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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现行科技税收法律的层次较低,权威性差,难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因此应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既有利于克服由于经常修改而造成税法不够稳定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有关科技税收的法律效力。
从长远角度考虑,对目前零星散布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种通知、规定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梳理,对科技税收政策实施单独立法,消除现行法规之间矛盾、重复、庞杂与混乱的弊端,加强科技税收优惠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亦很有必要。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应赋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税收立法权,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与中央和地方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中央可以集中对基础科学、国家重点技术开发及主导性产业给予税收支持,地方则对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效益较为明显的技术开发项目予以扶持,进一步明确管理权限的划分,提高行政效率。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因此科技税收的优惠重点应放在补偿和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将目前主要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给予税收优惠,逐步转化为对科研技术开发补偿与中间试验阶段给予税收优惠,以增强科技税收政策的一体化效应。具体而言,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扩大研究开发经费超额扣除政策的优惠范围,取消现行政策中“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盈利企业”和“超额扣除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不合理规定,规定只要研究开发费用超过上年10%以上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都可享受150%的税前扣除优惠。受惠企业因当年亏损或盈利部分不足以抵扣规定扣除额的,可在五年内结转使用,从政策上鼓励企业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资力度。
增值税方面。“生产型”增值税最终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是增值税改革的目标与方向。在增值税尚未完全实施转型之前,建议在增值税条例中增加特定扣除项目的条款,对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用于科技开发、研制与试验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允许分期分批实施抵扣。鼓励企业更新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同时应根据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考虑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作为实施此项政策的过渡措施,目前可对企业购入和自行开发的科技成果费用中所含的税款,比照免税农产品与交通运输费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以减轻高科技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
企业所得税方面。科技税收优惠的重点应从对企事业单位、科研成果转向对高科技企业成长时期或重大技术攻关、重大市场开拓等关键环节和阶段的税收优惠与扶持,强化对企、事业单位科技投入方面的的税收鼓励措施。
为了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可以改变以往单纯的税额减免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采用税基减免、税额减免与优惠税率三种方式相互协调配合,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体做法包括:对从事科技开发的投资与再投资实行投资抵免政策,允许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抵缴所得税,提高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准许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各种准备金,如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以及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等方面,并将这些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此外,科技税收优惠必须突出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与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保持一致,确定重点扶持的对象,优先鼓励科技水平高、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并能使生产效率显著提高的高新技术企业与科研项目的发展。具体而言,当前在保持对高科技产业给予税收优惠的同时,应加大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力度,对科技投入达到一定数额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与高科技产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以尽快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需要指出的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根据“弥补风险”的原则,及时加以调整,
以避免出现僵化。这方面应对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优惠税率和其他优惠措施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随着其收益的逐渐增加或其产品、成果已不属于高新技术的范畴,应及时恢复按照正常税率实行征收。这样做的结果既可以促使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提高生产力,又可以有效地避免税收优惠措施的滥用,达到公平与效率并举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