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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的财政金融支农服务体系对构建新型主体的重要性
(一)健全的财政金融支农服务是新型主体发展壮大的助推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农业劳动不只是农业范围内剩余价值的自然基础,并且是其他一切劳动部门之所以能够独立化的自然基础,从而是各个部门所创造剩余价值的基础。这一观点为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实施农业保护和支持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从固定资产角度看,当新型主体进入成长期后,其生产集约化、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对仓储设施、信息化设备、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投入要求增多,产生大量固定资产融资需求,而且融资期限还由周期性生产贷款向中长期延长,需要金融部门贷款支持。从发展层次来看,新型主体从低层次向高层次转换的过程必然伴随着新品种引入、新市场开拓以及高级人才引进等需求及其相应投资,而这些投资不是新型主体自我积累所能实现的,同样需要金融部门贷款的鼎力相助。大多金融机构是盈利性组织,其金融支持都存在报酬问题。新型主体在获得资金便利的同时,也要付出相应成本。鉴于涉农行业的微利特性,部分新型主体事实上成为了金融机构的“打工仔”,其发展步履艰难,此时,财政支农就尤显重要了。财政通过涉农惠农补贴、税收优惠、专项资金补贴等工具,直接或间接地为新型主体提供支持,使之获得发展所需积累。因此,财政金融支农是新型主体发展壮大的助推器。
(二)健全的财政金融支农服务是新型主体开展国际化经营的加速器。从宏观角度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市场开放领域的拓宽,我国农业经营活动已经扩展到国际范围,新型主体不可避免地直接面临来自国外的跨国公司、大农场主等农业经济组织的竞争压力。从微观角度看,我国新型主体要取得长远发展,必须在减少生产成本和开拓市场等方面有所作为,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和开拓市场也就成为其高级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如果单靠新型主体凭自身力量去参与国际市场角逐,其立足过程将会极为漫长和曲折。财政金融服务支持将会从多方面加速新型主体国际化步伐。财政方面,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鼓励新型主体建立外向型农产品生产基地,专门用于境外农产品生产;可以对新型主体农产品出口进行适当奖励和安排出口检验检疫费补贴;可以建立出口保护与救助机制,帮助新型主体应对技术壁垒、贸易磨擦等问题。金融方面,银行可以通过专项贷款支持新型主体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甚至建立海外生产基地;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创新保险机制,发展新型主体出口农产品生产专项保险,增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在支持我国大宗和特色农产品出口方面成效显著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可增加新型主体外向发展支持项目。
二、当前我国财政金融支农服务体系在支持新型主体构建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财政支农注重功利性,金融支农“形”重于“实”,新型主体所获支持有限。近年来,我国财政支农资金总额虽然逐年递增,但是其功利特性也相当明显。一是许多财政支农资金被洒向一些徒有虚名的形象工程,这些工程大多脱离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仅没有提高农民福祉,反而挤占了本可用于新型主体建设的有限农用资源。二是财政支农资金大多被投入到见效快、收益高的农业项目中去,而一些见效慢但意义深远的新型主体项目却难以受到财政资金青睐。本质上讲,这都体现了地方官员政绩导向下的功利思维。金融支农主要是通过银行贷款和保险机构承保来实现。银行贷款方面,由于贷款条件过高、抵押物品不足、贷款责任追究制度、金融产品适应性较差等原因,新型主体实际上能获得的贷款极为有限。如对新客户的介入条件,农业银行要求客户有效净资产要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流动比率在120%以上,这种条件直接关闭了绝大部分新型主体贷款求助之路。农业保险方面,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全国大多处于试点阶段,其保险品种覆盖范围很小且只保成本不保收益,对新型主体尚无实质帮助;商业保险公司的偏好与新型主体业务特征基本没有兼容性,前者难有兴趣为后者承保,即使勉强参与也会尽量转移风险,如限制赔偿金额、严格赔偿条件等。
