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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改革论文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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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改革论文5篇

第一篇: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在趋势

一、以收入来源的分类

民国时期著名经济学者何廉、李锐提出了一种极为简便的公共收入分类方法,即租税收入与非租税收入两种,本文认为这在今天仍有适用价值。租税收入,以其税负归属为标准,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两种;非租税收入,以其性质为原则,分为公产、公业、公债及行政收入四种。

(一)租税收入

以财产私人所有为基础的、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的公共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收入,这是由于国家本身不占有社会的主要财富所致,其公共收入的来源只能是基于对私人财产的剥夺,国家这种以所有者身份的合法、持续地剥夺私人财富基于国家所拥有的政治权力。无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还是新自由主义时期,税收始终是实施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所依仗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对于租税的依赖程度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与文明程度的标志。

(二)非租税收入

1.公产收入

公产是由国家直接控制的财产,以其取得的收入供公共支出的使用。公产的范围原来主要指天然形成的财产,如土地、森林、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性质的财产,在“财政管理体制创新”中有所体现。十九世纪以前的西方财政学者认为公产为公共收入的主要来源,博丹以及官房学派十分重视公产收入在国家收入中的地位。自课税盛行以来,国家的收入惯常性地由人民的税收提供,而公产的收入在公共收入中的地位逐渐降低了。目前在欧美等国家,传统上国家所保有的公产大多已不再以经济收入的独占为首要意图,且许多也不专属于国家所有,例如土地、森林等皆可为私人所有,如水流、矿产资源等均可作为法定的财产权利进入市场交易,国家所保有的公产更多出于公益目的,其数量也较为有限。中国的情况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形态的财产仍由国家全面控制,其产生的收入在国家公共收入中具有不容低估的地位。

2.公业收入

自19世纪以来,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承担了范围日益扩大的社会责任,特别是20世纪初期,这些国家的政府还承担了提供基础设施与维护的职责,如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电信、邮政、供水、排污、灌溉、医院、学校,由此形成了大规模的公营事业。这些公共性事业或是出于社会福利的目的,或是因私人无能力承担,总之由政府兴办,同时成为以法人资格经营的公用事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也取得部分收入。在政府经营的公共事业中,有以收入为主要目的者,有以公益为主要目的者,也有兼顾公益和收入者。从20世纪80年代起,受20世纪60年代产生的经济理论的影响,出现了对政府的支配地位提出质疑并要求加强私营部门的新趋势。这种趋势主要表现为对大批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财产进行私有化,同时伴随着在原来受保护的行业引入竞争、减少对私营企业行为的限制等放松管制的形式。尽管到今天,如何评价这一阶段的私有化运动还有不同的声音,然而经过这个阶段的私有化所达成的结果是,多数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所掌握的国有财产所占经济的比重已显著降低,其在公共经济和公共服务中所直接发挥的作用也比较有限了。而中国的情况尽管与上述国家不甚相同,但相比较实行计划经济时期,公有财产对经济和社会的支配程度无疑显著减低了,国有经济也呈现了一定的收缩状态。

3.公债收入

在一般情形下,国家财政应以收支平衡为根本原则,使国家收支大体相当,如果支出缺口较大,则应以税收增加弥补,公债只应当作为暂时性的弥补收支缺口的手段,这符合财政健全性的基本原则。举债,作为一种取得收入的方式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规模相对有限,但此后,凯恩斯主义在西方盛行,为刺激总需求、缓和经济危机,国家大举干预经济生活,不少发达国家纷纷推行赤字财政政策,大规模发行公债,公债已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工具。但公债的发行必须有度,须以国家或政府信用为基础,在向国内外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债务关系同国家的偿债能力必定存在相关性,即债务上限需要得到制度约束,否则在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或将威胁到国家与公民的财富和安全。例如20世纪90年代东南亚等国出现的金融危机以及当前仍在蔓延的欧债危机本质上都是政府债务危机。

4.行政收入

行政收入的性质,处于经济收入与租税收入二者之间,综合其分类情况大体可以分为四类:罚款、规费、特许金和特征(特别公课)。上述四种收入均具有公共的目的及私人利益两种元素,与经济收入及租税收入不同。因为政府以公产和公业取得的收入主要为经济收入,其中少部分具有公共目的,而大部分则体现为营利性特征;而租税收入则无所谓私人利益的成分。因此,行政收入兼具公益、私益两个特征。

二、公共收入的权力形态分类

在公共财政理论与政策中,公共收入是制约财政运行、衡量政府公共资源和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化解公共风险、保证政府公共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履行国家公共职能,政府必须取得收入。同时,公共收入也是以公共权力为标志的多种权力(权利)运行的结果。一般来看,政府主要凭借两种权力取得公共收入,即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是国家所独有的,凭借该权力,国家可以强制、无偿与固定地取得税收收入。经济权力则主要是国家以自然资源、国有资产、国有资本等的所有者或出资者身份取得的收入。此外,政府在进行社会规制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行为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行政收费。政府凭借上述经济权力取得的收入主要是非税收入。最后,国家还可以利用政府信用发行公债有偿取得收入。结合上文,一般原理上国家公共收入主要是来源于租税、公债、公产公业和行政收入等方面,取得上述公共收入的权力形态分别可对应为国家的征税权、债权、公共(国家)财产所有权与经济规制权,在权力与收入之间具有的匹配关系,在根本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和与之匹配的上层建筑。

