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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风险是指在采购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情况的出现,使采购的实施结果与预期的目标相偏离的程度和可能性。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它的性质决定其必然存在公平性、竞争性、廉洁、道德、诚信、采购质量以及制度执行与环境建设等方面的风险,如何正确认识与有效防范政府采购中分散采购领域存在的风险,是政府采购提升整体水平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必然选择。
1分散采购的潜在风险
分散采购风险涉及的领域应该说贯穿分散采购的整个过程,每一个环节稍有不慎,有可能制造风险,而一旦处理不规范将会进一步扩大风险的范围与等级,形成难以收拾的局面。目前逐渐显露出来的分散采购存在的风险表现在:
(1)采购价格与价值异化,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而造成的潜在风险,采购机构也难以逃采购质量控制不力之罪,政府采购的形象将会蒙受损失是小事,但政府采购事业由此遭受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对这种有损政府采购基石的风险,我们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2)采购公平性缺乏而导致的竞争风险,政府采购领域必须要保证供应商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而目前并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存在投诉的隐患。如信息不对称、招标信息公布不及时、发标书时间短、开标时间不符合要求、对供应商资质的歧视性要求、评分办法设置不合理等,都会导致供应商的不公平竞争。
(3)廉洁公道方面的道德风险以及人员素质风险。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至今,行业内的职业道德建设并没有形成体系,大家基本上是依仗自己的觉悟与经验抵制着各方面的侵蚀,带有个体性质,可以说政府采购职业道德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难免对各种腐败行为的控制力度不够,存在职业道德问题,职业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2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
(1)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是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要求。在《采购法》的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由此可见,“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一样,都是政府采购的一种重要操作形式,只不过它们之间的实施主体不同而已,因此,对“分散”采购的具体操作也必须要严格按照《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同样要受到《采购法》的监督与管理,而不能将其看成是一种“自由”或“无序”式的采购;另外,在《采购法》的第八条还规定了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明确规定,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任何采购项目,均应实施政府采购,根据该项法律规定,凡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任何采购项目,即“分散”采购项目就都应实施政府采购,都同样要受到《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而不能游离于《采购法》的管理与约束。
(2)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是实现政府采购宗旨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就是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等,而“分散采购”不仅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而且,从采购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来看,大多数地区的集中采购资金仅占其财政支出的3%10%之间,而大量的财政支出行为都是通过“分散采购”的形式实现的,虽然这些分散采购支出,存在着项目多、单项采购金额小、采购范围广等许多难以管理的特点,但,如果放松对其管理与监督,就不但达不到“全面”监管财政资金支出行为的目的,而且,还很容易会滋生出种种舞弊行为甚至于腐败问题,这就违背了政府采购的目的和宗旨,因此,加强对“分散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不仅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份,更是实现政府采购宗旨的基本要求,而一旦忽略了对“分散采购”工作的督查与指导,就会使政府采购工作出现了管理上盲区、监督上的真空。
3加强分散采购监督管理的措施建议
针对“分散”采购活动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问题,必须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规范和约束,减少分散采购风险,以使分散采购行为更加规范有序、客观公正、廉洁高效。
(1)采购价格与价值相统一,能够有效的防止意想不到的采购风险,但作为一种机制建设,相关部门要出台操作方面的实施意见,进行明确规定。制定针对具体采购实务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定标原则,尤为关键。
(2)采取制度和法律规范控制采购风险。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是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第一步,也是有效控制后期履约风险的强有力的手段。设立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设置的目的就是便于投标过程秩序的控制,防止供应商投标过程的撤标、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中标后不能履行合同等采购风险。项目验收是政府采购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关口,来不得一丝一毫的差错,验收制度化建设是确保验收质量,减少采购质量风险的必然选择。
(3)规范采购程序,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这是保持政府采购良好秩序的必要措施,能够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合理,避免人为腐败行为的发生,使政府采购更加规范有序、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开透明要求做到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公开、招标信息及中标或成交结果要公开、开标活动要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或司法裁减决定等都要公开,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接受监督。公正原则是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而确立的。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尤其是在评标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评标标准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存在任何主观倾向。
(4)建立对采购人员监管制度,制定采购人员道德规范。加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教育,使分散采购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廉洁自律、防腐拒变的意识,从源头上根除隐患、防患于未然。提高分散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由于集中采购人员要尽快地熟悉业务知识,明确工作内容及操作要点,避免因业务不熟,职责不清而造成管理不力的局面。
4结论
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两种执行模式,两者互有优势,可相互补充。但同作为一种政府采购行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都必须遵循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并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