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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农业经营体系包括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两部分内容,农业经营主体又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旧有的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和现代农业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些都需要研究解决;同时,财政在这些方面也将有所助力。
一、旧有农业经营体系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业经营体系包括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旧有的农业经营主体是指20世纪80年代初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形成的经营主体,即小农户。旧有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20世纪50~70年代建立的从中央到乡镇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一)旧有的农业经营主体即小农户,因其经营规模太小,已阻碍农业的进步。首先是小农户缺乏经营积极性。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近十多年来,由于城市化的推进,房地产业蓬勃发展,农民工群体出现。农民工离开土地来到城市打工,因其从事的是重体力劳动,月均工资并不太低。目前就以每月3,000元计算,年收入3万多元。据统计,2016年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数2.29亿户,共承包经营耕地19亿亩,户均耕地面积仅8.3亩左右。而3万多元是种植8.3亩粮食可获得利润的8倍左右。这样的收入比很难把农民留在土地上。再加上农民出租房屋和土地的财产性收入等,农民就更缺乏经营农业的积极性了。其次是小农户缺乏对农业科技的依赖。农业的兴旺还是要依靠农业科技的支持,但是小农户的种植及养殖规模都太小了,因此不愿意花时间参加政府组织的培训学习,也不愿意花钱投入引进科技服务。
(二)旧有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需要。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这一体系很难和小农户直接对接。一是小农户对农业科技兴趣不大,一般没有主动联系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二是农业科技人员为农户提供服务后,由于小农户不愿意付费,也无法得到应有的报酬。三是政府以前由于财力不足和缺乏相应的财政手段,也无法给农技人员支付报酬。现在虽然有了相应的资金,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支付报酬,但由于农技人员给农户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考核存在困难,也使其支付报酬成为难点。四是相应的激励机制不足,农技人员缺乏为农服务的积极性。综上所述,旧有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无论是从机制还是制度上已无法满足农户对农业新产品和新技术的需求,同时在农业信息服务和农产品销售网络方面也存在短板,亟须改革、充实、完善。
(三)旧有的土地观念和保障现状使土地从固化到流转存在困难。小农户旧有的土地观念,使他们除非进城务工,出现土地抛荒,是不愿意把土地流转出去的。而且,目前土地流转服务还没完全到位。再加上,最有可能首先实现市民化的进城农民工,在社会保障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仍没有得到足够的供给。因此,土地流转并非一帆风顺。据调研分析,一些地区的土地流转仍障碍重重。尤其是一些土地良好的平原地区,土地流转的情况非常少,即使有几例流转,也是因为一些家庭外出务工,没有充足劳动力,不得不把土地交给邻居或亲戚耕种,以农户间私下交易为主。“土地流转脱媒无处不在”,即农户在流转土地时,避开政府或集体等其他有偿服务中介,直接把土地输送到需求方的土地体制外流转。
二、兴利除弊,改革旧有的农业经营体系
改革的着力点还是放在两个方面,即转变小农户为主的农业经营主体为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的多元化经营主体;赋予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的机制和活力。
(一)建立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的多元化经营主体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合作社已很有规模。据农业部统计,到2016年底,我国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总共为1,311个。农业合作社的数量在2017年已接近200万家。这里重点要强调的是如何完善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其带动农民增收的最终目的。而农业合作社存在多而弱的问题,而且大部分没有按照合作社法经营,今后的改革方向是严格按照合作社法经营,并逐步做大做强,真正成为农民和市场之间的纽带。2、发展家庭农场的关键是规模问题,即种植多少亩的土地、养殖多少头牲畜、使用多少劳动力、劳动力的来源以及发展多少产业等等。首先规模过小,仍然是旧的经营主体,但如果规模过大,就面临劳动力够不够用和管理难度增大的现实;其次规模的衡量标准就是要让家庭主要劳动力的纯收入超过农民工的平均收入。因此,根据测算可知,合适的规模是种植粮食要在200亩左右,种植蔬菜20~40亩,养猪350头以上,养羊250只以上,养牛100头以上。劳动力主要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可以雇工,但不能超过家庭劳动力人数。所从事的产业不能超过3个,产业过多,农产品的质量就难以保障了。当然,具体的标准,要各省(市、区)、县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以实现规模最优化、效益最大化。3、发展专业大户的关键是帮助农户科学选择农业项目。专业大户是指从事某一农业产业,且规模较大的农户。对于他们来说,优势的取得就体现在产业的差别上,因此选择项目的原则是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再辅之以科学的管理和营销,必将在竞争中胜出。