1.征税权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现代国家所扮演的角色是由他们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的位置所决定的。马克斯•韦伯认为,国家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依据马克斯•韦伯的定义,国家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在国家所拥有的诸多的合法的暴力中,作为合法地剥夺财产的权力的征税权是一种重要的公共权力。与一般的国家权力不同,国家征税权实质上是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权力,由于取得收入目的的首要性或绝对优先性,因此可以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公共收入取得的权力形态。

2.公法上的举债权

公债是指政府或者其设立的公共机构以政府信用和公共财政收入为担保,向国内外金融机构、社会公众举债,并承诺在未来某个时期依照约定偿还债务本息的金钱之债。布坎南认为,国家举债不仅是国家利用货币发行权而配置、调剂税收征收周期的一项权力,而是一个实质性税收。“政府的举债权是一种创造动产的权力,它使政府承担着在未来周期如数偿还这种资产(政府债券)持有人的义务,这笔还债的钱很可能是来自未来周期征到的税。”与私法上的债不同,公法上的债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公债的债务人为公法人,公法人从法律上是政府举债的主体;第二,公法之债以税收或其他财政收入为担保;第三,公债的发行和使用均出于公共目的;第四,属强制为“第三人”设定的法律义务。公债属于“附第三人义务之契约”。它是由政府或其设立的公共机构与公债的购买者签订的金钱借贷契约,但由于该债务本息的偿还系于未来的政府所能获取的税收或其他财政收入,因此其本质上的偿还主体是不特定的未来之纳税人。从上述公债的法律特征可以看出,公债虽然是政府及其附属公共机构作为举债人与私法主体所订立的以政府一般财政收入或特定公共收入为担保的金钱之债,但它与纯粹的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借贷行为不同,其性质属带有公法性质的契约。因此,尽管公债发行仍是基于自由意志的购买行为,然而其内在的权力性特征仍比较明显,这也是公债必须接受公法控制的原因所在。

3.公共财产(国家)所有权

罗马私法明确区分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私人是无权拥有公共财产的。事实上,回顾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财产制度的演变,关于财产的权利的确是可以分为公有财产制度与私有财产制度两种形态,然而,作为财产权利支配根源的所有权本质上并无公私之分。关于国家所有权的概念无疑受到了前苏联法学的影响,前苏联学者提出的国家是一切国家财产的惟一和统一主体的学说实际上营造了一个关于国家所有权的神话,其悖论在于抽象的国家所有无法由“国家”本身所行使,而只能通过它自己的机关,即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业务机关、社会文化机关来行使它的所有权。而在今天看来,前苏联法学中的这些观点,同市场经济国家与地区关于国家所有权的论述有着极大的区分。在市场经济国家并没有统一的国家所有权,所谓的公共所有权,也区分为具体的中央政府的所有权、地方政府的所有权,在财产权利上互不侵犯,实际上是各级政府的私有所有权。这就是所谓的“公法法人的私有权利之说”。在西方国家的立法中,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管理者也不是不可以支配特定的物或财产,只是出于这种目的支配主要应限定于公共用途方面,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公益用途的支配的物或财产被称为“公物或公产”,它的支配必须依赖于国家所拥有的行政所有权,从而不得保留物或财产的私产的全部特点;而非限于此种用途的国家对于物或财产的支配,其本质上同私人所有权是没有区别的。这样一来,国家所支配的财产事实上被区分为“属于公共所有的财产”和“属于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私有的财产”,前者适用特殊公法规则,后者适用私法财产制度。结合本文所研究的公共收入问题,应区分国家基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用途支配物或财产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国家以经济收入为目的支配物或财产并取得收入两种不同情况。

4.社会规制权

“规制”(regulate),是西方发达国家自30年代以来反复出现于政府法令和学者著作中的词语,规制是表明外部力量对某一事物企图达到一定的状态的矫正设计。依据规制性质的不同,规制可分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主要关注政府在约束企业定价、进入与退出等方面的作用,重点针对具有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特征的行业。而社会性规制是以确保居民生命健康安全、防止公害和保护环境为目的所进行的规制,主要针对与对付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外部性有关的政策。由于规制权的存在,及其目的与实施手段的特定性,在规制权的行使过程中往往也形成了相当规模的公共收入。例如为了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的目的,政府部门向排污企业收取排污费;为了限制汽车数量,政府拍卖汽车牌照。此外,还有许多以公共事业或公共利益为名的收费项目,这些基于规制权的公共收入的取得在某些方面同征税权具有一定程度的类似性,因此具有“准税收”的意味(也称“特别公课”),然而从本质上来看两者仍是截然不同的———即征税权行使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国家取得财政收入,而规制权则主要是面向形成符合公共利益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秩序化,其着眼点更为宽广。

