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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必要性及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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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必要性及分析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内涵及发展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房地产开发热潮在中国兴起,这个时期出现了可视为类房地产基金的房地产产业基金,将较大比例的资金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大拓展了我国房地产的融资渠道,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房地产企业融资难的燃眉之急。但受操作不规范、房地产泡沫、宏观调控等自身及客观经济环境限制,运营过程中面临诸多障碍,难以为继。1994~1997年,国家坚决叫停投资基金的审批。25-36进入21世纪以来,房地产业蓬勃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的主导产业,但产业投资过热、房价过高、泡沫增大等问题日益凸显。为加强宏观调控,达到规范房贷业务、挤压房地产行业泡沫的调控目的,相关部门先后多次采用货币政策对金融企业的房地产信贷业务进行规范。伴随着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121号文件)的,商业银行贷款门槛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信贷进一步紧缩。房地产企业在寻求新的投融资渠道之时,将目光投向了在国际金融市场表现良好的RE-ITS。但受限于国内法律环境不健全、政策不明朗等客观现状,REITS制度的构建尚需时日,具有REITS雏形———房地产资金信托计划的实践在房地产企业与房地产投资公司的共同运作下发展起来。2008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国九条、国三十条、131号文件,对创新融资模式、开展REITS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REITS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在我国房地产信托市场上存在一些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该类信托产品与传统意义上的REITS制度相似,都是运用集合投资的方式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资金汇集,投资于房地产以获取收益的金融工具和产品。但我国REITS产品在制度设计不尽合理,具有较强的不成熟性和过渡性,在募集方式、资金运用方式、监管措施、管理模式、投资者选择等诸多方面仍与REITS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如法国欧尚天津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带有部分REITS色彩,但仍与美国REITS存在不小的差距。

二、发展我国REITS的必要

1.降低金融体系运营风险的需要房地产行业的巨大资金需求大多依赖于商业银行信贷,银行长期过度地向房地产市场投放资金,极有可能导致资产结构过于集中而形成金融风险,银行系统的风险抵御能力因房地产行业资金供给的单一性而大大降低。分散和降低银行业的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已逐渐成为平衡房地产行业发展和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不得不正视的问题。引入REITS对化解金融体系降低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作为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补充,REITS作为直接融资渠道可将市场闲置资金融通到房地产领域,在提高房地产金融体系完备性的同时,可有效减轻银行体系所承担的金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房地产泡沫;第二,作为一种国际金融市场上安全性和获利性较为理想的投资方式,REITS还可分流部分银行储蓄资金,以减轻银行系统的经营负担,对居民的消费也将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第三,由房地产投资信托创生的中间业务,如银行网点售卖、资金结算、托管等等,都将为银行体系带来零风险收益。

2.发展房地产二级市场的需要在发达国家,房地产业主要以包括房地产的转让、租赁及管理等流通交易程序在内的二级市场为主,其收入远远高于以开发和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一级市场。而目前我国大陆房地产行业主要以房地产一级市场即房地产的开发为主,对二级市场的重视及开发程度远远不够。REIT的发展尤其是权益型REITS的发展在创新融资模式并增加投资工具的同时,将房地产转让、管理和租赁市场有机结合,可为发展房地产二级市场注入新的血液。

3.进一步发展信托业的需要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并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在经营的业务范围上具有其他金融机构不具备的优势。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余年间,我国信托业历经多次治理整顿,在操作规程上日趋规范,但总体而言仍存在信托产品流动性较弱、信托公司复合型人才缺乏、信托公司经验不足等缺陷。纵观各国信托业的发展,各发达国家均倾向于采用房地产信托的方式进行融资,REITS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有利于快速筹集资金,在有房产、地产做担保、进一步实现风险降低化的同时,也能在信托财产流通性较弱的现状下以房地产项目周期较短的投资期限的原因,吸引投资者的目光。综上所述,通过REITS的引入,可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托公司的机构,实现信托的快速发展,实现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双赢。

