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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资金结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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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资金结算

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投标文件或采购有关信息的是政府采购之基础,与成交、中标供应商合同的签订是依据,法制规范化是根本,资金结算则才是关键。自2006年2月财政部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和各地相继实行了细化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目录),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进一步部门化(具体到每一笔、每一件的采购项目上)的实施到位,并决定2007年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那么,随着我国预算体制的变迁和对政府采购各项制度的更加健全化,这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笔者就此问题作以下若干思考。

一、对政府采购结算机制创新的思考。

实行政府采购部门化预算制度更能充分体现预算体系的改进效果,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管带来积极的影响;实施部门采购预算制度,对突出政府采购资金结算规范化将起到推进作用;从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抓起入手,努力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关口前移,真正控制好采购资金支出的有序和按章开展;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推行,将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无序采购、分散采购、意图采购、权力式乱采购等不规范状况;实行凡是直接与财政发生经费关系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一级预算会计部门(单位)均作为预算管理的直接对象,达到取消财政与部门的中间环节目的;通过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实行,可以进一步清晰地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在各部门的分布情况,有效克服单位预算交叉、脱节等现象;随着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实施和采购目录(计划、项目等)的细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将逐渐趋向于合二为一,组建为政府会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收支分类的改革到位化),以一级政府为会计主体,核算该级政府的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将促使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更具科学化和监督管理高到位化)。

二、对建立健全适应政府采购发展趋势制度的思考。

政府采购中心属于非营利事业机构组织,建立非营利采购资金结算机制非常必要和迫切;到位和优质化的服务才是政府采购操作机构所追求的目标和宗旨,其资金结算应有相应的规范性和结算原则;在会计结算原则上,会计科目、核算方法、拔款形式等都要以服务为准绳,以效益(效率)和社会效果最优、最大化为基础与前提;同时,作为非营机构的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受其委托的采购机构等)也需要通过增强资金结算观念上的更新进行调整工作思维,实现资金结算和机制改革及效益上的多赢目的!政府采购虽然属于非营利形式和机制,但也要采用权责发生制和责任追究制进行努力降低成本,达到采购结算成本的最低化;让政府采购在资金结算改革和运营目标的更着眼于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之趋势下凸显宏观政策功能,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统一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资金结算结模式。

三、对推行国库单一帐户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制度的思考。

推行国库单一帐户结算政府采购资金制度,不仅利于淡化行政事业单位这一会计主体,而且更便于财政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库单一帐户的管理要求,各级政府采购预算级次所有财政性资金(或部门性资金等)均纳入该级政府预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和使用;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财政性支出均从国库单一帐户直接拔付有关科目资金;财政部门不再将政府采购类和其他各类资金拔到行政事业单位,只需各行政事业单位(用款主体)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及标准的月度用款计划即可;政府采购资金将属于部门或单位的专项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政府采购——商品供应商”方式支付;这样,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方式的改变将有助于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更加规范化运作的形成,总预算会计将更加明了这部分支出数椐的具体详尽内容;因此,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相当于总括和明细的关系,二者有必要合二为一构成政府会计。

四、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怎样真正做到精细化控制的思考。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资金的支付是完成某项采购任务和采购项目取得成败与否的关键性环节,采购资金的不到位和采购资金的无保障等是《政府采购法》所明令禁止的!没有资金保障的政府采购活动是不允许开展的!

制度和规章是行动的先导与指南,政府采购资金的集中统一支付(可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条件成熟的可直接由财政部门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办理拔款手续)和统一监管更是把制度及规章精细(具体)化到每个运作环节之保证;明确和优化采购资金监管体系,实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并强化印鉴分设制度;

其具体做法为: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中心分别制定采购资金监管、审核、预算把关与审查(稽核)等有关岗位职责,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制定严密的采购资金拔付和审核制度上力求更完善的机制,并可实施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组成的委派监督(监察)采购资金支付跟踪问效工作机制,以确保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环节的不相容职务之彻底分离;进一步强化采购资金监管财务审核制和“一把手”负责制,即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付款必须先经过内部财务主管(集中支付中心主办会计)审核、总会计和中心主任(对数额较大的采购资金拔付必须由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建立月末或季末采购资金集中审查核对制度,要求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机构在月末或季末将采购已支付款项与采购实际中标、成交签订采购合同应付款项进行一一对照,绝不允许多付、超付、扣付供应商采购资金现象的发生;同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的部门(单位)以及供应商等在办理资金付出手续时,要先确认所采购的事项之真实性和合理性后方可办理;坚持每月月底对采购预算(包括采购计划、采购目录)执行情况、资金拔付情况和采购年度计划执行进行检查,并写出采购资金支出分析,对发现不规范的行为应进行及时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