三、国家财政形态的演变

现代国家的公共任务急速膨胀,诸多事项皆必须由国家作为积极的供给者。不过,国家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给付的财政来源,终究还是要由人民来加以负担,为了回应急速增加的给付请求权所导致的财政支出,政府只有增加人民的财产负担,从而扩充其财政收入的来源。就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观察,在历史上,国家形态的演变大致可分为(1)所有者国家;(2)租税国家;(3)企业者国家;(4)福利(公债)国家等阶段,以下简述之:

1.所有者国家

作为所有者的国家在历史上出现的最早,它往往同王权专制相联系,如路易十四的名言———“朕即国家”。“朕即国家”的经济含义是君主拥有这个国家,君主是国家范围内一切财产和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尽管臣民的财产可以买卖,但臣民的财产处分权仅来自君权的默认和授予,君主只要愿意可以任何方式剥夺臣民这一权利。国家几乎直接支配疆域中所有的人、财、物,国家自身从事经济活动,以此取得收入作为自己的收入来源,国如同君主所有的私物一般,其对应的财政形态也被称为家计财政。如果以人类有文字记载的文明为依据,所有者国家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具有悠久的历史,直至近代资产阶级推翻王权专制统治后才得以基本终结,但也不乏后来以其他面目登场。

2.租税国家

租税国家实际有两层含义,严格讲应该把“租”和“税”分开理解,租的形态其实也暗含了所有者的意味,直至今天仍有所体现。税也可被理解为是与租并行或者稍晚出现的一种国家取得收入的形态,其重要的标志是货币的出现。在税收国家中,国家为了取得财政收入必须保障私人的基本财产权利,从而才有理由从私人财产中取得税收。因此,在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其必定也是税收国家。此时,国家不必参与私人市场活动的竞争,转化为私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并以此为基础,对人民在有秩序的私经济市场中从事交易活动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抽税,以作为日常运作的收入来源。

3.企业者国家

因工业革命造成劳动阶级遭受剥削,马克思主义学说和理论体系登场,继而主张废除具有人剥削人特征的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以及资产阶级国家,并主张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首要行动是占有全社会的生产资料,然而,生产资料的社会公有造就了国家本身成就为企业主的现象,国家的财政收入无须仰赖收取租税,以“企业者国家”创造的利润取代租税国家(企业者国家也可以归入广义的所有者国家之中)。一般而言,社会主义国家多属于同租税国有别的企业者国家;当然,纵使在企业者国家的体制下,仍保有若干的税捐,但此并非体系上所必要,与其经济命运无关。其强调劳动义务,且企业者国家拥有包括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其财政收入以国营企业的盈余为主,租税已经不再重要。

4.福利(公债)国家

对于资本主义所带来的弊端,诸如资源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除了以企业者国家革除弊端以外,还有一种替代性选择,即以“社会福利国家”作为替代,社会福利国家保留了私有财产制和租税国家的形态,并未采取激进的推翻资产阶级的革命形式,而是以渐进的改革模式改造社会,认为国家的任务除了保障私有财产以外,同时必须扮演社会正义促成者的积极角色。为了提供社会正义,政府在解决贫富差距、分配不均、社会保障、教育、公共设施等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导致政府的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张,但收入有限的情况下,具有隐蔽性的公债发行与借贷行为成为弥补财政赤字的有效工具,面对公债还本付息的压力,进而落入了以债养债的恶性循环。如当前欧洲国家出现的“债务危机”转为“经济危机”,最后陷入“宪法危机”乃至“欧元危机”的情形可见一斑。在福利国家的道路上,债务不断堆积,财政赤字对于国家财政乃至社会经济的稳定构成了巨大威胁。

