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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尽管财政工作在强有力的监督之下取得了可喜成就,但由于真正的财政自主监督体系尚未正式建立,给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财政管理造成了诸多约束。首先,财政事务处理方式规范化不够;其次,财政监督有关的法律或制度建设滞后;再次,工作方式创新不够,工作效率亟待提升;最后,监督手段传统单一,甚至脱离市场经济规律。本论文不仅在阐述我国财政监督现状的基础上,揭示和分析了财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在我国当前政策环境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对策。
关键词:财政监督;法律制度;预算监督;会计秩序
一、财政监督的现状
(一)监督方式规范程度不足
财政监督理念和方式不能因循守旧,而应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保持一致。但是,实际监督方式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监督内容偏向于公共收入,而公共支出这方面的监督力量相对薄弱。其次,监督尚未形成日常性工作,突击、专项检查任务偏多。再次,事情反映后检查较集中,事情发生前和发生过程中的监督很少。最后,微观监督较频繁,而宏观监督力量较薄弱。
(二)内部监督不足
这些年来,财政监督对外部的监督总体较好,但对自身内部的监督力量与之形成了鲜明对比。由于疏忽财政内部监督,给国家财政资金安排带来了诸多麻烦,如资金分配存在隐患、资金预算有漏洞等。特别是最近十年时间里,在社会风气恶化和财政内部管理疲怠的双重影响下,财政内部违法乱纪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出现了更严重、影响面更广的腐败。
(三)监督职责不明
当前我国的经济监督并非只有财政监督,税务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监督、审计监督等都是其构成部分。本来这几种监督对应的监督主体应该各司其职,但由于他们的监督职责未加明确,导致权利重叠、衔接不当,给工作落实带来诸多不便。不仅浪费了监督成本,而且对经济监督形成了负面影响。
(四)法律体系健全程度不足
任何行政活动都要依法进行,财政监督更是如此。尽管我国有诸多法律提到了财政监督,但这些法律出于自身独特性,往往对财政监督只是原则性的体现,并无实践操作中所需的内容,如职责权限、监督范围和程序等。所以,财政监督目前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这样一来,不仅让财政监督势单力薄,而且对经济监督效果形成负面影响。
二、财政监督的改进对策
(一)规范监督方式
首先,不再只重视公共收入的监督,应在公共收入监督与公共支出监督之间取得平衡。尽管对公共收入加强监督,不仅能促进公共收入的增加,而且还能有效预防公共收入无端流失,但是如果顾此失彼式偏废公共支出监督,那么必然会导致公共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率下降或非法挪用,继而对其它行政职能构成危害,甚至对我国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其次,将突击性、专项性检查转变为规范化的日常性监督。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对财政工作加强管理。所以,把财政监督作为日常性监督工作落实,在重视财政活动整个过程的同时,找到其中存在的不足,并结合实际情况加以整改或完善,从而使财政监督水平不断提升。
(二)重视“内外兼修”
第一,建立和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的预算监督体系。首先,对预算编制的监督要不断深入和加强。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部门是预算主体。采用这种方式进行预算,不仅是为了实现预算的不断细化,同时也是为了提升预算的综合性。对这方面的监督,有以下重点:1)对预算组织或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重点监测;2)对预算组织或单位上报的预算是否完整和真实进行重点监测;3)对预算过程是否存在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其次,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要不断深入和加强。关键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加大力度:1)对财政资金的流动进行动态无死角监控,时刻掌控财政资金流动方向,以防非正常情况发生,并预备相关力量以应对处理问题时所需的调查与追踪。2)将财政监督延伸至细微末节,尤其是资金使用单位、商品供应者账户、劳务供应者账户等,更要注意监控的即时性和高效性。第二,规范会计秩序的监督制度。会计的工作千头万绪,如果哪一方面的工作未能缕清,那么势必会对整个工作造成影响。作为会计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此有指导和监督责任。但是,随着我国各方面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实际监督过程中因为政策环境的改变,导致新的监督问题不断出现。所以,主管部门就应该审时度势的适应新环境,并调整相关制度,从而使会计秩序不断规范,以利于会计秩序的监督。
(三)完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财政监督法律的缺失,导致财政监督无法可依、无标准可执行,这势必会影响到财政监督的效果。所以,应该对此进行着力弥补,建立和逐步完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让财政监督及其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为此,本文建议我国应当尽快着手《财政监督法》及其配套法律的制定,从而形成有效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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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筱棠 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