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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的财政税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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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的财政税收论文

一、我国出口贸易财政税收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理论分析,我们能够得出结论:我国出口贸易对财政税收的增加有着很大的贡献。然而,把理论应用于实践后的结果是否真的如此,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现实与理论之间是有差别的,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国内征税环节的脱节。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取消了减免税和各种税收优惠,而是按照严格且同意的征收管理制度进行征收,增值税发票上的征税率就是实际负担的税率,体现了其中性原则,这就使得征税对象确保能够在每一个商品流转环节都能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然而,我国不同企业不同产品的实际税收负担率都在不同程度上与法定的征收率有一定的差距,这是由于增值税的政策性和管理中存在的包税、企业欠税率、先征后返、地方优惠等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距越来越大。此外,即使出口的货物相同,甚至出口货物是来自于同一地区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也会由于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差异而使得税收负担率出现差异,出口货物在不同地区间也存在差异,加剧了实际税收的不确定性。

②征退税信息的不对称。我国目前还存在着国内征税与出口退税相脱节的情况,尤其是在管理方面,应用了“先征税后退税的机制”,问题就更加突出。对于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来说,其生产企业与出口企业往往不在同一地区,这就会引起另一个问题,即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构和负责国内征税的税务机构也不是同地区的机构,其管理之间存在差异,缺乏科技化、信息化的联络网络来传递和交流信息,这就造成了征税和退税环节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你征你的,我退我的,征退不见面”的现象正是大量骗税案件得以进行的主要原因。

③出口退税政策的不稳定。1994年以来,我国出口退税在制度建设和政策上遇到了难题:在制度建设上,亟待解决“治标不治本”、“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在政策上,是选择“缓解财政困难”还是选择“保证出口贸易和退税支持”,进退两难,这两个根本问题严重影响了财政目标的实现。为了缓解这一现象,只能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是调低出口退税率,目的是通过调税缓解中央财政压力;二是通过扩大出口贸易来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同时受宏观经济的状况的影响,提高出口退税率,把退税率当作财务杠杆来调节税收。

④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我国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实行严格的指标管理制度,带有非常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特点。国家出台政策,每年的出口退税额都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是根据年初确定的额度进行控制,一旦本年的出口退税额超过了规定的指标,超过的部分就要结转到下一年,并实施退税处理。外贸企业常常不能及时、足额的得到退税额,引起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出口增长与出口退税计划指标管理呈现出越来越不相适应的趋势。这不仅对企业和国家的资金流动产生了很大的负面效应,更加不利于我国外贸出口的扩张,挫伤了出口的积极性。

⑤管理办法的不统一。我国出口退税的管理办法本着“彻底退税”的总体指导思想,现行的出口退税有六种具体操作方式,但正是由于具体退税办法不同,即使实施“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也会导致退税程度和具体管理办法的不同。

⑥退税清算期规定的不合理。我国海关电子信息缺乏快捷的互动方式,如果出现核对不上的情况,等到接收到回函时,为时已晚,因为出口退税已经超过清算期。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清算管理办法在执行中还存在另一方面的问题,在清算期内,企业出口货物会因为外商的不诚信或收到货物后没有及时付款,而造成出口企业不能及时收回货款,但是这种问题外管局并不予处理,同样的,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会在一切手续办好后超过清算期,使企业蒙受损失。我国出口退税不仅速度太慢,还影响了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主要是因为存在上述征税环节的脱节、信息不对称、政策不稳定等问题。

二、如何将出口与财政协调兼顾

①继续实施各种制度和措施支持。有些学者认为出口退税是国家给企业和地方的优惠政策,其实并不是这样,恰恰相反,出口退税本来就是属于企业和地方的利益,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没有能够任意截留和拖欠的权利。由于出口退税率的上调,即使受到了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我国还是获得了惊人的出口贸易增长率。加入国际贸易组织以后,我国按照国际准则实行了出口退税制度,为了促进我国的出口,加强了制度建设,做出了利用出口退税制度给企业和地区以支持的决策。

②协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负担比例。与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上升相反的是,我国财政收入一直偏低,中央面临着财政弱化的压力。有些学者认为只要下调出口退税率或者减少出口退税额就能够改善这种状况,这种观点太过简单,实际情况要复杂的多。在实际情况中,要想缓解或者解决扩大出口与财政压力之间的矛盾,就要进行结构调整,主要包括:出口引起的税收增长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以及各税种对出口的敏感度,还要关注税收增长与退税责任的对称性。增值税是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自实施新税制以来,中央和地方之间以3:1的比例分享增值税收入,然而即使增值税已经成为了一些出口企业主要的退税款成分,但是中央却需要全额负担这种出口退税的支付责任。这就导致了地方财政享受了四分之一的收益,却没有承担相应的退税支出,分离了家中央和地方的利益。所以,地方政府缺乏自觉地监督管理意识,甚至对该地区的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置之不理。为了解决这种情况,出口退税应该实行按照3:1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

③保持出口退税率的稳定一致性。由于加入WTO后,我国关税率进行了下调,减少了关税方面的财政收入,导致了出口企业的产品成本也相应降低,所以,有些学者提出采取暂时性的适当下调出口退税率,在脱离了财政税收困难而出口顺利的时期后可以恢复,其结果不仅能够使关税和出口退税维持在一个合适的比例关系,还能够促进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这就在减轻财政税收的同时挖掘了出口企业的潜力。现阶段我国的这种情况已经有所好转,采取适当下调出口退税率的方法,对企业和政府都能带来利益。但是要意识到,这只是暂时性的、不得已的方法,决不能长期使用而成为惯例。因此,出口贸易和财政税收之间要兼顾各方利益,包括中央与地方、生产与分配、出口与进口、国家与企业等方面,综合考察出口、出口退税、经济增长和财政税收之间的互动关系,采取综合性的手段,努力消除出口退税频繁变动给企业和地区造成的心理混乱。

作者:郑萱单位:浙江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