四、当前我国国家财政收入的图像解析

财政从本质上是以公权力为主体,为达成公共目的所进行的活动,财政率先所关切的基本问题在于为政府活动筹集所必要的经费,由此决定了财政的内涵无论怎样解释,其本质的、首要的目的仍在于聚财。换言之,配合前段所提及的国家财政形态的演变,国家在取得财政收入的过程中相继以所有者、租税征收者、企业者和公债发行者等诸多身份从民间取得收入,形成别样的财政法律关系,这体现了时代与经济发展的变迁。然而,在当前的学者尤其是国内学者研究国家取得收入的法律关系中,过多地将关注点投入到租税征收的领域,租税问题之所以得到学界的重视,因为租税扮演着无偿剥夺人民财产的角色,具有极为典型的侵害民众财产的特征,这一点自然引发了学者的关切,并投入大量的精力研究。至于租税以外的财政收入来源事项,其在整体上获得的关切不足,进而能够被纳入到学者研究视野中的内容也较为有限。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家财政收入的部分来看,现代国家多数的确以租税作为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但其余的财政收入,例如行政规费、收益费,以及其他非强制收入如公债、国营事业、企业收入等,仍不应被忽略,它们也应当被纳入财政收入研究的范畴。由此,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图像,必定与其经济制度的基础层面存在反射关系,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说观点解释,即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财政收入法律关系法自然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在中国,基本经济制度不仅包括财产的私有制度,而且还包括财产的公有制度。由此,研究中国的财政收入问题,就不能将视野仅仅局限于以财产私有制为基础的税收关系,必须同等重视财产公有制与财政收入的密切关系。对于以公有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中国而言,这一点至为重要。众所周知,在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的一段时期内,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在建国之初较短的时期内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生产资料全面公有制得以建立。公有制决定无须通过税收国家就可以取得财政收入,国家直接组织社会生产,同时以计划的方式安排公共支出。在当时,国家财政收入的层面呈现的是企业者国家或者所有者国家的面目,而租税国家则渐渐褪色。尽管后来的实践证明,市场机制的作用在社会经济发展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承认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利益的专属性;对于经济基础理论理解的变化要求修正与之相符合的上层建筑,财税法律制度也得以要求发生变革。结合国家财政的图像,一度消逝的租税国家的影像又得以恢复,由于国民财富增益所依赖的财产或生产资料不独为国家所支配、社会产品与财富的生产不独为国家所垄断,国家所获取的用于满足公共职能的财政收入也不独由公有、国营等经济成分来承担,私人也得以在经济上具有负担国家收入的可能性,并由国家以税收制度汲取民间所创造的财富以供民众使用,这不是很复杂的道理。而今,基于国家财政收入图像的观察,租税国家与所有者(企业者)国家的面貌在当前国家财政收入中呈现一种交错并行的图景。以2012年中国财政收入为例,税收收入共计117210亿元,其中国有企业交税费33496.3亿元,占全年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约28.6%;同期,2012年国有企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21959.6亿元。国有企业缴纳的税费与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两者相加为55455.9亿元,其总量已经超过当年财政收入的47%。然而,如果再将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37517.01亿元(其中由于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收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012年仅为26900亿元,较2011年下降了10%以上)计入,那么当前中国国家财政收入的图像就跃然清晰———中国无疑在财政收入层面更呈现出所有者(企业者)国家的面貌。所有者国家并非一定是具有贬义或否定意图的称谓,其关键在于为何种目的而所有,君主视国家为私物的所有与共产主义政党追求以消灭剥削制度的所有在本质上必定是不同的。回到国家财政图像的思考起点,作为租税国家与所有者国家背后各自有着深刻的理论依据,简言之租税国家立基于产权私有的经济制度,而所有者国家立基于产权公有的经济制度,在国家以公权力取得租税收入与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取得所有者收益的过程中,自当遵循不同的法则、自当追求不同的理念。进而,如何以财政的公共性要求去统辖两种性质及来源不同的收入,并使之真正具有或体现公共性的意涵。

五、余论

在本文结束前,还想回答这样一个设问———在当下之中国是否已经存在,或未来能否出现所谓“福利(公债)国家”的财政图像?对此,本文认为这是一个有待持续观察与思考的课题,但现实的回答也极为肯定———即中国已经成为公债国,却非福利国。中国社会总体仍处于一个民众基本生存保障程度较低或贫乏的阶段,中国公债的用途主要仍集中于物质财富的生产方面,其主要还不是用于教育、社会保障等直接改变人民生存质量的用途。当然,十八大以后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的这十年,将为我们留下许多值得期待的想象空间。

作者:贾小雷单位: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

第二篇:预算审计促进财政管理

一、财政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审计中发现,地方政府预算编制不完整、不科学、不规范、不细化,致使预算刚性不足,约束力不强。主要表现在:一是预算不完整,部分收支游离于预算之外,预算定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脱节,预算编制的依据不合理,如学校教育经费不足,导致乱收费现象存在。零基预算有名无实,财政部门还是按照基数加财政收入增长的传统方法安排支出。二是预算编制不科学。预算编制过粗,向人代会提交的预算执行报告,内行看不明,代表看不懂,人大监督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预算编制与实际工作脱节,带来执行中调整、追加频繁,约束力不强。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从财政部门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看,财政预算刚性不足,约束力不强。预算追加次数较多,金额过大。财政预算编制粗放,批复不及时,有的预算在当年九月份还未批复。超收部分分配使用也不规范,未经人大常委会通过或批复太迟。同时批复预算执行率偏低,结转下年支出数较大。有些财政收支反映不完整,有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放在非税收入专户储存,有的支出挂往来,结算不及时,长期不清理,容易造成损失。部分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效益不高。

从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看,部门预算的编制形同虚设,预算执行不严格,部分资金使用管理不合规。预算资金到位迟,影响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能提供相关资料,造成财务决算资料不够真实,有的不反映结余,有的人为调节预算收支或虚列支出;有的部门违规收费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一些医院和学校,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来弥补经费不足。一些部门所属二级下属单位管理松散,收入反映不完整,不合规开支较大,往来款项目资金不及时进行清理,挂账时间较长,费用报销手续不健全,审批环节把关不严等。