(二)财政支农附有行政回报,金融支农强调有偿性,新型主体获得支持的成本过高。行政回报是指执行政府某项优惠政策的行政部门或行政人员,直接要求或暗示受支主体做出有利于执行部门或执行人的行动或获取特定报酬,是政治动机和经济动机的混合产物。在我国财政支农支出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关系中的各层级政府官员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其主观上个人利益函数与国家财政支农支出最终目标存在差异,这很可能出现支农支出决策、执行行为扭曲。一些得到了财政支持的新型主体被迫按照执行者意愿进行生产经营、被迫建设样板工程以供上级领导视察、被迫经常面对新闻媒体说好话甚至被迫“热情招待”或“感谢”相关工作人员。这种行政报酬无疑加大了新型主体受支成本。金融资本具有与生俱来的逐利本性,其关注重点是利益回报。金融机构的贷款,不仅需要支付利息,也需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抵押品和担保品需要进行评估,这不仅会产生评估成本,还会花费较多时间成本。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农业资金流动与需求也具有季节性,而金融机构的贷款品种并不一定与这种特征相吻合。新型主体需要季节性短期贷款时,因为贷款品种问题,有时被迫进行长期贷款,贷款成本被无形提高。追求最大利润的商业保险公司,面对经营项目具有高风险特征的新型主体的投保,不可避免地要索取更高保费,新型主体的商业性投保成本同样不低。
(三)财政支农结构呈分散性,金融支农方式具有求稳偏好,不利于全面发展新型主体。财政支农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必须考虑伦理、民生、社会和政治等诸多因素。因此,我国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很分散,国家农业财政投入“横向”被各职能部门分割,而在“纵向”被中央、省级、地级、县级甚至乡一级政府分割。具体而言,财政支农补贴名目众多,如惠农补贴项目就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超过20种,而且部分补贴是按承包户头直补,这种力求面面俱到的普惠式补贴方法,缺少重点和导向,也使得许多地方政府虽把新型主体作为重点扶植对象,但却在财政资金帮扶方面力不从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具有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等多重要求,在安全性原则指导下,金融贷款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求稳偏好。一方面,我国新型主体大多从事与农业有密切关系的经营项目,具有天生的高风险性;另一方面,我国新型主体处于培育和发展阶段,很少有成功经验可以借鉴,也具有高风险性。金融机构必将对贷款金额、贷款条件、贷款期限、贷款利息等方面做出有利于自身的风险规避。目前,由于自然灾害频发,我国涉农商业保险公司大多入不敷出,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不容乐观,基本处于停滞的状态。金融支农求稳偏好与新型主体经营高风险特性间的矛盾,难以通过市场机制由双方化解,这无疑不利于全面发展我国新型主体。
(四)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配合性较差,制约了支农政策效果。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虽然具有完全相同的目标,但我国财政支农资金运行与农村金融信贷、保险间的相互联系并不紧密。从执行主体看,财政支农资金与各级计委、扶贫办、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畜牧局、农机局等十多个部门有关,而金融支农主体也涉及商业银行、政策银行、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和政策性、商业性保险机构等。金融支农和财政支农的执行主体众多,部门间协调难度加大各自为政在所难免。从政策制定过程看,财政部门在安排支农支出时很少寻求金融配合,没有将财政资金与金融资金结合起来进行统筹规划,使其在支农力度上显得势单力薄;金融部门在制订信贷政策以及落实信贷投放时,往往不太考虑财政支农方面的政策,不能使农村金融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从政策执行角度看,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两项政策协调配合横跨多个部门,所牵扯的制度、政策文件较多,真正遇到有关新型主体的贴息、资助以及风险补偿等需求时,相关政策依据的查找较为困难。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两项政策不能形成合力,影响了政策效果,这必将对新型主体的构建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三、支持新型主体构建的财政金融支农创新
(一)加大财政支农倾斜力度,开展金融支农专项服务,提高新型主体的受支持力度。委托理论认为,委托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必然导致两者利益冲突,而解决委托问题的关键是建立健全激励和监督机制。财政支农目标是支持农业、农村的发展,提高农民福祉,而部分地方涉农官员的目标却是富有功利性地博取民声和彰显政绩。为此,地方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农支出的激励和监督机制,以此促使执行官员的主观认识不产生偏离;确保其目标函数与政策初衷一致,通过监督机制改善信息不对称进而减少成本并确保“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主体倾斜”。任何组织的发展都需要资金呵护,具弱质性和高风险性于一体的新型主体更是如此。金融机构要将支农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在“三农”服务大架构下的新型主体服务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主体的专项服务;要针对新型主体积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发展订单和保单类金融工具;要调整信贷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根据新型主体的金融需求特点来创新金融产品。只有金融机构改变了为“三农”服务流于形式和挂在口头的传统,真正提高了农村资金供给能力,金融支农才能成为新型主体发展壮大的助推器。
