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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中小企业为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拉动民间投资、优化经济结构、活跃市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目前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外部环境和自身建设方面。本文通过分析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外部问题,通过对国际经验的借鉴,提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补贴及投融资支持,规范和清理有关中小企业的税费制度,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和产品目录制度,完善针对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等一系列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政政策
我国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一支重要而活跃的力量,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在各自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国民经济结构和社会稳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中小企业数己超过11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5%以上;它所提供的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总数的60%和40%,并提供了大约80%的城镇就业机会,成为县及县以下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可见,中小企业己是我国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但是中小企业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由于受到外部宏观环境变化和内部经营管理特点制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动力不足。因此,如何从财政政策方面为中小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仍然是值得研究和探索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
由于生产规模和资本积累方面的劣势,中小企业的生产力水平较低,生产成本较高,多数产品和技术属于模仿性质,并处于产品生命周期的成熟期甚至衰退期,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很难与拥有充足资金、技术和销售网络的大企业相抗衡。同时,由于中小企业缺乏全面引进设备和技术的资金来源,而自身又难以承担基础研究和科研创新的任务,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局面,属于市场弱势群体。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社会处于短缺经济阶段,不管企业生产的产品样式、性能如何都能卖出去。但在现阶段,全国已经形成买方市场,商品大多供过于求,市场竞争达到了空前激烈的程度。面对这样的形势,不少中小企业很难适应,处境十分困难。
(二)缺乏融资支持
⒈历史原因。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在产权改革中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使得通过银行间接融资的诚信机制失效,导致其融资面临困境。在大量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行为人之间不可能有相同的信息。当双方掌握的信息有差异时,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隐瞒信息,或扭曲信息甚至传递虚假信息,使得交易质量存在隐患,交易效率降低。这种在交易前隐瞒自身掌握的信息或利用对方不知情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的行为称为逆反选择。在交易产生后,一方不采取积极措施或适当的激励机制,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称为道德风险。防止或减少道德风险是保证融资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和必要前提。在中小企业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为企业改制付出沉重代价,这是典型的隐藏行为的类型,道德风险在这里表现得最为突出。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掀起了企业改制的高潮,中小企业主要采取了股份合作制、零资产转让、职工“持股制”、个人买断等形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有的企业对欠债银行封锁改制消息,或回避银行参与资产评估,或通过操纵拍卖,故意压低资产,压低银行偿债比例。这种情况在全国比较普遍,这就使改制之后的企业再度建立与银行的诚信机制出现障碍。
⒉现实原因。与大企业比,中小企业要承担过高的财务成本。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由于在获取商业银行贷款时难以提供充足、有效的抵押和担保,按照信贷配给理论,银行尤其是大银行将倾向于给那些能够提供充足抵押的企业或项目放贷。就现实原因而言,受管理体制的影响,政府的财政和信贷投入往往偏重于大中型企业,其中,向大型企业倾斜被认为是重要的因素。更有甚者,一些金融机构规定,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实行不同的贷款条件,造成一些中小企业没有贷款资格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本身固有的特性,使其很难通过证券市场获得企业所需要的资金。而随着社会主义金融市场体制的逐步建立,银行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意识大大增强,中小企业将面临着一个更加紧迫的融资环境。
(三)缺乏高效完善的管理和服务体系
目前,全国中小企业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工商局和工商联分管个体私营企业,农业部分管乡镇企业,原国家经贸委管中小企业,科技部分管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造成多头管理,难以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同时,各部门间在一定程度上缺少沟通与联系,信息分割,数据统计交叉、重复,对中小企业的总体规模、产业结构、财务状况等都缺乏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数据。最后,导致难以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培训、信息、担保、融资等各类服务工作和具体政策措施进行协调和落实的结果产生。
二、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
(一)税收优惠政策效率不高现行的中小企业财税政策基本都采用以税收优惠政策为操作模式的隐型财政支出模式,基本上没有直接运用于扶持和健全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支出。虽然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作用快时效性强的特点,但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资金的一种“坐支”,在我国尚未纳入税收支出预算管理,政策透明度不高,而与其相配套的政策执行效率监督体系也还未形成,使得相当部分优惠政策非但没有实现其支持企业发展的制定初衷,而且还导致了许多企业为冒享优惠政策而进行弄虚作假的严重“寻租”行为,国家的税基受到了侵蚀,以税收为主的财政收入增长受到了严重影响。