从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看,隐瞒、截留、人为调节收入及虚收、虚支、空转财政收入问题并存。表现在人为调节收入、虚增收入,如财政富裕县将完成任务后的财政收入缓收,留存在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代征代扣税款的单位以及部分重点税源中,次年初上缴或转入非税收账户储存、次年上缴财政专户;贫困县、乡镇在账务之间调整,将财政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以及其它自筹、统筹资金以各类税收或罚没收入、其它收入名义缴入国库,借用往来科目虚增收入。有的还通过买税完成财政收入任务。截留上级转移支付收入或专项资金混淆入库级次用于补充经费开支。如将财政预算资金转入往来单位或科目。农业资金转入农财专户后转出,农村卫生院建设资金转到经费账户列支或先支后收,虚列支出,资金通过单位转圈,再收回来,在往来科目挂账或增加收入,有的单位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用于缴税或其它账面不能列支的项目。

二、财政预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传统的财政管理体制不适应新形势下财政管理的要求,财政改革进展不平衡,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县级刚刚推开,才逐步走向正轨。

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采购计划下达不及时,采购方式审批不合规,招标组织不规范,招标单位选择供应商,供应商资料审查不严等,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不衔接。

三是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执行不够严格,有的预算外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随意支付预算外资金。

四是财政体制不科学、不合理,财权事权不匹配,影响了基层政府管理公共社会事务的能力。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增加,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增强,财政收入向上集中、事权向下的矛盾存在。财政法律法规体系监督体系不健全,制约了财政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较早,与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改革的目标不相适应,导致了问题的发生。

三、财政预算审计深化的方向

一是科学编制预算,从源头上打好预算监管的基础。应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以及资源出让收入纳入预算,保证预算的完整性、全面性;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也要编制收支计划,报人大批准后按计划支出。财政预算不仅要列示收支总量,还应详细列示具体项目、地点、部门、资金流程环节,防止逃避预算监督的隐蔽性资金,为强化预算控制和监督机制创造条件。

二是完善预算法规,做到依据充分。目前预算与其它部门政策对预算支出安排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实际上反映了当前有限的预算资金与各部门资金需求之间的冲突。应当明确,预算收支的有关法律依据只能来自《宪法》和《预算法》,其它法规不宜作出硬性规定。同时要理顺财税管理体制,健全地方政府职能。遵循“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预算”的原则,制定符合实际的财政管理制度及财力分配比例,做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防止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方面施加影响,保证预算监督不受干扰。

三是促进预算公开,增强预算的细化性和透明度。随着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和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要求提高预算透明度,扩大预算公开性的呼声越来越高。编制预算时,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预算草案提交人大审批时允许公众旁听,邀请专家学者参与审查。每年的预算执行情况要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开。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群众了解预算、参与预算、监督预算,保证人大、审计等部门正确全面履行监督权,维护预算严肃性。

四是要以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为载体,反映预算执行及其效果的总体情况,并发表总体评价意见,注重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制度、问责制度,使审计监督效果得到最大限度发挥,提高审计监督的实效。

作者:苏爱红单位:方山县审计局

第三篇:乡镇财政管理问题及对策

一、乡镇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

一是乡镇财政预算编制普遍存在着不细化、不具体、不规范的现象。近几年工作量成倍增加,保工资、保稳定、保运转等不可预见的支出较多,预算执行中调整频繁。在预算编制中对政府收支项目进行简单的列出,有时只对预算内的资金进行预算,许多非税收入的预算外资金不进行预算。还有的单位实行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实际的方法,使得资金管理透明度不高,导致预算缺乏完整性。二是往往出现预算与执行不相符,不能有效地指导财政支出工作,造成支出预算不完整,缺乏约束力。

2、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近年来,政府加大了支农的力度,有的乡镇专项资金管理较为分散、不合理。比如:有的乡镇项目较多,资金量较大,有时不按规定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有的支出项目在经常性科目中核算,出现项目之间互相挤占的现象,乡镇财政所对信息掌握不全面,不能有效地发挥管理和监督作用。也有的擅自提高非生产性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对策

1、加强乡镇财政的预算管理

通过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优化支出结构,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要积极清理预算外收入,严格基金收入管理。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预算要细化,与实际支出相结合,防止部分领导挪用财政资金,随意支配财政资金等。缩短预算的编制周期,减少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自主的财政行为。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对项目实施要进行跟踪管理,实现部门细化预算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规范乡镇财政收支的核算管理,增加预算的透明度和约束力。

2、加强乡镇财政监管

对专项资金要进行日常管理,可以设立台账;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及时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完成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情况。目前,镇财政所工作重点是推行“村账镇管”,也就是乡镇财政所村级会计记账,并实施财务、资金监管。对村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村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村财镇管村用”运行制度。严格票据账簿管理,村级核算统一使用财政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入财政专户,每项支出都按年度编制计划报送乡镇财政所。定期进行财务收支、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在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的同时,加大财政的监管力度,不能只顾眼前的经费问题而不顾资金的使用性质而随意支配资金。要多从财源建设和监督管理方面下功夫,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到收、支、管、监并重。

3、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上,有的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缺乏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造成专项资金的挪用,抽逃、挤占。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能被其他项目挤占。严格审核有关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年度预算。专项资金都要有利于集中资金办大事、办实事,在专项资金使用方面也在形成合力,健全专项资金专账管理制度。监督机构与资金管理部门日常跟踪问效、与预算编制部门的相互协调,使对专项资金的监督贯穿于财政活动的全领域、全过程,使各项专项资金效益最大化。比如用款所属项目、单位要书面申请报告,镇政府、财政所实地考察核实后,以文件形式上报申请下拨专款。在镇政府、财政所对所属项目验收合格后下,按财务管理程序拨付。对建设项目要进行公示,避免虚假立项、套取项目资金现象。对已完工项目要进行档案管理,跟踪项目效益。