(二)杜绝财政支农附带行政报酬的现象,健全金融支农补贴机制,降低新型主体获得支持的成本。新公共服务理论(TheNewPublicServiceTheory)认为,公共管理者的重要作用并不是体现在对社会的控制或驾驭,而是在于建立一些明显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帮助公民表达和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承担为公民服务职责。行政报酬的索取显然违背了“为公民服务”宗旨,降低了社会资源使用效率。地方涉农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要增强服务意识,不以部门利益或个人私欲控制和驾驭财政支农资金,不人为抬高新型主体受支成本。同时,地方政府要规范和公开财政支农办事程序,增强资金透明度,明确新型主体的资金申报、审批环节,做到办事制度化、程序化,从制度和流程上杜绝行政报酬的产生。从一定程度上讲,金融支农是一种公共产品供给行为,富有特定公益性,政府理应对此给予一定的支持和补贴,避免金融机构将各类成本完全转嫁给新型主体,抬高其贷款、保险成本。地方政府可建立新型主体贷款专项奖励基金,对涉及成本高、收益低的金融业务给予一定财政奖励,加大金融机构贷款的财政贴息力度,以降低利率、改善贷款条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对新型主体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地方政府要针对新型主体的现实困境,完善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加大保费补贴投入力度,提高补贴比例,扩大覆盖范围,化解新型主体因担保物稀少而被迫承担高保费和接受不平等保约的困境。
(三)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完善金融支农担保体系,为全面发展新型主体提供保障。不平衡增长理论(TheoryofUnbalancedGrowth)认为,因为落后地区资本有限,应集中有限资金和其他资源,对具有较强产业关联度的产业部门进行重点投资,通过外部经济和连锁效应带动其它产业和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根据上述观点,在我国财政支农资金较为有限的背景下,集中资源办好几件意义深远的事情可能更为现实。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发展规划对现有资金进行适当归并,以重点项目打造支农资金整合平台,通过项目的实施带动支农资金的集中使用。新型主体代表了我国农业未来发展方向,地方政府理应高度重视,科学整合支农资金,规范支农项目,将新型主体作为财政支农重点投向,通过其外部经济和连锁效应,带动区域性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相对传统农户而言,新型主体的金融需求呈现出需求旺、抵押少、金额大等态势。金融机构面对这一新局面,要创新经营理念,站在支持“三农”的高度,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对新型主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及利息等给予适当优惠或条件宽化。地方政府要探索设立或引入支持新型主体发展的担保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为有潜力、守信用、风险可控的新型主体提供增信服务,为商业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化解,以消除其后顾之忧,让其放心围绕新型主体全面研发新的保险项目。
(四)建立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联动机制,增强政策效果。协同效应(Synergetics),简单地说,就是“1+1>2”的效应,协同论认为,整个环境中的各个系统间存在着相互影响而又相互合作的关系,社会现象亦如此,如企业组织中不同单位间的相互配合与协作关系,以及系统中的相互干扰和制约等。财政与金融是当今世界各国支持农业发展的两大政策工具,虽两者均有正的绩效,但如果都是独立运行,将不可能产生协同效应。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协同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构建集政策性信贷、政策性担保、政策性保险为一体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支撑平台。首先,人民银行应积极探索货币、财税以及产业政策协同配合财政资金和金融资本有效结合的途径,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激励,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下属部门协同服务新型主体的职责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其次,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决策机构要确立“合作共赢”理念,财政部门在针对新型主体制定财政支农政策和安排支农支出时,要积极寻求金融部门的配合,金融部门在制订信贷、保险政策时也应考虑财政政策的指导思想,力求财政与金融有效联动而产生“1+1>2”的协同效应。最后,地方政府要发挥财政支农导向功能,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等多类金融机构的服务项目导向新型主体,吸引更为广泛的社会资金流向新型主体。
作者:江维国李立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