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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建设存在漏洞
1.国家法律层次低,地方缺乏一致标准。我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自建国以来几经变革,从“财政六条”到“财政驻厂员制度”,从“大检查”到“公共财政框架”,每一次的发展都与相关法制建设工作相辅相成。近年,我国财政监督立法工作不断深入,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作为全国范围内的指导性文件,推动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随后,大部分省级行政区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财政监督检查办法,但这类办法地域性强、法律层次低,仅名称就有财政监督条例、监督检查办法、财政监督办法等多种,形成“各自为政”的杂乱局面。监督检查工作在法律制度上仍存在空白,国家没有高层次的法律保障、地方缺乏统一规范,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深入、科学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2.赋予的检查手段强制执行力度不够。当前,财政监督检查实际工作中所能依据的国家法律主要包括《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这些法律针对性强,对财政监督仅限于肯定其监督权力的原则性规定,对检查工作全过程不能详细规定,缺乏系统性的规范制度。同时,未提及对财政检查人员的激励、保障和保护措施,也未对执法结果运用提供法律依据,使检查工作暴露在风险之中,弱化了财政监督效果。特别是在赋予检查单位强制执法权力方面,包括《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在内的现行法律均未涉及,这增加了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难度,提高了财政检查风险。我国财政监督立法工作滞后于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工作的需要,《财政监督检查条例》尚未,没有一部系统地对财政监督工作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财政监督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保障。
(二)具体工作忽视质量控制和方法体系建设
1.质量控制体系尚未建立。检查质量是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生命。随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化和影响的扩大,对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的复议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检查风险日益突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在越来越被公众重视的同时,工作质量也亟待提高。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审计部门都建立了自身的质量控制体系,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质量控制方法,财政部门只有建立起针对检查工作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才能有效抵御检查风险,保证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检查目标的顺利实现。
2.方法体系仍以个人经验积累为主。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高效开展,必须有一套适应当前我国财政管理改革需要的、规范的财政监督方法体系与之配套,以达到财政检查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的目标,满足控制检查风险、保护监督检查人员的实际需要。当前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除了基本方法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中有所反映外,具体创新方法仍以检查人员的言传身教作为推广载体,这些经验在当前检查工作无系统方法体系的情况下是十分宝贵的。然而,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被检查单位在财务核算、内部控制、日常管理等方面发生了本质变化,检查中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对财政检查的范围、程序和手段造成很大影响。传统的口口相传的推广形式己经不能适应急速变化的新环境的要求。财政监督工作必须顺应发展趋势,构建起全面、系统、与时俱进的方法体系,这才是推进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根本途径。
二、主要对策
(一)健全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检查
当前,我国财政监督检查法制建设要从“立”与“修”两方面入手。一是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检查条例》作为法律主干,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财政检查法律体系。二是对现有法规中存在的概念界定不清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进行修正和完善,消除执法中的现实困难,明确财政监督的地位、作用、范围、职责、任务,为财政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一个准确、客观的执法尺度和强制化、规范化的法律保障。
(二)强化法律手段,维护检查权威
财政监督检查法律手段作为其他检查手段的载体,具有基础性、强制性的特征。针对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有相应的手段予以解决,保障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别应保证检查人员对可疑的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和在证据保全时的强制执行措施。
(三)关注质量控制,保证工作效果
财政监督检查质量控制体系是检查单位内部建立的、为保证检查质量和检查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控制工作。它要根据检查工作查前准备、证据收集、底稿编制、出具报告等各阶段的特点从规范程序、问题认定、违规认定、处罚认定等多角度入手,将质量控制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查前质量控制:在检查前,检查组应当对被查单位财务或项目决算进行分析性复核,关注异常变动和重要线索,对可能错报金额和性质做出判断,确定一个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并按该水平确定初步检查程序。证据质量控制:只有依据可靠、相关、充分的检查证据,才能做出合理的检查结论。检查证据的质量由收集方法和分析判断过程决定。证据的可靠性应按照内部证据优于外部证据、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书面证据优于口头证据的原则进行评价。对于难以取得充分证据的,检查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步骤和方法以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将已有证据与检查事项比对,通过剔除无效、重复、冗余的部分,使证据足以支持检查结论。同时明确,检查人员对其收集证据的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检查组长对检查证据不足以支持检查结论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底稿质量控制:检查人员应按照底稿要素编制底稿,并对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进行描述。编制人对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检查组组长就底稿描述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可靠进行复核,并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确立检查组例会制度在问题认定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所有底稿的形成、更改、撤销必须通过例会由所有人员讨论后执行,讨论过程在会议记录中详细反映。报告质量控制:检查组组长主要对报告适用法规是否正确、处理处罚是否适当进行复核,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提炼方法系统,提高检查效率
建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就必须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检查系统,具体规范查阅、观察、函证、盘点、询问等方法的运用范围、方式、程序。同时,对依赖经验判断的抽样方法和分析性复核工作进行总结、提炼,把普遍经验标准化、模式化、理论化,变“经验指导”为“科学指导”,不断形成新的检查方法,充实、更新理论方法体系。
作者:何君单位:河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