(二)中小企业税法体系不完善现行的税收立法体系几乎都是采用小条例(法律)大细则的形式,临时通知、补充规定不断,有关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也只是从承受对象看主要涉及中小企业,没有一套系统的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体系,造成相关政策执行起来随意性强,受人为因素影响大。同时,很大一部分优惠政策地制订还仅仅停留在解决残疾人就业、废旧物资回收再生等低技术层面,没有把中小企业提升到是当今许多高新技术的发祥地、吸纳社会新生劳动力的主渠道等这样一种战略地位来考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针对性、作用性不强。
(三)增值税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与限制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人为地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凡达不到销售标准(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1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不管企业会计是否健全都被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这种界定把很大一部分中小企业都划入了小规模纳税人之列。而小规模纳税人较高的征收率(工业6%,商业4%)使其的实际税负远高于一般纳税人(工业4%,商业2.5%)。同时,目前实行的只允许抵扣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的生产型增值税制还存在着对资本品的重复征税问题,使得即使被划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企业与国外同类企业相比也承受着较重税收负担,影响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资金投入量要求很高的资本密集度与技术密集度都很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危害更大。
(四)所得税制中的亚国民待遇我国中小企业的很大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都集中在所得税当中,包括优惠税率、直接减免等几种形式,然而与外资企业在所得税领域享受的待遇相比,内资中小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形式明显单一,力度明显不强。主要表现在:税前费用列支标准过严,造成企业经营成本与外资企业相比偏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过于陈旧,而严重影响企业采用新设备提高产品层次的积极性等等。这一弊端在我国加入WTO,经济日益融入国际大循环的今天,其危害性变得更大,严重地影响了国内企业竞争力,同时还造成了大量冒享优惠政策的假外资企业产生,导致了国家税收大量地流失。
(五)税外收费情况严重大量的税外收费弱化了税法的刚性,冲击了税收调节分配的主导作用,导致了税费不分、以费代税、费强税弱的严重后果,令大量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重负不堪。
(六)税收政策执行模式的欠缺现行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实行的是建立在计算机和网络基础上的征管模式,其优点是,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纳双方的办税效率。然而,这种模式是建立在需要一定的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来支持和维护的基础上的,这对于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和绝大多数中西部内陆偏远省份的中小企业来讲还是一笔不轻的负担,导致其纳税成本大大增加。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分析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补贴及投融资支持⒈设立并管理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直接融资渠道。可以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可由三部分组成:政府财政拨款;出售国有中小企业收入;从中小企业营业收入中提取的一部分收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由政府管理,在中小企业技术升级换代、高新技术孵化等方面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具体形式可以包括资助、贴息、奖励、救济、坏账冲抵等。⒉为中小企业提供贴息贷款或低息贷款,扩大其融资渠道。对于生产“精、尖、特、优”产品的中小企业,我国应有政策倾斜,使其发展壮大,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发展作贡献。国家应争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这些企业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且向金融机构推荐市场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同时,国家应重点扶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职工就业型和农副产品加工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对从事节约能源、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行业的中小企业给与更多优惠。⒊运用财政补贴手段引导与规范对中小企业投资。⑴鼓励居民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启动民间投资。我国可对市场前景看好、具有财源价值的生产和建设项目,对用自有资金创建中小企业,和对现有中小企业增加投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补贴。⑵对中小企业新增员工(尤其是失业、下岗职工)的培训,工资费用进行适当补贴,以创造新增就业机会,扩大就业。⑶对有成果的科研开发项目支出进行补助,以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社会科技进步。(二)规范和清理有关中小企业的税费制度。⒈我国应规范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⑴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订应体现企业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取消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税收政策优惠,对一部分具有特殊功能确需特殊优惠的中小企业(如福利企业),也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定向补贴的做法,以维护税收政策的同一性和完整性。⑵对新开办的中小企业也应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创办企业。如日本对于新开业的中小企业所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须经认定)和既存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第一个年度里或是作30%的特别折旧,或是免交7%的税金。我国各地区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减免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今后应逐步清理、规范和完善并上升到法律形式。⒉税收政策的改革思路⑴调整增值税政策。①改变认定企业规模的标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应税销售额作为认定标准的规定,改之以财务会计管理是否健全为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②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我国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虽然已调低为4%,但仍比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高。