4、强化乡镇财政监督职能

乡镇在严肃财政纪律、打击违规、违纪行为方面还做得不到位,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工作相脱节,还存在着分配混乱、浪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总体不高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处理一般都较为宽松,只是要求纠正完善,大多没有实质性的处罚;开展经常性的监督还不多,事前、事中监督做得不好,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财政监督的检查力度要加强。在乡镇财税干部队伍建设上,要定期进行新的财税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能够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部门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工作;对面向基层的各种类型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防止财政资金跑冒滴漏,同时防范乡镇财政风险,促进乡镇财政稳定协调发展。

作者:张平平单位: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政府

第四篇:社保基金财政管理运作问题及对策

一、社保基金财政管理主要内容分析

第一,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方针政策的具体贯彻执行;

第二,通过社会保障部门及个人或企业对社保基金进行及时足额的缴存,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社保资金到专户,实现对专户资金实行依法管理;

第三,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收入户和支出户情况报表,并将财政资金专户内部的社保财政基金实际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反映给社保监督机构和政府,虚心接受并配合审计及外界监督。

第四,财政资金专户内部的社保基金还需实施会计核算操作,以此方式核查社保收入是否已经足额的、按时的存入到财政资金专户中,并对社保基金使用的具体方向进行实时监督,确保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二、社保基金财政管理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保基金财政管理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了许多违法乱纪行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及时准确的拨付社保基金

根据相关规定,财政管理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社保基金实际收支计划,正式审核通过了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之后,必须按时从财政资金专户中把基金拨入到支出户内,时间控制相当严格。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许多财政部门在资金拨付环节设定了过多程序,不论是审核还是签字都要进行数次之后才能同意拨付,以至于工作效率受到影响,基金拨付的准时有效性也受到挑战。同时,许多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不仅业务不精,而且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其专业素质与实际工作要求之间背道而驰,甚至没有正确的认识到社保基金管理不同于其他的国库资金管理,存在挪用社保资金的违法现象。在此思想意识及行为方式的影响之下,在使用社保财政基金环节上就经常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对社保基金财政管理整体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2.社保基金财政管理相关法律和管理机制都不健全

社保基金财政管理不仅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而且实际管理中还存在着不统一的情况,以至于社保基金正常运行无法得以有效保障,基金筹集、运用及保值也都无法实现良性循环。同时,由于社保基金还没有被纳入到国家及政府的统一预算当中,因此资金还比较分散,也不能够实现统一的规划以及安排。此外,目前社保制度的运行与法律政策的支持之间并不同步,相关财务体系的管理及其混乱,透明度相对较低,普遍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而且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也多少存在问题,这些主客观因素都严重的阻碍了社保基金财政管理。

3.社保基金财政管理与专户设置都不符合相关规定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级各地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与有关部门之间共同认定的前期下,才能在国内的商业银行内开设财政资金专户。而社保财政基金存储财政资金专户的设定必须遵照社保财政基金财务制度才能具体执行,严格清理多头开户现象,把多家银行内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的社保基金支出户与收入户统统归并为唯一财政资金专户、支出户与收入户,并且这些账户必须同处于某一国有的商业银行。同时,针对财政资金专户内所有的社保基金都需进行统一的管理,根据资金的不同种类,具体实施按类进账、专款专用以及分账核算,禁止出现相互调剂或者挤占使用的情况。然而,部分地方财政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了少计利息、不计利息及违规设置等行为,社保基金也因此而出现缺失。

三、社保基金财政管理在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加强对社保基金财政监管的力度

加强对社保基金财政监管的力度,确保社保制度能够得以可持续性的发展。首先,加强相关领导的重视。对于社保基金财政管理,领导的重视与否对于其开展的深度、力度以及社会大众的主动参与度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相关领导的重视,使之成为社保基金财政管理的组织保障和政治支撑。其次,保证社保基金始终处于安全环境中,全力纠正具体运作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不规范政策,从而降低由于政策执行方面的偏差而带来的损失。再次,还应严厉打击滥用权力的行为。通过建立健全权力制衡的相关机制,针对管理人员中存在的个别以权谋私、私挪社保财政基金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其行为,保障社保财政基金使用合乎法律规定。此外,还应该确保按时支付。由于社保基金同民生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必须足额、按时的发放社保基金,实现稳定社会的目标。

2.建立完善的社保基金财政管理及法律机制

根据国家当前的实际情况,加大对社保体系信息化的建设力度,从根本上防止暗箱操作以及虚报、假报等行为的发生,促使社保基金财政管理朝着信息化、专业化、网络化以及现代化的目标发展,实现社保基金财政管理体系的构建。同时,还应该重视并且不断加强相关工作人员与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方面的培养,确保所有的工作人员都能够树立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与工作作风。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应当针对社保基金财政管理而制定相适应的法律及法规,使之成为社保基金财政管理得以顺利开展的法律保障,从而保证社保基金能有效使用,并提升其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3.严格规定社保基金财政管理与专户设置标准

