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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监督现存问题
(一)法制建设滞后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其一,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兼具完整性、系统性和权威性的国家一级的《财政监督法》,使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模糊、执法手段软化,严重影响其权威和成效。其二,随着财政支出深度和广度的推进,公众开始更多地关注财政支出可以用货币直接衡量的经济效益,以及无法用货币直接衡量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但现行财政监督制度绝大多数侧重于合规性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规范几乎处于空白状态。2.财政监督执法力度弱首先,现行的财政监督规定大多为财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性法规,效力层次较低,直接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同时由于各地方法规具体规定上的差异,也严重影响了执法的稳定性。其次,监督主体的监督对象和监督权限的界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成分,甚至面临来自寻租方的干扰,在执法过程中不顾执法程序、随意调整处罚尺度的现象屡见不鲜。3.财政监督普法不深入财政监督是一个执法的过程,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是一个普法的过程,二者应相辅相成于财政法制建设。但实践中,财政监督主体只注重对执法者业务素质的培训而忽略其财政法律知识的学习,财政监督普法广度和深度的匮乏导致执法错误和舞弊层出。此外,财政监督法律法规宣传的不到位,使得财政监督工作的公众透明度较低,不利于社会对财政工作实施监督,也不利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开展和各项财政改革的推进。
(二)体系界定混乱1.监督主体职能混淆广义的财政监督由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社会机构等共同开展,但目前财政部门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关系尚未理顺。例如,各部门检查计划不能相互契合,多头监督和缺位监督成为常态;各监督机构缺乏明确分工和有效配合,造成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既加大了监督成本,也加重了企业负担;检查结论不能相互利用,工作信息不能共享,无法形成制约合力。2.立法监督力量薄弱首先,人大监督中,大多数出身于政府领导的人大官员和并非财政专家出身的人大代表很难胜任监督工作的专业要求,导致人大监督工作成为流于形式,难以深入。其次,各级人大繁忙和短暂的会期中,既要进行政治经济决策,又要从事各种立法,预算审批工作难免仓卒粗糙。最后,预算实际执行期与财政年度不统一导致人大在对预算的监督时失去时效性。3.行政监督的政府属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体制上隶属于本级政府,因而狭义的财政监督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府性行为,其实质是同级监督部门对同级政府部门的横向监督。一方面,监督机构的经费、人员提拔等都受同级政府制约,很难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面对各个同级单位部门,出于利益考虑,往往互相串通,结成同盟。4.社会监督地位尴尬相比其他监督主体,社会中介监督更独立、客观、公正,可以弥补财政专职监督独立性差的缺点,作为其辅助监督而存在。但是,当前社会监督除了存在于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外,较少涉足其他公共领域;且针对社会中介监督的再监督尚存空白,难以保障中介机构不会为了利益与被监督单位同流合污。
(三)内部监督不力1.内部监督意识缺乏财政监督可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自身业务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自我检查评价,旨在实现对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的内部监控,缩小或弥补隐患。但作为财政监督第一道防线,当前内部监督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尚未得到财政部门充分认识,国家层面目前仅有《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进行理论指导和制度约束,省级立法部门更是鲜有针对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法规,各业务管理机构也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上明确的界定而疏于履行财政内部监管职能,导致财政系统违纪层出。2.内部监督力量有限财政内部监督有限的监督资源与其广泛的职责面、繁重的工作量不相匹配。一方面,称职的监督检查人员不仅要熟悉各处室业务,掌握内部网络技术,还必须针对新出台的政策和遇到的新问题及时接受培训,而我国财政内部监督队伍不仅复合人才匮乏,且后续教育严重缺位。另一方面,由于经费保障机制运转不良,许多地方财政内部监督机构和其他科室合署办公、人员混同使用的现象大量存在,财政监督工作的运行能力和质量大打折扣。3.内部监督体制障碍在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开展面临诸多阻力,掌握公共财政命脉的财政部门更不例外。首先,监督部门执法需要事先掌握同级业务科室相关的工作信息,由于财政工作政策性强、专业特点明显,各科室之间形成一种“不外传、不打听”的信息壁垒,专职监督机构与各业务管理机构信息不对称,难以从日常监管中发现萌芽性的问题和信息。其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机构作为本单位党政领导下的内部科室,部门成员的政治命运、职务升迁都会成为干扰内部监督独立客观的重要因素。
二、财政监督完善措施
(一)健全财政监督工作机制改进财政监督队伍管理:一要加强对在职人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的培训,使之精通本职岗位业务,适应各岗位轮换变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二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既明确财政监督人员的责权利,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财政监督技术手段的革新应从下列方面着眼:在监督时点上,“事前防范预警、事中跟踪问效、事后检查考评”,形成全过程监督管理模式;监督模式转向“日常性监督管理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经常化、制度化监督;应将财政预算、财政收支、政府采购、国有资产、政府工程项目等一并纳入监督范围。在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首先要统一业务规范流程和信息统计口径;其次要实现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监督信息的共享、各监督主体之间监督结果的共享;最后要根据不同监督业务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财政监督软件。
(二)加快财政监督法制建设我国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一部兼具完整性、系统性和权威性的国家级的《财政监督法》,既明确公共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又可以解决公共财政监督的程序依据、处理标准、范围界限等问题。立法机关还应研究制定《公共财政绩效监督条例》,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指标加以明确和规范,为绩效监督的开展提供根本性保障。严格执法机制是财政监督工作的生命线,这需要财政监督主体、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办案和移送案件制度,把对单位的处罚和对责任人的处罚紧密结合,尤其是加大对第一责任人的处理力度,由单纯的经济处罚转向经济处罚、行政制裁和处罚披露相结合,使财政监督真正起到震慑作用和示范教育作用。
(三)协调财政监督组织体系根据我国行政体制,建议形成以人大宏观监督为龙头、财政内部监督为核心、审计外部监督为载体、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方位财政监督组织体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宏观监督,执行对本级政府的预决算的检查;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对财政各环节全程监督,同时对部门内部管理自我检查;审计部门负债事后监督,不仅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投资单位的理财活动进行监督,还对财政部门进行再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和民众舆论分别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和客观公开的新闻来实现对财政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财政部门还应与其他监督主体共同建立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同级各监督部门共同参加的会议,在会议上及时沟通执法情况、交换执法信息、协商监督热点难点、明确监督目标,从而避免多头监督和监督真空,节省监督成本和提高监督效率。
(四)建立财政部门内控机制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将内部控制原理引入到财政部门,从内部控制角度出发,可以改变以往事后监督的方式,将财政风险关口前移,实现全过程嵌入式监管,解决监督者缺位问题。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建设首先要提高内部监督参与者的重视程度,尤其是单位最高领导的支持力度,否则内部监督人员执行底气不足,内部监督成果难以落实。其次,界定财政部门内部各机构的监督职责,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在内部监督中具有监督主体地位,各业务科室有责任和义务配合专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此外,完善监督检查操作规程和信息系统建设,注重内部监督的针对性、科学性,加强对重点业务支出科室的监督,将监督职能行使在事前和事中,将所有控制在流程中解决。
作者:肖文静单位:东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