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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税制“双轨制”的优点
双轨制的主要优点是以优厚的条件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提高国民福利。吸引外资的好处有三个:一是外资,尤其是生产性资本的流入可带来本国资本存量的增加,而根据生产函数的定义,资本是决定经济发展的最重要要素之一。二是FDI的流入有可能通过改善本国资本存量的分配结构,以及正的外部效应的发挥而提高本国的全要素生产率。理论表明,相比国内企业,跨国公司可能拥有某些优势。因为在外国设立生产机构将导致一些额外成本的发生,而这些成本是国内企业无需承担的。这意味着敢于进行跨国生产和投资的公司在某些方面拥有特殊优势,这一优势可能是更低的生产成本或更高的产品质量(通过研发形成)、更好的组织管理结构、或者更有力度的市场宣传及品牌战略等。这样,FDI的流入,一方面导致了增加的资本存量中分配结构的变化,其中跨国公司所占份额由于其具有的优势而更能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如果跨国公司的这些优势能为本国企业模仿、学习或有效捕捉到,即产生了正的外部效应,促进了本国企业管理技术水平的提高、研发水平的提高、劳动力素质的提高,等等,则相应地提高了全要素生产率。三是FDI的流入还可能通过职工工资的发放、税收收入的缴纳而带来国民福利的增加。我国实行双轨制这么多年的历史表明,双轨制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我国现行税制“双轨制”的缺点
(一)有违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国民待遇原则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企业所得税制领域,国民待遇原则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低于本国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国国民的税收待遇。我国已经加入WTO,就应当遵守WTO基本原则。然而,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税收超国民待遇和非国民待遇同时并存。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了许多内资企业不能享受的税收待遇,存在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没有统一,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也受到一些非国民待遇,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某些税收优惠,如福利性、照顾性税收优惠,外资企业不能享受。
(二)有失税务公平原则。我国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虽然名义税率大体相当,基本适用33%的税率,但税基计算和资产处理上的差别,尤其是只适用于外资企业的诸多特殊优惠,使得外资企业税负远低于内资企业。根据有关部门测算,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11%,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则高达22%,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率为30%。这样的税负差距,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而且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内资企业的发展。税负不公的政策导向,实际上是鼓励外资流入,抑制流出,人为地扩大了外汇供给而减少了外汇需求,增加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这不仅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汇率风险,也影响了内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积极性,加剧了经济的内外失衡。此外,由于内外资企业计税工资不统一,也造成了内资企业人才的流失。
(三)影响税收效率。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务机关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尽可能节约税收征管费用,包括节约税务机关的征管费和纳税人的费用。由于实行两种所得税制,在税法上存在着许多的差异,使得征管的尺度很难掌握,增加了税务部门和企业的管理成本,影响了征收的效率。
(四)为外资企业避税提供了可能空间,容易扭曲企业行为,滋生偷、逃税款等不法行为,财政收入大幅减少。因为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到内资企业所不能享受的优惠政策,所以有些外资企业便千方百计地利用中外合资企业的“身份”骗取国家减免税收的优惠待遇,转移利润,偷逃税款;也有些外资企业利用我国从国外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后返销国外,及“两头在外”的三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进行内部非法交易,转移利润,以所谓合法的方式避税;还有些外资企业利用我国的外汇差价,虚拟企业节存外汇,人为地调节盈亏,逃避纳税,非法获利。这些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国家潜在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也破坏了公平竞争市场机制的运作,影响了有限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
(五)削弱内企竞争力,危及内企生存。正如上面提到:内资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相差太悬殊,内资几乎是外资的两倍。在加入WTO前,我国的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自由进出口权等诸多超国民待遇的同时,受到我国相关法律对其在原料进口、外汇平衡、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较多限制,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并不激烈。但加入世贸组织后,特别是现在我国加入WTO已经5年,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随着对外开放力度加大,外资进入的地域限制、股权份额限制、市场准入限制等逐步取消,内资企业将真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在管理经验、技术、人才等方面本来就处于相对弱势的内企,再背着比外企重得多的税负,根本无法与外企竞争。从这一角度看,尽快实施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已拖延不得。
(六)税收优惠过于侧重地域性,加剧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为地域性的优惠政策,按“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内地一般地区”从低往高设计梯级税率(分别为15%、24%、30%),经济特区中最低为10%,而且特别优惠地区主要集中在沿海。由于历史、地理等原因,我国经济的发展原本就存在很大的东西差距。现在由于这种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实施,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进一步拉大了沿海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差距,加剧了地区间的不公平竞争,使经济的发展更加不均衡。
(七)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现行涉外税收规定的“两免三减”政策,更多体现的是规模刺激,而缺乏结构引导力,致使引进的外资呈现“四多四少”现象:中小型企业多,国际大公司、大集团少;小项目多,大体量项目少;生产率低、技术含量少、劳动密集型项目多,生产效率高、技术含量多、资本、技术密集型项目少;投资一般加工工业的多,投资基础产业、农业、交通业的少。一些外国公司甚至把污染重、能耗高的产业转移到我国,其结果不但消耗了我国有限的资源,而且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均衡发展。
三、小结
笔者认为,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创立一个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已是当务之急。对于两税合并的影响不能只看眼前利益,还要看内资企业的长远利益;不能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局限,而应跃升至国家利益、宏观利益的层面上考虑问题。任何一项改革都需要一定代价和成本,任何原因都不足以成为不统一企业所得税的充足理由。目前合并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最佳时机,条件已经具备,而且成本相对较低,可以减少财政收入损失。正如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所说,“绝对不能因外在因素而继续犹豫、拖延内外资所得税率的并轨,否则今后的难度更大。这是一个最好的机会。我们要抓住机遇,争取早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使改革带来的风险和负面效应降到最小。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一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收入,进行法定的生产成本、费用和损失等扣除后的余额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法,就是指调整国家与企业等纳税人之间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是在1978年以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并立运行的“双轨制”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是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情况下产生的,在当时对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当改革开放进行了一定时间以后,“双轨制”本身的缺陷就日渐凸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