规定社保基金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执行标准,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保基金处于安全的环境中,从根本上防止及治理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由于部分单位与企业内部社保基金还处于自行式的封闭管理中,普遍存在着社保基金违规开户、多头开户以及重复开户的现象,因此有关财政部门须加强重视,以社保基金财政资金专户管理作为出发点,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的归口管理行为。同时,各级各地区社保部门在社保基金财政管理的实际运作中,还需秉承方便群众与安全第一等原则,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加强与国库部门之间的合作,配合其进行相关的财政管理工作,例如开设、归并和清理社保资金专户等。此外,针对社保财政基金预算编报,应适当扩大范围,促使社保财政基金预算执行能够朝着规范化发展,确保社保财政基金预算监督得以真正落实。

四、结束语

社保基金财政管理以及监督,不仅能够为社保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资金支持,而且还能够维护并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但是,目前国内的社保基金财政管理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需要加强对社保基金财政监管的力度、建立完善的社保基金财政管理及法律机制,以及严格规定社保基金财政管理与专户设置标准,从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作出贡献。

作者:张聪颖单位:文安县财政局

第五篇:财政管理制度改革

一、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现状及成效

(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包头市本级部门预算改革,按照“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从2002年开始试编部门预算,2003年正式编制部门预算。在预算编制方面。从制度建设入手,先后制定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项目库管理等一系列办法制度,建立基础信息库,形成了部门预算网络化管理模式。2005年率先在全区逐年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2011年1月1日起将预算外管理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管理。在预算管理方面。将部门所有收支统一纳入到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促进和完善了“收支两条线”改革,有效地解决了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两张皮”的问题。同时,通过整合和完善指标管理和集中支付系统,实现了动态掌握单位结余资金情况,增强了财政调控能力。在预算执行方面。每年经人代会批准的预算,都按法定时间及时批复到部门和单位。并将部门预算与指标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有效对接,从组织收入、资金调度、指标下达整个流程在有序流畅的同时也加强了监管,预算约束力得到加强,预算执行到位率逐年提高。在预算公开方面。不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向人代会提交审议的部门预算从最初的4个增加到现在的25个,涉及民生资金的,如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民政、住房保障、环保等部门预算全部提交人代会接受人大代表审议。2010年在全国率先使用包含有基础信息、项目管理、预算编审三个模块的“三合一”部门预算1.0软件,并积极与金财大平台实现信息对接,为不断推进部门预算的科学精细化编制奠定了基础。部门预算的实施,使财政资金围绕部门形成一个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新运行体系,克服了过去条块分割的弊端;各类专项资金整合使用,提高了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等方法的运用,减少了人为因素影响,使预算编制趋于公平、合理、科学;规范了政府、财政、各部门的支出行为,推进了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包头市从2000年开始,以建立适应公共财政发展要求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为出发点,结合包头市财政工作实际,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2001年5月成立了包头市会计核算中心(2002年更名为包头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在纳入财政集中收付单位的预算管理体制不变、理财机制不变和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的情况下,撤消单位相应银行账户,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分户管理”,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账户),由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2004年出台了《包头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至2005年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全部实现网上下达部门预算,网上申报、批复用款计划和资金清算,标志着包头市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完成。2008年正式启动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出台了《包头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至2010年全市所有核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通过改革,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付,都是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从根本上解决过去财政资金层层拨付,流转环节多的问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得到提高;增强了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有利于从制度上解决以往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建立了财政资金支付的全过程监督,提高了资金拨付效率和规范化程度,保障了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从源头上预防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包头市从1998年开始试行,1999年全面推开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循序渐进、理顺体制、规范运作、逐步完善”的原则,坚持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竞争环境,实现“阳光交易”。1999年9月正式了《包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包头市政府采购工作开始有章可循,向规范化迈进,同时成立了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协调和管理。之后相继出台了《包头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包头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包头市政府采购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关于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处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包头市政府采购方式工作流程》《机动车辆统一保险集中供油管理办法》等各项管理制度,为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性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包头市于2003年初正式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实现了政府采购的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相分离,同时,各旗县区也相继成立了政府采购组织管理机构,形成了市、县区政府采购上下联动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随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和政府采购程序的规范化,政府采购规模也在逐年增加,政府采购范围也从单纯的货物、办公用品采购扩大到对车辆购置、车辆保险、供油、储备物资、公务用车、图书、计算机等方面。2010年在全区率先启动了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采用了“管采一体”网络体系和全流程设计理念,标志着包头市政府采购工作由手工向信息化管理的迈进。2011年在完善网络功能方面实行了二期改造,全面实现了政府采购的办公网络化、管理精细化及服务智能化。政府采购的推行,充分发挥了财政政策功能,规范了财政支出行为,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至2012年底,包头市政府采购已形成以制度、程序、操作、监管和平台五位一体的运行机制(五步程序办理采购业务、五条渠道促进规范操作、五种方式组织采购、五个环节网络操作设置、五种角色提供服务),采购范围实现了项目与金额全覆盖;电子采购的实行,真正实现了政府采购工作网络化办公、精细化管理,智能化服务,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打造了“阳光平台”。