(二)构建合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核心是建立以政府、农业科研单位、农业民间组织、供销合作社、涉农企业为主的农业服务网络。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建立有效的机制以调动农技人员为农服务的积极性。首先是有效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该交给市场的交给市场,不便于市场化的服务,也要制定考评细则,奖优罚劣。其次是给予农技推广人员应有的待遇,并从政策上向其倾斜,如在职称评定上,不以论文定优劣,单独为其制定晋升标准,每年为其划出一部分指标。再次是从体制入手,科学划分各机构的职责范围,如农业大学等院校应主抓基础农业科学研究,各地农业科研单位主抓农业科技应用与推广,供销合作社主抓农产品营销。另外,再培育一批服务于农业的咨询企业等。最后是从机制上进行制度设计,调动农技人员的积极性。主要是从财政、金融以及社会资本方面合力促进。
(三)建立土地流转平台和保障流转土地农户的利益。一是成立土地流转专门机构,为土地流转提供一体化服务。如成立法律服务组织,为土地流转交易双方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敦促评估机构开展土地流转价格评估业务,对流转土地进行合理定价。二是完善现有的土地流转网络,使农户能以较短的时间和较低的成本获得土地流转信息。加强农户之间、农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促成土地流转。三是加强监管,维护农用耕地的正当用途,杜绝改变农地用途的不法行为。四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流转土地的农户提供必要的保障。同时,在职业教育和子女教育方面提供应有的机会。
三、从财政角度促进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
财政主要是对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中的公共性质和准公共性质的部分,如农业经营基础设施、市场平台、农业技术、信息化服务体系等进行支持。同时,运用财政贴息等手段促进金融和社会资本对农业经营体系的开发。
(一)保障财政投入的稳定增长,完善农业经营体系。近年来,国家逐步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其中用于构建农业经营体系的资金也相应增加,但也存在着“撒胡椒面”问题。今后,应保证投入的重点,统筹财政资金倾力于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应用与推广,保障和提高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待遇,以及与互联网相关的农业经营的市场化、信息化建设等。使农业科技能够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使农技人员积极地把农业技术送到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手中,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互联互通,使农业合作社更好地为农民服务,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民增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农业经营体系建设。首先,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健全一事一议和以奖代补等机制,因地制宜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完善PPP模式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其次,完善财政支农资金抵押担保农业信贷机制。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利用财政支农资金向银行申请抵押担保贷款,贷款到期时经营主体有义务全额偿还银行贷款,如不能按期偿还,银行有权处置作为抵押物的财政支农资金。再次,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该基金可直接投资于农业项目,也可以作为抵押,为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最后,促进和完善农地经营权和农房抵押的融资政策。由于农村产权资产存在产权界定缺失、价值评估难、处置变现难等问题,各地相继推出“三权”抵押融资政策试点。财政部门应从产权界定、价值评估入手予以制度设定,制定相应政策,并积极建立和补充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从而实现财政与金融部门的风险共担。
(三)精准和高效地利用财政补贴等手段,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支农积极性。第一,利用财政支农补贴为农技推广人员向农民提供科技服务付费。应专门建立专项资金依据其向农户提供的数量和质量支付报酬。第二,制定一个农技服务数量和质量的衡量标准,用于量化农技服务,为政府付费提供参考。也可以用政府购买的方式,以村为单位为农业科技服务买单。第三,以工资补贴的方式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工资待遇。在一些极端贫困的地区,政府资金有限,提高工资和发放奖金可以激发农技推广人员的荣誉感和获得感,把农技人员深入基层提供服务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刘强.坚持和完善“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8.57(5).
[2]徐烁.2018中国农业产业化现状分析产业化龙头企业步入快速发展期[J].前瞻经济学人网,2018.8.29.
[3]杨玉敬.从土地流转悖论重审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之构建[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16.9.
作者:王文涛 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中国财政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