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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监督是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并且为财政其他职能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证。财政监督工作和机构是否独立,直接影响到财政监督作用的实现。但现实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因素在弱化财政监督机构和工作的独立性。因此,有必要就如何保持财政监督工作和机构的独立性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财政工作财政监督机构独立
1财政监督工作独立性的涵义
所谓财政监督工作的独立性,是指财政监督工作与其他财政工作和来自于财政外部的监督工作内容相互区别、工作职能各自履行的一种超然状态。
由于财政监督本身具有对财政管理职能的从属性和对某一级财政利益的倾向性,财政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只是相对的。在对财政进行的监督体系中,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和人民群众的层次依次升高,较高层次的监督可以对较低层次的监督形式进行再监督。除此以外,还有社会审计监督以灵活的方式补充进来。财政监督,以及其他形式的监督分别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都是基于现实需要而确立存在的,各种监督形式之间相互补充,共同保障社会经济的合理、有序运行。
财政监督工作的独立性是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基础,是研究如何保持和加强财政监督机构独立性的前提和依据。
2影响财政监督工作保持独立性的现实问题和因素
在现实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限制和制约着财政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存在一些因素影响和弱化着财政监督机构的独立性。现实问题和因素的存在,使得探讨和研究保持财政监督工作和机构独立性的方法和手段更为必要,对这些现实问题和因素的探讨,有助于我们分析影响财政监督工作和机构独立性的深层次原因以及体制上的缺陷和不足。
2.1影响财政监督工作保持独立性的现实问题
限制和制约着财政监督工作保持独立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财政监督工作还不能独立于其他财政工作的决策之外,而只能对财政工作的具体执行进行合法性监督。目前大部分财政监督工作还只是为已经制定出来的财政计划的实施提供保障,而对于计划本身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地方实际情况却不能进行监督。
第二,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变动对财政监督工作有一定的影响。某一时期或者某一方面的财政政策或宽松或紧缩。为了配合这一时期政策的实行,财政监督工作除了监督内容和具体标准外,执行时依据的制度、程序和原则不应该有所改变。否则,对财政监督工作是不利的,其结果是不仅破坏了财政监督工作的制度性和规范性,而且使财政监督工作成为政策的工具和附庸。
第三,财政监督工作与其他形式的监督工作在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上的重叠。财政监督工作与审计部门的财政监督、权力机关对政府财政进行的监督以及财政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监督工作具有的各自优势和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发生财政监督专项检查与审计监督检查的“碰车”,最后往往以财政监督的让步结束。
2.2影响财政监督机构保持独立性的现实因素
现在财政监督机构隶属于某级财政机关,但财政监督机构的地位还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在机构设置上财政监督机构的地位不高、不够独立,财政监督在人、财、物上的自主性也不强。法律和体制方面的原因导致现实工作中存在着影响和弱化财政监督机构独立性的三个因素:
(1)利益因素。是指当财政监督工作涉及到监督人员的自我利益时会有意识或潜意识地偏离客观公正的目标,甚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这里自我利益的外延比较宽泛,可能是合法的利益,也可能是非法的利益,可能是现实利益,也可能是潜在的利益,可能是自已的利益,也可能是亲戚朋友或关系单位的利益,其形式可能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社会关系、“面子”或声誉等等,都可能影响监督检查工作的结果。
(2)主观倾向因素。是指在财政监督工作进行中,财政监督人员带有的主观情绪对财政监督产生影响。作为一种监督行为,首先要对被检查单位的经济行为或财务信息进行记录和鉴证,然后参照有关标准进行判断,最后依照具体规定进行处理,整个过程应当是客观的、公正的、无倾向性的。事先存在的主观情绪、倾向性的意见和固有观念,事必会导致对记录和鉴证内容的不当选择,判断时对于事实严重性的人为增减和不实描述,处理时“裁量的逾越、怠慢和滥用”。
(3)交易让步因素。这是财政监督人员在面临被监督单位拒绝配合监督工作时,为了使财政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下去,不得不在一些非重要或非原则的问题上作适当的让步以换取被监督单位必要的配合。交易让步因素主要存在于事中、事后阶段的监督工作中。交易让步因素的存在,是财政监督工作和机构在保持独立性时缺少必要的法律、制度、程序、工作条件和待遇保障而遭遇的尴尬和无奈。事实上,以适当的让步换取被监督单位必要的配合,有些类似于国外司法中常用的“控辩交易”,实际上是在现有的条件下为监督工作的开展和深入所做的努力。
3保持财政监督工作独立性建议
3.1加快财政监督的立法工作,完善财政监督的法律体系
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对财政监督的地位、职责、程序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有关财政监督的一些法律问题也没有定论。应当加快财政监督的立法工作,尽早出台《财政监督条例》和《财政监督法》,完善财政监督的法律体系。法律是对财政监督工作和机构独立性的强有力保障。
3.2加强财政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制度决定着财政监督工作独立性的实现程度。加强财政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主要是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保证财政监督能够排除各种影响财政监督工作因素,抵制外来的各方面压力。同时完善已有的工作程序,保证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实施。一是建立一套有效的财政监督激励制度。激励的形式有两种:奖励与惩罚。在财政监督工作中,财政监督人员付出的时间、知识、精力等方面的成本,并因工作实施和完成情况的不同从财政监督机构或财政部门那里获得奖励和惩罚。放弃独立性可以获得一些利益,但同时要冒着被发现、受惩罚的风险,并要放弃因取得工作成绩而获得的奖励。在这里,惩罚不仅是行政处分,还将是财政工作岗位提供的工资、福利、各种补助和晋升机会的丧失。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财政监督激励制度,从利益上促使财政监督人员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坚持独立性。二是建立合理的内部制约制度。内部制约制度的作用即是要防止财政监督人员丧失独立性时财政监督工作不至于受到严重影响。三是完善干部培训、考评、信息反馈制度。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检查审理、检查通知等具体检查工作还需要继续完善。另外,各个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具体工作的特点和各种独到的工作方法自行制定关于程序的实际操作规程。新晨
3.3加强财政监督干部队伍建设
事业兴衰,关键在人。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拉得出,打得赢的财政监督干部队伍是财政监督事业不断发展的保证,更是保持和加强财政监督事业不断发展的保证,更是保持和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独立性的关键。在干部队伍建设上,要注重领导班子的配备,选好掌舵人;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竞争上岗、任前公示、任职试用制,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改进干部考核工作,要加强干部培训工作,提高财政监督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特别能战斗的财政监督队伍。
参考文献
1傅明章,黄先林.呼唤《财政监督条例》促进财政监督工作[J].财政监察,2002(1)
2刘孝诚,刘静.论国家财政监督机制[J].财政监察,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