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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征税范围广泛,共有9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税目,比社会上的服务行业范围要大一些,既包括归口管理的服务行业,也包括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举办的服务企业。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当前服务业纳税人在营业税缴纳过程中存在逃避纳税义务、不按规定计税的问题,下面从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关键因素——适用税目、税率以及营业额出发加以分析。
一、服务业营业税适用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盈利水平的高低,设置了3%、5%、20%的比例税率。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适用较低的3%的税率;对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适用较高的5%的税率。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避免成为高税负纳税义务人,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服务业利用服务收费上的项目隐瞒纳税、利用文化体育业与娱乐业的不同税率逃税。纳税人兼有不同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否则从高计征。
(二)检查方法和要点
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检查人员要准确判定不同税目的纳税人,严格界定纳税人应税行为的性质。对纳税人的认定,主要是依据税法规定,在检查中通过对被查对象的经营形式,取得收入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情况进行审查分析,予以确认。如对航空联运公司从事特快传递托运业务,对保安公司押运物品而取得的收入,不能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而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有铁路专用线的企业向使用单位收取的铁路线使用费,如果该企业是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向购货单位(也是使用单位)提供了其所属的铁路线,应属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如果该企业没有销售货物,只是单纯地将其所属的铁路线提供给使用单位使用,而且自身又不参与运输,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三)案例举析
某外国语学校同意校外人员刘某租用该校的教室办英语培训班对外招生,半年时间取得收入5万元,他租用该校的教室,每月向该校支付教室租金2000元,刘某没有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该校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60元。
(1)案情分析
以个人名义开办的培训班,只要达到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次纳税起征点50元/次或日;按月纳税起征点2000元/月)就需缴纳营业税,依据文化体育业营业税征收标准,全额征收的税率为3%,即所缴税金=总收入×3%。刘某是以个人名义开办的培训班,取得收入超过了起征点,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某学校将教室出租给刘某,为刘某提供了租赁劳务,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2)税务处理
税务检查人员对该学校和刘某进行了税务稽查,经查证后依照现行法规和政策,认定该学校是“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的纳税义务人,刘某是“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义务人,并做出如下处理:刘某应按办班取得的实际收入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3%税率补缴营业税,按《征管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加收滞纳金。该学校错用税目税率,按文化体育业税目3%税率缴纳了营业税,少缴了2%税率的营业税款,应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租赁业5%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二、服务业应税营业额的核算
应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营业额时,应将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计算。值得注意的是,按税法规定,对于服务业税目下的“旅游”业务和“广告”业务等,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法规定的法定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存在的问题
取得营业收入不入账,如某饭店采取不开票、不做账、不纳税申报,从中偷逃税。价外收取的各类款项没有按规定记入营业额中,如某仓储公司将经营过程中收取的熏蒸虫费、吊机费、过地磅费、铁路专用线费、搬运费等,没有按规定记入营业额中,而是将这些价外收费剔除后计税。减除项目没有取得合法凭证,如某旅游公司自制相关凭证,作为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依据,人为地扩大扣除额。
(二)检查方法和要点
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检查人员要准确判定纳税人营业额计算的正确性,看其营业收入是否准确,通过检查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从中发现问题。
检查发票,主要是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使用外购或自制收据代替服务业专用发票的情况。
检查会计凭证,主要是检查企业自印收款凭证的领、用、存情况,对收款凭证、原始凭证、电脑收款机记录进行审核,从中检查其收入是否已全部入账,其价外收取的各类款项是否少入账。
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发现业务收入在会计科目反映,但不申报纳税的问题。检查“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营业成本”等科目,发现有无取得收入不入账直接冲减成本、费用问题。检查“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发现有无将收入长期挂账,人为降低营业额的问题。
(三)案例举析
某旅店主要从事接待旅客住宿业务,此外还从事歌舞厅等项服务。2004年度取得经营收入300万元,利润总额80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15万元。该旅店在申报营业税时,将住宿、歌舞厅等项收入混在一起,统一按5%的税率核算。
(1)案情分析
旅店业主对介绍旅客到其旅店住宿的出租车驾驶员付给一定数额的介绍费,在账务处理时,将支付的介绍费直接冲抵住宿收入,减少营业额。有的旅客不向旅店索取住宿发票,店主则将这部分收取的收入不入账。该旅店存在不开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行为,从中偷逃税。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该旅店将属于“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歌舞厅经营收入并入属于“服务业——旅店业”税目征税范围的住宿收入征税,达到从低适用税率,少缴税款的目的。
(2)税务处理
检查人员核查住宿登记本,将登记本上登记的人次、天数与住宿收入相核对,然后审查旅店业专用发票,看其已开具的发票与登记本登记的是否相吻合,确认开具的发票是否已全额入账,是否有不入账或少入账的收入。通过检查发现不入账或少入账的住宿收入共50万元。检查人员通过审查确定2004年该旅店取得的300万元的经营收入中,有100万元的歌舞厅经营收入。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责令该旅店限期补缴营业税100*(20%-5%)+50*5%=17.5万元,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旅店所偷税款处以罚款,并按日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