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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代财税制度与财税立法思想
宋初,宋太祖通过兵变取得皇权以后,十分注重对地方的控制,采取了收回兵权、财政权高度集权统治。在中央,宋代大大削弱了相权,加大了皇权对相权和百官以及地方的监督。在权力分配格局上,宋代收回了秦汉以来一直属于地方的权力,实行高度的集权统治。行政区划上地方分为府(州、军、监)和县两级,同时在府(州、军、监)一级之上还设置了路,路不是一级地方行政机关,而是中央下设的专门对地方进行监督管理的“办事机构”,全国最先设置十五路,后来分成二十多路,每一路督辖数个府(州、军、监),每个路设置了四个监司管,作为皇帝的“代言人”直接对地方进行监临指挥,这四个监司管分别是帅、漕、宪、仓,帅是指安抚使,负责监督管理一路的兵工民事;漕是指转运使,负责掌管一路的财政费税经济收支;宪是指提刑按察使,掌管一路的司法;仓是指提举常平使,监管一路的抚恤救济。在财政权的控制上,主要是通过漕即转运使来实现的。转运使掌管的是一路的财政,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把地方全部财富转运到中央去,这是宋代财政税收制度最为重要一点。秦汉到唐代,一直保持着财政上的地方、中央的一定比例的分配制度,即地方收入一部分留在地方使用,另外一部分运至中央。而宋代将地方的财政税收全部收归中央,不给地方留下任何财政税收的收入,这一方面确实能够限制地方的实力,确保地方无法与中央抗衡,但是在外敌侵扰不断的情况,地方贫弱也导致了地方的抵御外敌的能力降低,这是宋代军事一直萎靡不振的根本原因。
宋代税收制度也极为特别。中国的税收制度在唐代以前,实行租、征两个税种并存的形式,一种是地租,另外一种是征。地租是指土地,地租的征收由大司农主管。征的征收对象是盐铁等工商业,相当于今天的工商税、关税、资源税等,征的主管机关是少府。汉代税收制度的一个缺点就是在土地逐渐被兼并的情况下,地租的优惠无法惠及租户,因为地主的租金远远高出政府的租金,这样每当土地被兼并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地主与租户的矛盾就发展到无法调和的程度,导致社会的动荡。唐代对这种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实行了“两税制”,即在将原来的地租、商业税和劳役分列为租调庸三个项目,都可以以财物进行缴纳的形式,按实际租种的土地进行缴纳,每年夏秋两季征收两次,这既能够精简税收的程序,还能够避免汉代以来的税收不公平。宋代也继承了唐代的“两税制”,租调庸并列收取。然而,宋代的政治经济状况却使得这种制度水土不服。首先,频发的战争使得军队经常出入地方,而军队每到一个地方,就会调集劳役,同时征收贡调(即地方土特产),虽然这些已经包含在两税当中,但是前来征收的军队不会顾及这些,地方政府也不敢反抗,这样的“两税制”在宋代就变成了“多税制”,每年征收的次数根据朝廷的战争情况而定,有战争了就会多几次,加大了百姓的负担。另外,地方税收的征收,在汉唐时期由长老和地方领袖来进行,而到了宋代,实行的“差役法”则改变了这一点,军队每到一地就首先由该地的大户招待,如果征收不力,就会以该户的财物作为税收而进行掠夺,这样就造成了地方经济无法发展。尽管后期宋代进行了改革,但是由于税收制度本身的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2.宋代的财税立法思想。
宋代重视集权,也重视法制,在财政税收管理上亦是如此。宋太祖曾说“:王者禁人为非,莫先法令”,宋太宗也强调“:法律之书,甚资理政,人臣若不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知识。”可见,宋代的皇帝十分尊重法律,注重法制的作用,强调通过法律来实现朝廷的治理。在立法形式上,以刑法为主,兼有行政性质的法律规范。在思想上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把眼光放在流通领域的同时,设法从生产领域开辟财源,加强国家对经济、财政和税收的全面控制,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商品经济的支持和保护。
二、宋代财政立法内容
宋代的财政税收的立法种类繁杂,内容丰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包括对财政运行体制的规定,对税收征管制度的规范,对金融、赋税和账籍的管理制度以及财政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
1.财政税收制度的法律规范。
宋代的立法确定了财政税收的运行体制。宋代的财政税收在朝廷内由三司负责,三司分别为盐铁司、户部司和度支司,盐铁司管理工商业的财政税收,户部司管理户籍、田地、税收统计和货币发行,度支司负责全国财政税收的统计支调。朝廷之外设置转运使负责地方的财政税收事务。在管理方式上宋代为了加强财政税收的中央集权化,中央通过年度、季度和按月的经济报告掌握地方支出状况,避免地方擅自挪用经费,《庆元条法事类》当中规定了四十种账籍的标准格式,要求各地都要按照这些标准进行管理和上报。
2.税收征管程序的法律规范。
在税务的征收上宋代以法律规定了不同的税种和征管程序。比如在税种上规定了属于商品流通税的“过税”,属于买卖交易税的“住税”,以及开设店铺经营的“营业税”等等。在征管程序上宋代专门制定了《商税则例》,规定所征收的税务名目必须提前颁布在税务、官署或者交通要道,使从事商业、生产活动人们能够明确知晓。在税务征收的执法上,《商税则例》规定,税务征收活动应当由两人或者多人进行,不允许税务官单独执行税务征收行为,以免徇私舞弊。《商税则例》当中还规定了违反税收征管程序的法律后果,《商税则例》规定如果税务征收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作为纳税人的商户可以拒绝缴纳并可以到上级上诉。可见,宋代的税务征收的法律是以鼓励和发展工商业作为目的的,这些规范客观上刺激了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
3.财税上缴制度的法律规范。
在财税收缴制度上,《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以及大量的敕令构成了严密的征收、上缴的法律体系。宋代的财政权牢牢控制在中央,因此宋代的法律也体现了中央对地方财税的监控,从法律到敕令格式等不同形式都对财政的征缴做了规定。比如熙宁三年制定的《上供钱物新格》中就对地方向中央缴纳财政收入的法定时间和具体数额做出新的、详细的规定。《庆元条法事类》就对上供的期限、数量和质量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4.财政税收的法律责任的规范。
宋代的财政税收制度不仅内容丰富,规范体系也十分严密,在规定了制度、程序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税收征管上,《商税则例》、《庆元条法事类》以及相应的敕令当中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商税则例》规定税务征收的征缴人和纳税人方的法律责任,征缴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征缴的,其行为视为无效,纳税人可以拒绝缴纳。对于纳税人来说,严禁偷税漏税,违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处以加倍罚款甚至没收货物。《庆元条法事类》对税务较大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规范,“诸物应税而不赴务及虽赴务而欺隐者为匿”,即规定了偷税漏税的情形,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匿者”要处以笞四十,如果隐匿的税款满十贯就要处以杖八十,除了补交税款外还要将应税物的三分之一充公。这些规定加强了税务征收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为维护国家的财政税收制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财务上缴方面宋代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庆元条法事类》当中规定的钱物上缴的期限、方式、数量和质量,主管官员违反了法律的这些规定内容就要按照“解纳违限”而处以杖八十或者杖一百的处罚。账籍管理上《庆元条法事类》在规定了账簿的标准、上报期限和方式的同时,还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账籍管理人员要被处以杖刑。
三、结语
整体上来看,宋代的财政税收的立法在受到传统法律思想影响的同时,还体现了较强的中央集权性和鼓励工商贸易的特点。在规范形式上呈现多样化,内容上十分丰富,规范体系上十分严密。
作者:沈静单位:重庆商务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