(四)非税征缴管理改革

包头市按照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基本要求,建立统一、规范、高效和有序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实现政府非税收入“国家所有、政府调控,财政管理”。2004年,设置了非税收入管理科,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统一归口管理,并负责征缴入库,监督稽查及相关管理工作。2006年,包头市率先在自治区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并在全区盟市中第一个组织制定了完整的管理政策———《包头市非税收入管理实施意见》,2007年市本级改革全部完成。2012年在全区范围内率先正式启用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行“财政部门、银行、执收单位统一运行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按国家、自治区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包头市非税收入项目库,出具全区统一的电子版财政票据,收入直接上缴财政”,改革后的管理办法减少了中间过渡环节,标志着我市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进入了全新的阶段,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改变了过去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自行收缴入库、自行管理的做法,采取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方式,规范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行为,促进了缴款人依法缴款、执收单位依法执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管;通过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库和标准库,有效杜绝了执收单位自立名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现象;取消执收单位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全面推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调控”收缴模式,加强财政票据领购审核、发放、使用、核销全过程跟踪管理,实现了“源头控收”、“以票控费”的目标;有效增加了政府财力,推进了依法行政,严肃了财经纪律,堵塞了漏洞,推动了源头治腐,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

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

一是财政与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很好的理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致使财政部门难以真正了解部门所需的资金;二是部门预算与部门决算存在着脱节的问题,影响了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绩效考评;三是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水平还不够,缺乏对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管理;四是缺乏部门预算编制的监督及跟踪问效。

(二)国库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由于预算批复时间较晚,致使国库管理制度在执行依据和程序上的规范性受影响;二是预算编制项目较粗、不够细化,使国库管理缺乏准确的依据,同时也使得财政部门在具体操作中不能对每一笔财政资金的直视流向实施有效监督;三是预算会计制度满足不了国库管理所引起的财政资金的核算要求;四是国库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是单一账户体系不完善,信息系统不健全。

(三)政府采购制度有待进一步推进

一是1999年至今出台了一些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套尚不完善;二是政府采购计划性不强、采购单次规模小且零散,采购预算编制滞后,存在分散采购的现象;三是采购单位依法采购意识不强,个别采购单位缺乏新的财政支出理念,不能主动申请政府采购,存在“先斩后奏”、自行采购、补办手续等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四是政府采购范围狭窄,规模小;五是缺乏合格的高素质的采购专门人才。

(四)非税征缴管理有待进一步强化

一是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依据;二是部分执收单位仍存在应收不收、少收、超收范围或乱收,减免行为、程序不规范,一些收费项目没有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畴,个别中直、区直驻地方单位存在滞留、截留应缴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等问题;三是旗县区非税征缴工作急需加强。

三、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健全预算管理制度

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收支测算准确、真实、合法合规,体现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符合现行的财务规章制度,凡不合法的收入和支出,不能纳入预算编制范围;处理好财政与部门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增强预算编制的主动性;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强化决算管理,建立绩效预算评价体系,构建科学可行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合理绩效评价方法,对于政府所有的公共支出进行包含“量”和“质”两方面的绩效考评,以量化形式科学判定其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持续效能及影响力;细化预算编制,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管理,健全人大审查制度。

(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要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宣传,争取更多人支持理解改革;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全面推行部门预算,为国库管理创造条件;加快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会计体系,即,将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合二为一,变收付实现制为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建立健全相应立法,明确国库管理在预算执行中的法律地位、职能和作用,以法规形式规定财政支付方式;完善单一账户体系建设,强化支出预算控制,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支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建立动态、科学的财政收支预测系统。

(三)推进政府采购制度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一些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宣传《政府采购法》,深化依法采购意识,严肃采购纪律,对于不按采购法进行采购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采购单位必须加强和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细化的要求编制采购计划;进一步拓展采购范围,发挥其规模效应;提高培养采购人员业务素质,建立业务精湛的采购队伍;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管体系,推进“管采分离”工作,在分清职责上率先到位,将原来承担的操作职能全部移交给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从繁琐的操作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对整个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规范非税征缴管理

建立非税立法,在修改《预算法》的前提下,全面总结地方立法的经验,以全国性法规的形式制定一部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程序的法律;对制约、阻碍经济发展的项目特别是涉及中小企业不合理、不合规的收费坚决予以停征;将不体现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收费推向市场,依法照章纳税;严格控制各类不规范的减免行为,规范管理;落实国家“正税清费”的总体要求,鼓励各部门向上级争取政策和资金;加强旗县区非税收入管理,做好分析预测工作。

四、结语

总之,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非税征缴作为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四项核心内容,都是从预算的不同侧面进行的,四项改革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只有将四项改革有效结合,利用“金财工程”大平台,相互协调配合,相互促进完善,最终实现数据共享,实现一加一大于一的放大效益。

作者:陈贺单位:包头市财政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