精细化采购资金支出监管责任制,按照采购资金支出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抓好对采购资金使用和拔付等各个环节权限与职责的监督管理;做到各个环节之间信息共享、分权制衡,形成采购资金的环式监控与监督体系;进一步细化采购资金支出的细节化管理层次,要加大采购资金支出规范化约束力度,不断提高具体经办采购资金付出人员的各方面素质,从而增强对采购资金拔付时的控管能力;强化实际签订采购合同与应付采购项目款项的核对工作,力求各方利益和合法权益的不受损害及有效保护;充分积极利用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的信誉理念,以实现“双赢”的效果和目标!

采购人要加强对已签订采购合同资金拔付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并要安排专人配合资金集中支付人员做好最终的资金结算和拔付工作,力争有限采购资金百分之百高使用效率和达到采购资金的“滴水不漏”之效果。

从清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的多头银行帐户入手抓起,确保采购资金全部进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运作和管理;消除和遏制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的多头管理格局,坚决杜绝滥用职权、中饱私襄、收受贿赂和吃回扣等不良现象;严格按照采购预算、采购目录、采购计划、和中标、成交所签订的合同限额拔付采购资金,切实预防权力式、领导意图式等超付采购款项和追加另付款现象的发生;任何主管和分管采购资金最后支付的领导或负责人,都要依法把好采购资金的最后拔付审批关口,真正促进采购资金支付的既及时性和又更规范化;采购人要认真做好最后采购资金支付环节上的完善相关手续(资料)等工作,保证达到采购任务的圆满、采购资金的安全拔付、采购程序的合法遵守和采购宗旨的实现之目的!

在采购资金预算编制方面,要充分结合各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编制采购资金年度预算,统筹规划采购资金预算;所编制的采购资金预算要实现资源配置得当、额度比重合理,最大程度地体现其资金效益和效率之最优化;负责审核采购资金预算的人员,以确保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为最基本前提和条件;再则,在采购标准预算执行方面,可通过实施月度支出预算不调整制度来强化采购资金预算的刚性法制观念,采购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和确定,除非外部环境和发生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事件变化外,任何部门或单位都无权追加和调整采购资金预算。关联交易是生产企业集团化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正常经济现象,然而,(关联交易又是一把“双刃剑”,处理不好,负面影响就会显现;在关联交易中的负面影响最大的就是资金问题);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管也可借鉴关联交易这一规律性,把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资金纽带去掉负面影响因素,将其转变为实现“双赢”的新起点;一旦某项采购资金保障不力,就会给供应商造成支付款项的困难局面,并由此给政府的诚信度和形象等带来损害及影响。

因此,实施依法采购、开展有资金保障的政府采购活动和规范好关联交易则更是有效减少保障缺失以及规范关联交易之途径!采购人集中有限采购资金、严格按年初采购资金预算开展采购活动,是消除采购资金无保障和采购关联交易风险的基础,也是保障采购后资产保值增值和充分发挥其功效的重要手段;实现了这一目标,也就等于实现了采购资金支出的无风险化,也更是把采购资金得以“淋漓尽致”使用之具体体现!

一是在采购资金存量管理上,要加强部门(单位)银行存款和现金过渡帐户的安全性管理(可从印鉴分设、岗位轮换、银行网络联动查询对帐和财务主管亲自核对银行余额调节表等内控机制入手);

二是严格执行采购资金支付结算制度,杜绝现金余额和现金结算现象,确保采购资金的高程度安全性;

三是细化和严格采购资金支付按预算执行制度的刚性规定;

四是本着采购资金管理无风险的预警机制,充分凸显诚实守信和采购资金运营成本降低的原则,合理安排应付采购款项,全力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支出的价值收益空间,真正提升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的精细化监管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