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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公共财政的发展也正处在逐步完善的当中,财政行为尚未制度化、法制化,这就为财政收支出现随意性现象提供了条件,更由于基层单位层次多、分布广,主管部门的管理“鞭长莫及”,部分地方基层单位政策执行不到位、预算执行不严格、资金使用效率低、私设“小金库”等,存在不同程度的“低效率”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1、对地方财政监督的思想认识不到位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正处在转换时期,对财政收支监督尚处在一个摸索的阶段,基层地方政府尚没有认识到良好的财政运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从而缺乏加强监督的动力,就如新河县财政局50多名干部,12个科室,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人员只有2名,单位门卫、司机配备人员都有5人,即使配备2名监督人员还是业务不算精通的职工编制人员,平时的工作也不是开展对财政资金的监督,主要是应付上级的检查部门,从而形成了重业务而轻监督的局面。
2、监督具有滞后性
财政监督应该是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但是目前运行的地方财政监督模式在很大程度属于一种被动的事后监督,往往是其经济行为的财务账目结束后按年度或按项目来监督,其监督方式往往是按项目完成以后或年度结束以后对其财务状况及执行各项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属于一种“马后炮”式的监督,具有滞后性。
3、地方财政监督的目的不明确
在现阶段财政监督主要还是一种政府性行为,受地方政府的影响较大,很难根据当地经济运行的实际进行监督、检查,更多的是根据地方政府领导的意图确定监督目标,地方政府认为哪个部门需要监督就对哪个部门进行监督,更有甚者地方政府领导想对哪个部门监督就对哪个部门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沦为了地方政府的工具。造成财政监督目的不清,监督目标不明,给监督工作本身带来了较大难度,影响了财政监督效果。
4、财政监督主体之间还未形成合力
当前就经济领域的监督主体较多,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财政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多种监督,不同主体分别只对部门的职责负责,而缺乏统一与协调,导致重复检查和检查盲区共存现象,纪检、司法、财政监督,税务稽查等财政监督机构部门,难以形成合力,影响监督体系的整体性能。
5、财政监督部门缺乏独立性
无论是财政部门内部的财政监督,还是侧重与常规审核的审计监督,甚至“人、事”双管的纪检监督都在监督身份存在着一定的尴尬境地,很难独立的行使其职能,从而在有些审计内容上无法如实反映。甚至“人、事”双管的纪检会也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为大局服务,调查也无法完全独立展开。
6、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
本质为一种对权力再监督的财政监督,如果没有法律作为保障,再加上一些执行手段的缺乏,必然导致财政监督缺乏权威性,很难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我国只是制定和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财政法律、法规及规章尚未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财政监督法律框架;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执法上存在着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致使违法者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
二、地方财政监督体系完善思路
相对于公共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要求,地方财政监督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难以满足在公共财政管理监督任务的需要,因此地方财政监督体系应全面融入财政管理,服务财政改革,从偏重事后检查、外部监督模式转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内外监督相结合,以实现对财政收支活动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监管。
1、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社会监督体系应该是加快监督立法的步伐,通过立法,确定的法律地位的财政监督,以确保财政监督的顺利实施。财政监督法制应当将调整政府的国家财政政策的财政执行情况、完成预算情况、税收征管情况的监督关系作为主要部分,并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机构有计划的组织收入、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正确地履行其职能。在我看来,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应包括以下的财经法律法规:财政和举债计划的长远规划和监督、预算监督和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税务规划及征管收集的管理监督、企业财务控制(尤其是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单位预算和基本建设财务监督审计)、会计监督、基本建设投资监督、财政部们的举债管理及监督、社会保障预算的财政政策和监督。
2、建立高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财政监督的外部监督应该是以审计部门对财务审计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外部监督的财政系统。其中审计监督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建立审计机构的最高法律地位监督的地位和权威。中国可以把原来的审计机构从各级行政机关脱离,直接归属于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在更高层次上保留其原有的监督职能。上级审计的审计部门对下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使监督。开展全面监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和其他的监督作用,直接向上级负责,这样一是可以从身份上摆脱本级政府的束缚,以独立的身份开展审计业务,有利于树立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二是直接摆脱了本级财政对审计机关经济上的制约,审计部门可以放手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三是有利于审计部门调动优势力量对个别项目资金进行集中、重点审核,提高审计监督的效益,建立审计监督的权威性。
3、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的监督制度
构建地方财政全过程动态监督体系,重点突出动态监控、系统监控、及时监督和有效整合四个基础环节,以资源共享和实时监控为特点,综合运用调研、检查、处理、曝光等监管手段,创建事前、事中、事后三环并重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发挥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各环节之间的联动效应,将全部财政收支活动纳入财政监督,突破事后监督的思维桎梏,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环并重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将财政监督纳入财政工作流程的总体设计,贯穿财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资金流动到哪里,财政监督到哪里,即对地方财政资金收支运行实时、动态、全程监督。一是建立事前监督机制。主要针对财政拨款资金的审批等各项制度的规定、程序的监督、并力争到资金出入的标准化管理模式的运作程序、在项目资金运作的透明度。重点对预算编制和财政部门的批准资金使用指标进行真实性、科学性和合法性审核。二是在建立事中的监测机制。对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常监督。重点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分配一个额外的追加的专项资金、财政政策和财政体系的实施情况和规范运作情况监督。并充分利用实时监控实施对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越早,就越能拓展监督空间,强化财政监督的约束,实现财政监督从局限性的静态监管向全局性动态监管转变。
4、提高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视加强组织建设与人材培养
要完全矫正地方政府对财政监督的随意性安排是一件任重道远的任务,我们现阶段可以通过一定程度上的立法引导、学习培训提高地方政府对财政监督作用的认识:财政监督是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是监督部门依据法律精神对财政收支行为开展的监督,对于涉及的重大财政收支问题,应该也有权随时调查核证,对于重大资金支出行为及日常收支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有权也应该随时采取措施,以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维护当地经济发展环境。我们一是要建立专门机构的金融监管,促进财政监督机构建设、摆脱或较少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干扰和影响、提高金财政监督的有效性具有积极意义;二是要加强财政监督的人力资源开发,提高财政监督人员素质,进行职前培训考察和在职培训,增强抵制不正之风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法,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感,切实努力掌握日常工作的监督政策界限,掌握基本情况,规范操作行为;三是加强财政监督机构和队伍管理,应该是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明确财政监督权利利,严格执法,加重对监督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力度,对此处理由单纯的对事的处理向对人和事相结合的处理方式转变,增大处理措施的震慑力。总之,随着公共财政的建立和完善,形成了一个强大的地方财政监督体系,通过制定适当的法律和制度,以确保监督的客观性、公开性和透明度,使他既融于人民群众的生活,但也与政府和人民沟通,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有助于促进当地的财政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