基金,形成风险投资的多元投入结构,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

第四,培育风险投资市场,拓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2004年1月《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同年深圳中小板的开通,以及有望2008年底开通的创业板,为中小企业开辟直接融资市场的设想将会得到实现。

三、中美风险投资差异的启示

虽然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在投资理论、工作实践和相关的政策法律环境尚处于探索与创建阶段,这几年国家对风险投资的重视和推动做了努力,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律使风险投资环境得到了改进和完善,但要使风险投资在短期内有较快发展是不切实际的。通过比较对中美两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组织形式及政府政策等方面的差异,设计适合以本土原创思想的风险投资的道路。

1.如何理解风险投资的价值观

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事实,除了少数领域,大多数行业还远未成熟。如果不是“摸着石头过河”就不可能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美国风险投资所走过的路程达半个世纪,才得到了发展。我国风险投资要急速达到美国风险投资市场的成熟程度是不现实的。2006年,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从业人员744万人,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10056亿元,风险投资市场的潜力和空间是广阔的。风险投资家或风险投资机构,特别是国有独资或控股的风险投资机构,应该在风险投资价值观的层面对本土风险投资做准确把握,突破理念禁锢,创新管理。如何创建自己有特色的风险投资企业,设计出一条自主发展的通道。

2.适应变革的能力,不断学习和创新

风险投资企业生存法则:不在于资金规模的大小、风险资金由谁出资,又或者出资者所确定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大多数人往往都有一种“结果导向”的观念,比如认为美国风险投资市场比较好,所以它更好。如果没有制度安排就不能实现投资者的战略意图。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是体现了现实企业的存在和企业建立的关系。再完善的政策、法律和制度都会面临着现实变化的挑战和考验。假若创业板早日出台,为投资者增加了退出的机会,但并不是风险投资撤出的核心途径。因此,在目前风险投资环境尚处于探索与创建阶段,风险投资家就要适应变革的能力,需要设计出创新的工具和运行机制并加以实施。要记住市场机制的法则——资金总是流向利润丰厚的商业市场。

3.以务实主义精神积极推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和完善

虽然在现阶段我国在风险投资业环境、制度安排、退出渠道、税收以及风险投资的会计制度等一系列政策法律都需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家没有理由让政府在方方面面都能给予支持,但有理由在现环境和条件下做更多的工作取得业绩。社会呼吁创业板的开设已近十年,直至现在还没有开设,风险投资成功的机会依然存在。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高新技术的产业化进程,促进了新兴产业的成长,这些都是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的有利条件。政府永远只对新的企业和新兴产业并且从根本上改变了我们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的事情感兴趣,当风险投资确实对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并快速成长,政府对改善风险投资环境和扶持政策的积极性会更高、更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