三、我国发展REITS的可行性

1.已初步具备法律基础REITS法律制度的引入,实际上就是对REITS法律制度的移植。目前,我国与REITS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信托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和证券法、税法等。(1)在信托法方面,“一法两规”并未对REITS做出专项规定。2004年10月18日,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房地产信托办法草案》),该草案对REITS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针对我国REITS现状做了一系列操作性较强的细则规定。与国外REITS相比,该草案有众多相似之处,被信托业内人士认为既是一部REITS法规,又像是一部REITS法规的雏形。2007年3月1日,被称为“新两规”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信托业的立法正在逐步完善,该新规明确将REITS确立为信托公司创新业务的重要方向之一,进一步明晰了信托公司的发展思路和业务范围,作为金融创新之一的REITS已经呼之欲出,受到监管层和信托公司的重视。2008年3月,银监会颁布《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REITS明确界定为“信托公司公开发售信托单位募集资金,为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利益,以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为主要运用方向,并进行管理、处分的行为”。该法案的出台可视为银监会发出的将REITS全面本土化和推广的积极信号。但受当时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影响,决策层对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产品的推出更为谨慎,征求意见稿的推行也受到延缓,至今也未出台。(2)在房地产法方面,我国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房地产物业的产权收益和自由处分权进行了宏观调控并做了具体规范,对REITS在我国的设立及发展有所裨益。(3)在证券法方面,证监会等证券监管层一直在致力于对证券衍生品进行创新并对证券投资者的权益进行立法保护,为REITS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4)在税收法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并未针对REITS的税收征管进行规范,目前信托投资公司适用信托投资公司缴纳33%的公司所得税,个人投资者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我国REITS在投资公司、个人两个层面上均征收税赋,存在双重征税、税收过重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2.已有成功经验供借鉴追本溯源,REITS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与同期其他的金融创新相同,REITS的产生亦是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其产生背景为州法律对公司以投资为目的持有不动产进行限制。REITS最初被设计为中产阶级以上阶层的投资理财工具,但在实践中以其稳定的高回报率而颇受广大中小型投资者的青睐。随着美国税收政策和法律进一步明确将满足一定股东组成、投资方向组成、分配比例等条件的REITS在公司和个人层面上的所得税均予以免除,作为一种适应社会需求而生并在不断变化的经济大环境中存续并发展壮大的金融产物,REITS在美国的发展呈现出典型的阶段性特征并先后经历了高速发展、发展受阻、再次发展三个历史阶段,对REITS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不无借鉴意义。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分别于1998年、2004年出台了《资产证券化法案》《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背景、法律规定、REITS发展历程及运作规范等,为我国和大陆地区REITS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综上所述,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在银根紧缩、贷款门槛提高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导引下,拓宽房地产融资渠道、分散房地产金融体系风险,已成为突破房地产业发展瓶颈、化解银行信贷高危的关键。REITS作为直接的房地产融资手段,是对以银行为金融中介的间接融资手段的有效补充。

四、我国REITS发展障碍分析

1.专项及配套法律不健全首先,REITS专项立法的缺失,是发展我国RE-ITS的最大瓶颈。信托业主要由一法两规进行规制,不能满足REITS制度建立的需要。2004年银监会出台的征求意见版《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房地产投资信托一些具体规则及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信托业内引起了较大反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办法”是REITS推出的前兆,但因种种原因至今仍未施行。其次,REITS配套法规不健全,成为制约REITS发展的又一障碍。我国至今未出台产业基金法或是投资基金法,根据现行法律直接针对中小投资者私募资金成立包括REITS在内的产业投资信托基金属于违法行为。同时,现行法律缺乏成熟、完善的监督机制,信托公司可能违背追求投资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降低委托人的投资要求,与此同时,委托人因监管专业知识的缺乏致使其很难实现知情权。再次,证券法的限制性规定使得REITS的流通和融资力显著降低。我国《证券法》将其调整对象明确限定为股票、证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而事实上国务院并未认定包括信托受益凭证在内的其他证券形式。在此前提下,REITS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明显加大了交易成本,严重影响其投资吸引力和流通能力。

2.税收优惠制度缺位回顾REITS的产生及发展历程,美国REITS被视为受托人向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的途径,在法律上获得双重免税资格,其发展主要是受到法律明确的税收优惠的驱动:一方面,REITS作为人的集合不属于公司税的纳税范畴;另一方面,REITS投资的房地产物业属于免税范畴;随着美国税法的日益严苛,REITS的税收优惠优点逐渐显露。国外RE-ITS结构较为复杂、种类也较为繁多、涉及当事人众多,通常有着一套完整、独特的税收体系为其服务。而我国REITS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未对REITS收益的纳税优惠做出具体规定,缺乏对REITS的税收激励政策和措施,导致REITS缺乏核心竞争力。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国外的REITS是非常标准化的,信息披露要求非常严格,美国REITS的投资计划、财务计划、投资报酬率、管理费用及投资期限等均需主管部门———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批准,而且其财务必须完全公开化、透明化。102-106从国外REITS发展经验上来看,信息越公开越透明,REITS市场越发达越完善,充分、真实、及时、准确地将国家政策导向的信息、金融证券等各类信息传达给包括REITS投资者在内的信息需求者,有利于激发其投资热情。就目前情况来看,作为在政策经济环境下风险相对较高的信托产品,无论从准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还是披露频率上来看,国内REITS的信息披露制度均不完善,使信托公司面临道德风险,且为谋求私利、暗箱操作大开便利之门,进而带来资金风险和隐患,成为RE-ITS运作的巨大障碍。

4.组织机构缺失REITS的经营管理,通常是由专业的投资公司进行的。就目前国内的实践上来看,最满足该项条件的是信托公司,而信托公司的组成人员大多不是房地产业投资专家,不具备项目运营管理的经验和专业技能,在实际项目运行中,信托公司也不参与管理或干涉管理者的经营管理,仅向项目提供资金,地位较为被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国截至目前还未出现真正合格的REITS构建主体。

五、总结

我国资本市场亟待完善,丰厚的民间资本对稳定性强、回报率高的融资工具提出了迫切要求,房地产业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也迫切要求开辟直接的融资渠道以保持长期稳定。以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为结合点的REITS正好将两者有机结合。在为房地产行业提供直接快速融资分渠道的同时,也可起到提升我国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实现投资者与房地产商双赢、分散金融体系风险、完善证券投资市场的多重目的。因地制宜地引入和发展REITS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同时对其面临的障碍分析有利于我国REITS的移植。

作者:贺桂华江红霞单位:长安大学法学系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政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