据有关部门测算,商业一般纳税人税负,甘肃省为2.08%,广东省为1.18%,广西壮族自治区为1.7%,北京市为1.27%,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显然有悖公平竞争原则。我国可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工业企业实行5%的增值税率;商业企业实行3%的增值税率。③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用于折旧的资金免增值税。④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以鼓励企业投资,加快技术进步。但要注意的是,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更要高于一般纳税人。⑵完善所得税政策。①尽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变国内企业的“亚国民”待遇,增加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堵塞由于两套税制而导致的税收管理上的漏洞。所得税政策历来内外有别,我国所得税率为33%,并且税前扣除少,实际更高。而英国为20%,其他国家也大大低于我国,并且美国等20多个发达国家还制定了中长期的减税计划。如加拿大1998年对中小企业的税收进行了大幅度下调,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9.12%下调到13.12%,为此联邦减少30亿加元的税收收入;省公司所得税税率从14%下调到8%,为此省减少10亿加元的税收收入。意大利也对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提供创新投资额减税优惠,对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种,给予25%或20%的减免,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5亿里拉;用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免税优惠,优惠额占利润投资额的30%,但不超过5亿里拉。即如发展中国家印度,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中也有很多减免税措施,如在1997、1998财政年度,印度政府对小规模工业的减免税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将产值低于3000万卢比的企业都作为一般货物税的减免税对象,货物税的免税限额从产值750万卢比的企业提高到产值1000万卢比的企业。②适当降低内资企业的税前费用列支标准,以实现公平税负。③适当降低税率和优惠税率,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借鉴当今国际上税制建设普遍遵循的“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如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对年盈利6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企业,实行15%的低税率;对年盈利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企业,实行20%的税率;对年盈利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小企业实行25%的税率④加强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支持,拓宽现在优惠政策只限于软件行业这一规定,逐步普遍推行科技投资税收抵免、技术开发费用扣除等一系列优惠政策。⒊规范和清理地方中小企业的收费制度。①逐步剥离目前由企业承担的一些公共事务与社会职责,企业只承担生产与经营职能。②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收入机制,明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费用都应主要由税收来承担,不应再向使用者或受益者收取额外费用。③要通过规范税收制度,在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变费为税,使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企业的负担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上,甚至可以向中小企业倾斜。④制止公共部门利用自己的地位侵害其它企业的利益。加强对公共部门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检查,逐步建立公共部门产品与服务的定价听证制度,降低登记和最低注册资金的标准,从根本上解决减轻中小企业负担问题。(三)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和产品目录制度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着手制定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的产品目录,通过多种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尽可能多地获得政府购买份额。例如,我国应该鼓励与扶持生产“精、尖、特、优”产品的中小企业生存、发展与壮大。一些技术难度大而又面临失传的产品如云锦,当属此列。我过可以学习美国对中小企业的采购采用扶持手段:搁置购买,即政府参与合同招标,选出适合于中小企业的合同项目搁置一边,待小企业投资;拆散合同,即从专项合同中分离出一般性合同,或将一个单一合同分成多个小合同,确保小企业有参加投资的机会。同时,政府还可以颁发能力证书,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招标方对小企业实现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怀疑,政府可出具证明,表明该企业有满足合同要求的能力。(四)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完善针对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⑴运用财政手段,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立贷款担保基金,贷款担保基金的政府管理部门,根据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计划,对申请担保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贷款额的多少、贷款的性质、贷款时间的长短,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所需担保资金可采取“财政拨一点、资产划一点、企业出一点、社会筹一点”的方式,通过财政拨款、国有资产(动产、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现、会员企业风险保证金、社会和企业入股、国内外赠与等多方筹集。增加政府出资数量,大力鼓励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⑵运用财政手段,努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如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率的信息渠道和高质量的公共信息,以及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税务部门可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买等涉税事宜。特别是应为那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培训等服务,大力推广税务制度。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另外,加强对中小企业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强化责任制,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掌握中小企业经营情况、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情况,促使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此外,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以低于市场标准的租金向中小企业提供场地和厂房,以融资租赁等形式向小企业提供设备等方面的支持,支持创办中小企业。