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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法律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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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一、立法中的问题和对策

1.问题

在国际上,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如何,不仅仅看该国立法的数量,法律制度是否齐全,更要看该国能不能把已有的法律制度有效地贯彻,实施下去,是否有一套科学完整的监督机制监督法律的实施,目前我国的监督立法与实施是个薄弱环节,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条款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

这种状况导致解释空间过大,监督手段弱化,给权力滥用者和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比如在预算监督立法中,1995年施行的《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对预算监督的职责权限以及法律责任,但内容比较原则,笼统,没有体现在预算的事前,事中监督,同时也缺乏操作性;对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导致“小金库”屡禁不止,大量国家财政资金流失。[2]

b.缺乏实施财政监督的程序性法规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而我国在财政实体法上有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在财政监督的程序方面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规定,这样会导致监督效果的不明显,不合理甚至违背立法者的初衷,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c.事后监督中惩罚措施和力度不够

比如我国税收监督中,税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惩罚措施和力度不够,导致国家大量税收流失,在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采用转移,隐匿等手段或者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逃税,骗税的事件时有发生。

又如,在法律责任规定中,缺乏惩治力度,只对违反预算行为者做出给予一般行政性处分的规定,如对挪用公款游山玩水,挥霍浪费行为,按违纪处理或者一罚了之,这既是预算约束软化的表现,也是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3]

d.地方财政监督的需要未充分考虑

比如新《会计法》只规定财政部及派驻机构才有查询被查单位银行存款的权利,而地方财政部门却无此权力等等,与地方财政部门所要承担的财政监督工作明显不适应,使地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缺乏法律依据,造成地方财政监督工作弱化。

2.对策

a.合理规定财政监督的手段和程序

不可否认,强化财政监督的力度,加大对违法事件的惩治力度,是完善财政监督法的当务之急,否则,监督职能的作用发挥不出来或者根本不利于财政开展监督工作,关键是要把握好限度,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上相应地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标准,从而真正发挥财政监督的功能,以期达到威慑的效果。

另外,我们还应当本着严谨,简明,适用的原则,对实施监督的每个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指导财政监督工作。使得实质正义能够和程序正义相结合。

b.细化条款,明确操作规则

为了便于操作,避免过于宽泛的解释空间的出现,条款应当细化,以明确的操作规则来规范执法主体的行为并提供能够相应的标准。比如,《预算法》应当对截留、占用、挪用财政款项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的追究条款。

c.立足全局,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就国家整体立法而言,国家立法须从全局出发,实行统一立法原则,禁止各搞一套,以保证全国统一立法体系的完整性,避免法律或法规相互之间的矛盾和碰撞。同时,又不能过度压制地方财政监督的职能,使得地方财政的有效运行受到影响。在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下,允许地方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规定。总之,要立足全局,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d.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财政监督法规

我们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制定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要保证财政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作为立法机关应充分发挥立法职能和作用,对财政监督立法应给予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将其作为整个经济监督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要吸收外国的立法经验和成果,更要立足于本国实际,体现中国的特色。另外,我们要加快财政监督立法的步伐,但也要注重立法质量。

二、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

1.问题

a.多数财政监督主体的监督工作没有权威性

对于违反财政法的行为,监督人员缺乏强制手段,只有监督权和建议权,没有纠正权和处罚权。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执法机构和人员没有把执法监督工作摆到应有的地位,重执法,软监督。[4]

b.财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着“关系网”

当今社会,“关系网”无处不在,在财政监督领域也是如此,表现为以权压法,以情代法,以钱乱法,徇私枉法,甚至知法犯法。它严重阻碍了财政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增加了财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难度。

c.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不够

财政监督执法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还应当有一种主人翁意识,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己任的责任感,以人民大众的利益为着眼点的使命感。而目前我国财政监督执法队伍在上述尤其是最后一种素质上还有待提高。

d.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滞后,缺乏具体工作规范

这一点,在前面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已经作了分析,这是立法和执法共同存在的问题,没有具体的规范,执法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2.对策

a.建立财政税收警察制,配置相关的执法人员

从国外财政税收征管工作情况来看,有些国家除设常规警种外,根据本国实际需要还设立了专门的财政税收警察,如意大利,新加坡,土耳其,肯尼亚等国分别组建负有特殊使命的特种警察即财政(税收)警察。该种警察不同于常规警察,其职责是维持财政税收征管秩序,对涉及财政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如偷税,漏税,抗税,骗税等案件进行侦查与调查,协助财政税收机关完成财政税收征管任务。借鉴上述国家做法,我国也可以建立财政(税收)警察制度,配置相应机构及人员,目的是提高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加大财政针管工作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国家财政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实施。[5]

b.提高全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

意识指导行动,正确的意识才能为合情合法的行动做导向。为了保证财政法的实施和使财政事业健康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大力宣传财政监督的重要性和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必要性。这是纠正人们在财政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重要措施之一。另外,也需要国家公务员自身对财政监督重视起来,从主观上作出应有的改进和提高。

c.建立并健全财政监督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执法监督责任制是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专门的执法监督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或者专门的执法监督部门之间,通过契约形式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其目的是保证执法或者执法监督质量和效益。

错案追究制是对执法人员或者执法监督人员事后监督的有效措施,也是对错案受损人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的一种补偿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它也是严格执法的有效途径,从而促进与保障财政法和财政监督法的实施以及整个财政事业顺利地发展。[6]建立并健全这两个制度,有利于我国财政监督的良性发展。

总之,完善财政监督制度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强化执行护法工作。完善财政监督制度势在必行,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拓宽思路、健全职能切实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因此,要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对财政监督的范围、职责、权限、程序等方面进行规定,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要加强财政监督的管理机构。必须在财政系统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构,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配备一批德才兼备的财政专业人员,保障财经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唯其如此,我国的财政体制在能在良性的轨道上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