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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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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理论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范围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实行按月计征,按每月减去1600元或规定比例扣除(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后的余额乘以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要求,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手段,发挥它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缺陷

1、没有充分贯彻税法的立法宗旨

税法最基本的立法宗旨是: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不公。从增加财政收入这一点来看,从1994年开始我们就已经做到了。我们来分析一下调解不公:首先,未能充分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这个“民本”思想应当是政府存在的基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仅就目前1600元的扣除标准再加上07年初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套改来看,基本上凡是拿工薪的人都要缴税。其次,也未能充分发挥个税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在实际生活中,我国20%的富人占有80%的金融资产或储蓄,其交纳的个税不足总量的10%,而80%的人只拥有20%的社会财富,却承担着个税的主要份额,这说明个税法的调节作用远没有发挥出来。

2、没有充分考虑到社会各阶层不同的“成本”付出

在社会各行业各阶层中,每个人为了取得一份工作,获取相应的薪金报酬,所付出的“成本”都是不同的。这里以教育行业的教师为例来说明。

在我国诸多的行业或部门中,教育被列为优先发展之列。因为,科教兴国(这是国家的根本战略),教育为先。培养和造就更多的人才,丰富国家的人力资源储备是教育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国家更多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但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还是一个穷国,教育也是穷教育;目前,政策支持尚且缺位,更不能奢谈更多的资金支持了。但问题终归是要解决的。所幸的是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刚刚启动。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作为教育部门和教师能有哪些奢望呢?

首先,教育作为“不完全竞争”的市场,需要“公共财政”的投入和支持,同时也允许私人投资的参与;而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与“公共产品”的结合,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需要政府的介入,也允许由私人部门来提供。无论是“公办”还是“私立”,都能够实现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民族文化和文明程度的目的。在税收上,对于兴办教育的所得,就应该得到照顾,享受减征或免征优待。

其次,作为教师,既然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其在形成个人“劳动力价值”的过程中,劳动者本身的教育培训费用就远远高于社会的平均水平(按照有关规定:我国的中、小学教师应具备本科(学士)以上学历,高校教师应具备研究生(硕士)以上学历。

再次,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中,涉及到教师应征税的主要是(1)、(4)、(5)款以及(9)款中的利息所得。既然为子女读书所进行的“教育储蓄”利息都能予以免税,那么,基于同样的理由,教师在以上四款中的所得也应该享受免税优待。

另外,与教师情况相同的还有医生、律师、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等等。

3、没有考虑到不同人的不同负担

个人所得税按收入进行征税,同一地区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额是相同的;但是由于他们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不同,就会出现同一地区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实际负担的支出不同,而生活质量存在较大差距。

4、没有前瞻性

个人所得税法作为一种法律,应该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其相对稳定性和适用性,这个时期不说是5――10年,起码也应该是3――5年。但作为刚进行修正,一年前(即2006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新个税法,遇到今年初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就显得不适应了。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前瞻性。

5、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

个税征缴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扣除标准”的确定也要充分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使“扣除标准”能够随物价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改进的措施

根据存在的上述问题,个人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加以改进:

(一)、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扣除率

1、考虑到社会各阶层不同的“成本”付出(前面已论述),可以给不同阶层确定不同的扣除率。如:95%,90%,85%,80%等。

2、考虑到不同人的不同负担,可以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的不同确定相应的扣除率(相对于“扣除标准”)。如:95%,90%,85%,80%等。

这样,既强化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又贯彻了个人所得税法调节收入不公的立法宗旨。

(二)充分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为了使“扣除标准”能够随物价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应当把“扣除标准”的确定与物价指数挂上钩。当物价指数上升时,“扣除标准”按相应比例上调;当物价指数下跌时,“扣除标准”按相应比例下调。

这样,既充分考虑了通货膨胀因素,又使个人所得税具有前瞻性。

(三)不分“居民”与“非居民”,一律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